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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以上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当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赔偿;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要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者,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四)结伙(三人及以上)斗殴、持械斗殴者,比照本条第二款从重处分;

(五)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其他侵犯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者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公私财物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处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饮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酒后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公私财物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涉案价值达立案标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明火或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宿舍门关闭后,学生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翻墙、或借助其他手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转发不真实信息,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或者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者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账号、密码上网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旷课或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按照《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按照《XX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要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似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的违纪事件的调查,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

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对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

凡依法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查处的事项,应尽可能先报案或先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再以其认定的事实作为校内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所在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有充实的处分材料。

材料应当用钢笔书写。

所需材料应当齐全,存档保留。

处分材料包括:

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本人申辩材料、本人认识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处分材料应当包括公安、司法部门的有关调查和处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处分决定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同意。

第三十三条给予学生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以及主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在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拟文,以学校的名义行文。

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原则上为校内申诉程序终结之时。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把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时,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由两名证人签字证明,再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并将处分决定书按学生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达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院应当及时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书应及时在学校、学院范围内公布。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九条学生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或校外法律、教育专家)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事、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受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

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第四十四条受记过以下处分期限为6个月。

处分期满,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班委会、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计算。

班委会、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

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做出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原《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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