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培训文件1危险物品分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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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8类:
腐蚀性物质……………………………………………………20
10、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有害物质………………21
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项:
氧化物质
5.2项: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
毒性物质
6.2项:
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有害物质
2.2为了包装目的,第1类、第2类和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外的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等级。
I级包装:
高危险度物质
II级包装:
中危险度物质
III级包装:
低危险度物质
3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
3.1危险物品根据其危险性分类及成分确定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
3.2常运的危险物品列于危险品列表中,大概分为以下四类:
a)用于定义明确的物质或物品的第一条目
例如:
Acetone丙酮UN1090
Ethylnitritesolution亚硝酸乙酯溶液UN1194
b)用于定义明确的一组物质或物品的类属条目
Adhesives黏合剂UN1133
Perfumeryproducts香料制品UN1266
Carbamatepesticide,solid,toxic固态氨基甲酸酯农药,毒性UN2757
c)用于一组具有特定化学性质或技术性物质或物品的未另作规定的特定条目
Alcohols,n.o.s.醇类,未另作规定的UN1987
d)用于一组符合一种或多种类别或项别标准的物质或物品的未另作规定的一般条目
Flammableliquid,n.o.s.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UN1993
第1类爆炸品
1.1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1类包括:
1)爆炸性物质(物质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气体、蒸汽或粉尘爆炸环境者,不列入第1类),不包括那些太危险以致不能运输或其主要危险性符合其他类别的物质;
2)爆炸性物品,不包括下述装置:
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的数量或特性不会使其在运输工程中偶然或意外被点燃或引发后因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外部产生任何影响;
3)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1)和2)内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1.2定义
1)爆炸性物质是固态和液态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
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
2)烟火物质是用来产生热、光、声、气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3)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4)被降低爆炸活性物是指这样一种物质(或“降低爆炸活性剂”):
可以增强爆炸性物质日常处置和运输过程中安全性。
降低爆炸物活性剂可以改变如下情况的爆炸性物质的减敏性:
热,震动,冲击,摩擦。
典型的降低爆炸物活性剂包括但不限于:
纸,蜡,水,聚合物(如含氯含氟的聚合物),酒精和油(如凡士林和石蜡)。
1.3项别
第1类化分为六项:
1)1.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整体爆炸是指实际上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2)1.2项:
具有喷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3)1.3项:
具有起火危险性和轻微的爆炸危险性或者轻微的喷射危险性,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包括a)产生相当大辐射热的物质或物品;
b)相继燃烧,产生轻微爆炸或喷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的物质或物品)
4)1.4项:
无显著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包括运输中万一点燃或引发时仅出现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其影响主要限于包装件本身,并预计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远。
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包装件几乎全部内装物的瞬间爆炸)
5)1.5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非常不敏感的物质(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发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非常小的物质)
6)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极不敏感的物品(包括仅含有极不敏感起爆物质,并且其意外引发或传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计的物品)
第2类气体
2.1定义和一般规定
1)气体是a)在50℃及蒸汽压大于300kPa时的物质;
或
b)20℃时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2)气体的运输状态依照其物理状态被称为:
a)压缩气体
b)液化气体(高压液化气体、低压液化气体)
c)冷冻液化气体
d)溶解气体
3)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汽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或气溶胶。
注:
深冷液体与冷冻液化气体同义。
4)所有容器(如测试压力,内部压力,安全阀开启压力)相关的压强都用表压(超过大气压的部分)表示,但所有气体压强都用绝对压强表示。
2.2项别
以运输中气体的主要危险性为依据,第2类气体物质被分别划为三个项别中的一项。
1)2.1项易燃气体
指在20℃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
a)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按体积占13%或以下时可点燃的气体;
或b)与空气混合,可燃幅度至少为12个百分点的气体,不论易燃性下限如何。
易燃性应该根据ISO(參看ISO10156/1996)所采用的方法,由测试或计算而做决定。
如无法使用上述方法,则可用国家有关当局承认的类似方法进行测试。
2)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指a)窒息性气体(此种气体会稀释,或取代正常空气中的氧气;
)
