中华全国总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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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化“就业援助月”活动,并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将农民工作为招聘的重点对象。
全年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150万人员进行职业介绍。
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支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小额贷款等方式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并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三)推动第三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
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大力推动餐饮住宿、商业贸易、旅游观光、文化体育、家庭服务、运输物流等第三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创业。
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深入开展“家政服务工程”,鼓励农民工2
进城从事家政服务,力争全年培训25万名家政服务员,培训就业率达到80%以上。
推动建立家政服务业职业资格认定和等级证书制度。
总结推广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加强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积极参与立法。
积极参与《工资条例》、《劳务派遣规定》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参与研究制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
(五)指导签订劳动合同。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完善并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加强分类指导,充实劳动合同实质性内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实效性。
(六)推动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着力推进企业开展以工资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
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内,推动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同岗同薪、同质同价。
在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着力推动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为重点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合理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农民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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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在建筑企业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支持一卡通制度。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专项行动,推动欠薪问题根本解决。
(八)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普遍推行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和劳动法律监督整改建议书制度,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推动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九)维护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
大力推进将高危行业企业农民工和服务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推动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推动进一步完善医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协助政府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帮助跨地区农民工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督促政府抓紧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加快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推动加大发放医保就医“一卡通”工作力度,方便参保农民工就医。
积极参与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完善,维护农民工平等享有参加4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十)切实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
深入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和依法自我保护能力。
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培训示范学校的作用,加大对女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
广泛开展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女职工关爱行动”,为困难女农民工排忧解难。
三、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的意见。
督促用人单位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或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岗位达标工作,督促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和劳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并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治理行动。
维护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
认真履行涉及农民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职责。
(十二)积极做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
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履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5
篇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XX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要点
中华全国总工会20XX年维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工作要点
(20XX年3月8日)
20XX年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
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对保持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要求,继续提高农民工组织化速度程度,不断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力度,为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一、继续以农民工为重点发展会员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为主线,坚持以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创新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通过源头入会、劳务市场入会、先入会再组织成建制劳务输出、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等一系列措施,努力推进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全年预期发展农民工会员
500万以上。
(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
(二)进一步落实“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工作。
继续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推进聘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幅度不断增长。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联合会在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农民工会籍管理。
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职业身份变化快的特点,推广完善农民工“一次入会、持证接转、全国通用、进出登记”的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流动会员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督促返乡农民工及时将会籍转移到所在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保证农民工会员流动不流失,失业不失会籍。
二、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培训工作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小额贷款担保、跟踪扶持服务。
继续推动“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家政工程”的实施,协助政府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农民工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工会的信息交流,努力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共享。
推广农民工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
继续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单位联合举办“民营企业招
聘周活动”,将农民工作为招聘的重点对象。
继续推动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做好维权和相关服务工作。
(保障工作部牵头,各全国产业工会参加)
(五)切实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
发挥全国工会“农民工技能培训基地”和全国工会“职工就业培训基地”、“女职工培训示范基地”的作用,帮助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提升技能水平。
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积极推动企业设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
推动落实企业组织农民工培训的资金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民岗位培训。
实现培训与就业一体化动作,20XX年全国各级工会完成对200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转岗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围绕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劳务派遣对农民工权益影响等问题开展调研。
(保障工作部牵头,宣教部、女职工部、各全国产业工会参加)
(六)推动第三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
深入开展“家政服务工程”;
大力推动餐饮住宿、商业贸易、旅游观光、文化体育、家庭服务、运输物流等第三产业吸纳农民工就业创业;
参与制定发展家政服务,加强家政服务人员培训,鼓励农民工进城从事家政服务。
(保障工作部、财贸轻纺烟草工会负责)
(七)积极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
逐步规范工会创业培
训、项目扶持、小额贷款、创业跟踪服务的动作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
充分发挥工会小额贷款、创业跟踪服务的运作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
充分发挥工会小额贷款对农民工创业的扶助作用,以全总与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契机,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适当放宽农民工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贷款服务。
继续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协调,争取将工会的贷款对象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选对工会创业促就业工作成效、小额贷(借)款工作经验较为丰富、政府支持和贷款环境比较好的10个城市工会作为试点,按全总适当支持、地方工会配套的方式筹集担保资金,与当地商业银行联合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力争在20XX年内使全国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总额取得新突破。
(保障工作部、经济技术部负责)
(八)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和创业的英武经验。
在进行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会“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成绩显著的省市工会予以通报表扬,推动工会促进就业工作全面持续发展。
(保障工作部负责)
三、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九)推动规范用工。
坚持推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等农民工集中
的企业推荐使用农民工简易劳动全同文本,重点提高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
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企业为重点,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积极参与《劳务派遣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民主管理条例》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集体合同部牵头,法律工作部、各全国产业工会参加)
(十)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持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向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和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参与制定《企业工资条例》。
(保障工作部牵头,法律工作部、集体合同部、各全国产业工会参加)
(十一)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调和集体合同制度。
实施“彩虹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开展覆盖农民工的工资集体协调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调,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促进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推动
篇三:
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李明波
20XX年第11期——领导专稿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今年多次就农民工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对工会如何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如何帮助农民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何加大对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力度,如何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
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必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
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
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既为加速工业化提供了所需劳动力,又通过人口集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
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
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
工会组织只有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才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展示自己的作为。
第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更好地创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实现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然突出: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突出;
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
还有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产生的群众组织,只有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而且他们返乡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当前工会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就是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参与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会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实际、最有效的支持。
这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寄予的希望,也是广大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盼。
第四,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组
织的重要责任。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单位工会的工作还不到位,维权效果还不明显,与党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愿望还有距离。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责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用工规
范三个突出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使工会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
(一)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
要增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要深入到农民工中去,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增强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
要创新组织形式,抓住农民工在输出地加入工会这个源头,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
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建筑、采掘、商贸、餐饮等为重点行业,打破务工时间长短等一切限制农民工入会的框框,采取农民工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形式,及时快捷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
街道、社区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楼宇、市场、门点工会的组建,通过多种形式建会,吸纳农民工入会。
各级地方工会要重视总结推广组织农民工入会的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工作;
积极推进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建设,增强会员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要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
到20XX年,力争使农民工入会率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的农民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每年新发展农民工会员不少于45万。
(二)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不是说工会要包揽所有工作,由工会解决农民工所有的困难,而是让有困难的农民工有反映问题和倾诉呼声的渠道,不能让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投诉无门。
凡是农民工向工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工会要承担起知情人、帮助人、报告人、协调人、监督人的职责。
对工会能够办到的事,要尽心竭力去办;
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解决的事,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工会要耐心倾听农民工的诉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县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托困难职
工帮扶中心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特别是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要把农民工纳入送温暖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农民工子女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
从今年起,省总工会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为农民工办实事,同时要求基层工会也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农民工办实事。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行业推广。
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监控制度,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的加班工资要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要加强对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工资支付、超时加班等情况。
对拒不支付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要发挥工会12351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欠薪问题,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帮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免费代理因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