b)氧化性气体(此种气体通常会供应氧气,因而对于其它物料,会比空气造成或提供更多的燃烧性;
氧化能力应该根据ISO(參看ISO10156/1996)所采用的方法,由测试或计算而做决定。
c)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3)2.3项毒性气体
指a)已知其毒性或腐蚀性,对人体健康会导致危害的气体;
b)根据试验,其LC50值等于或小于5,000ml/m3(ppm),而推定对人体应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气体。
2.3危险性主次顺序
1)2.3项优先于所有其他项;
2)2.1项优先于2.2项。
2.4气溶胶
对于气溶胶,第2类的项别和次要危险性取决于气溶胶喷雾器中内装物的性质:
1)如果内装物所含可燃成分按质量计达到或超过85%,且化学燃烧热量达到或超过30KJ/g,则适用2.1项;
2)如果内装物所含可燃成分按质量计为1%或更低,且化学燃烧热量低于20KJ/g,则适用2.2项;
3)产品必须归类为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1节规定所试验过的产品。
极度易燃气溶胶和易燃气溶胶必须划入2.1项,非易燃气溶胶划入2.2项;
4)2.3项气体不得作为气溶胶喷雾器的推进剂;
5)如果除了气溶胶喷雾器喷射的推进剂之外的内装物划入6.1项,II级或III级包装,或第8类II级或III级包装,则气溶胶必须具有6.1项或第8类次要危险性;
6)内装物的毒性或腐蚀性达到包装I级标准的气溶胶禁止运输。
可燃成分指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1.1.3分节注1至注3所定义的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或易燃气体和气体混合物。
这一名称并不包括自燃物质、自热物质或遇水反应物质。
化学燃烧热量必须通过ASTMD240,ISO/FDIS13943:
1999(E/F)86.1至86.3或NFPA30B任一方式予以确定。
第3类易燃液体
3.1定义和一般规定
1)第3类包括:
a)易燃液体b)减敏的液态爆炸品
2)易燃液体是指闭杯试验中,温度不超过60°
C或开杯试验中,温度不超过65.6°
C放出易燃蒸汽(通常被称为闪点)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的溶液或悬浮液。
该类还包括a)在达到或超过其闪点温度下所交运的液体;
b)处于高温以液态运输或交运,且在达到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放出易燃蒸汽的物质。
3)在本细则中,符合上述易燃液体的定义,闪点高于35°
C且不能持续燃烧的液体不必视为易燃液体。
如果符合如下条件则认为该液体不能持续燃烧:
a)通过适当的燃烧性试验;
b)根据ISO2592:
2000燃点高于100°
C;
c)水溶液含水量超过90%(按质量计)。
4)减敏的液态爆炸品是指溶解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体物质。
形成一种均匀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的爆炸性物质。
3.2包装等级的划定
1)只具有易燃危险性的液体,包装等级的划分
包装等级闪点(闭杯)沸点
I——≤35℃
II<
23℃>
35℃
III≥23℃,≤60℃>
2)闪点低于23℃的黏稠物质,例如油漆、清漆、黏合剂和上光剂等,可归入III级包装:
a)在溶剂分离试验中,分层后的澄清溶剂层在3%以下;
b)该混合物或任何分离出的溶剂不符合6.1项或第8类标准;
c)黏度和闪点与表中的数据一致
流动时间t(S)开口直径(mm)闪点(℃,闭杯)
20<
t≤604高于17
60<
t≤1004高于10
t≤326高于5
32<
t≤446高于-1
44<
t≤1006高于-5
100<
t6低于等于-5
d)所用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L。
3)由于在高温下运输或交运而被划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归入III级包装。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4.1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4类分为三个项别:
1)4.1项易燃固体(在运输条件下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减敏爆炸品)
2)易于自燃的物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于自发加热或与空气接触即升温,从而易于着火的物质)
3)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与水相互作用易于变成自燃物质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4.2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减敏爆炸品(4.1项)
1)易燃固体
a)易燃固体指易于燃烧的固体或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b)粉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在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3.2.1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中有一次或多次燃烧时间不到45秒或燃烧速率大于2.2mm/s,必须划为4.1项易于燃烧固体。
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能点燃并且反应在10分钟以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时,必须划为4.1项。
c)包装等级的划定
根据上述方法,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燃烧时间小于45秒且火焰通过润湿段,必须划入II级包装。
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反应段在5分钟以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必须划入II级包装。
根据上述方法,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燃烧时间小于45秒且润湿段阻止火焰传播至少4分钟,必须划入III级包装。
金属粉末如反应段在大于5分钟但小于10分钟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必须划入III级包装。
2)自反应物质
自反应物质是指即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
3)减敏的固态爆炸品
减敏的固态爆炸品是指用水或醇类润湿或其他物质稀释,形成均匀固态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性的爆炸物质。
4.3易于自燃的物质(4.2项)
1)4.2项包括:
a)发火物质(5分钟内即使少量接触空气便可燃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或固体).这种物质最易自动燃烧,叫做发火物质)
b)自热物质(没有能量补给,接触空气自身放热的其他物质。
这种物质只有在大量存在时和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燃烧,叫做自热物质)
2)包装等级的划定
所有自燃固体和液体必须划入I级包装。
用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的自热物质,必须划入II级包装。
自热物质符合下列条件必须划入III级包装:
a)用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该物质须装在体积大于3立方米的包装内运输。
b)用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用100mm立方体试样在12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该物质须装在体积大于450L的包装内运输。
c)用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用100mm立方体试样在10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
4.4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4.3项)
有些物质与水接触可能放出易燃气体,这种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此混合物很容易被平常的火源点燃,如无灯罩的台灯、产生火花的手工工具、或无防护的灯泡。
所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可能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5类氧化性物质;
5.1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5类分为两个项别:
1)氧化性物质(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2)有机过氧化物(一种有机物质,含有两价的—O—O—结构,可看作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即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所取代。
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
此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具有下列一种或数数种的性质:
●易于爆炸性分解;
●迅速燃烧;
●对冲击或磨擦敏感;
●与其它物质起危险反应;
●对眼睛造成伤害。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定义
第6类分为两个项别:
1)毒性物质(这些物质在吞食、吸入或经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人体健康)
2)感染性物质(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病原体是指使人和动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立克次菌、寄生虫、真菌)及其他媒介物,例如朊病毒)
6.2毒性物质的定义
1)急性口服毒性LD50:
用统计方法得出的一物质的单一计量,该剂量可预期使口服该物质的年轻成年白鼠的50%在14天内死亡。
LD50值以每试验动物的质量与试验物质的质量表示(mg/kg)。
2)急性皮肤接触毒性LD50:
使白兔的裸露皮肤持续接触24小时,最可能引起这些试验动物在14天内死亡一半的物质计量。
试验动物的数量必须够大以使结果具有统计意义,且与良好的药理实践相一致。
结果以mg/kg动物体质量表示。
3)急性吸入毒性LD50:
使雌、雄成年白鼠持续吸入一小时后。
在14天内,最可能造成被测试的雌、雄白鼠半数死亡的蒸气、烟雾或粉尘的浓度。
固态物质如果其总质量的至少10%可能是在可吸入范围的粉尘,例如粉粒的气体动力直径为10μm或更小时,必须进行试验。
液态物质如果在运输密封装置泄漏时可能产生烟雾,必须进行试验。
不管是固态物质还是液态物质,准备用于吸入毒性试验的样品的90%以上(按质量计算)必须在上文规定的可吸入范围。
就粉尘和烟雾而言,试验结果以mg/L空气表示,就蒸汽而言,试验结果以mL/m3空气表示(百万分率)
此三种实验方式所得的结果,參照下列表格,可做包装分组如下:
口服摄入、皮肤接触及吸入粉尘和烟雾确定分级的标准
包装等级
口服毒性
LD50(mg/kg)
皮肤接触毒性
吸入尘/雾毒性
LC50(mg/L)
I
≤5.0
≤50
≤0.2
II
>
5.0和≤50
50和≤200
0.2和≤2.0
III
50和≤300
200和≤1000
2.0和≤4.0
吸入毒性标准
包装I级V≥10LC50和LC50≤1000mL/m3
包装II级V≥LC50和LC50≤3000mL/m3且未达到I级包装标准
包装III级V≥0.2LC50和LC50≤5000mL/m3且未达到I级和II级包装标准
第7类放射性物质
7.1定义
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浓度和总放射性强度都超过规定数值的任何物质。
7.2放射性物质以其形态和/或特性分为:
●低比活度(LSA)物质
●表面污染物(SCO)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低弥散放射性物质
●易裂变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8.1定义
腐蚀性物质是通过化学作用在接触生物组织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的物质。
8.2包装等级的划定
1)第8类物质和制剂按照在运输中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等级
a)I级包装非常危险的物质和制剂;
b)II级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c)III级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和制剂。
2)腐蚀性物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包装等级
a)I及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3分钟或少于3分钟之后开始的最多60分钟的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b)II级包装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3分钟但不超过60分钟之后开始的最多14天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c)III级包装
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分钟但不超过4小时之后开始的最多14天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被判断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的试验温度下对钢或铝所进行的试验,钢或铝表面的腐蚀率超过每年6.25mm的物质。
在钢的试验中,必须使用型号S235JR+CR(1.0037resp.St37-2),S275J2G3+CR(1.0144resp.St44-3),ISO3574,UnifiedNumberingSystem(UNS)G10200或SAE1020,在铝的试验中,必须使用无包层的型号,7075-T6orAZ5GU-T6。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有害物质
9.1定义
第9类物质和物品是指在空运工程中存在的不属于其他类别危险性的危险物质和物品。
9.2第9类的划定
第9类除其他外,包括:
1)危害环境(水域环境)的物质
2)高温物质(即运输或交运温度等于或大于100℃的液态物质或温度等于或大于240℃的固态物质)
3)不符合感染性物质的定义但能够以非正常自燃繁殖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的转基因微生物或有机物,必须将之划为UN3245.
4)磁性材料:
距组合包装件表面任一点2.1m处磁场强度在0.159A/m以上的为空运而包装的任何物质。
5)航空管制的固体或液体:
具有麻醉性、有害性或其他性质,一旦出现在航空器上泄漏能引起机组人员极度烦躁或不适以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