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民用爆炸物监管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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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监管。
第四条实行爆破服务队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成立“爆破服务队”,设置专职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且须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并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方能上岗。
爆破服务队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严防涉爆事(案)件发生。
第五条明确爆破服务队队长职责。
爆破服务队队长由爆破作业单位法人代表任命,由生产矿长或副矿长担任,负责爆破服务队的全面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掌握矿井各个工作面生产施工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建立每月讲评制度,爆破服务队每月要组织一次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爆破服务队长每月要进行一次工作讲评,矿领导对爆破服务队每季度进行一次讲评。
第六条明确爆破服务队保管员工作职责。
爆破服务队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用爆炸物品,如实将本单位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输入计算机系统,并保留完备的记录二年以上备查;
对无爆破作业安全许可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参加变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经常检查库房的消防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第七条明确爆破服务队爆破员工作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禁止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严格爆破作业后的检查,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及时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回库保管。
第八条明确爆破服务队安全员工作职责。
爆破服务队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贮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涉爆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对爆破作业现场严格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防涉爆事(案)件发生。
第九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确定专人,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爆信息系统IC卡、购买人身份证、《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登记本》办理。
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统一由县民爆公司供应。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转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工作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出)库,必须由保管员严格履行查验审批手续、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登记表》、输入民爆信息系统等程序。
第十一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内,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备。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必须由专职保管员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不得超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现场存放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有专人看管。
建立健全登记台账,如实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登记表(炸药、雷管)》,及时录入民爆信息系统。
爆破员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退库储存。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检查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日常检查,督促安全员、爆破员认真履行职责。
安监、公安等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不规范行为,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每周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应督促各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四条实行出入矿井检查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落实矿井(特别是涉爆)从业人员出入矿井安全检查制度,防止私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出入矿井,严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入社会。
所有出入矿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矿保卫科(或护矿队)检查,如实登记《县爆破作业单位出入矿井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县爆破作业单位出入矿井人员签名册》。
公安机关要对各爆破作业单位出入矿井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对固定用户实行“一炮四监”、“一箱两锁”和“两单一卡”管理措施。
“一炮四监”。
即单位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监管制。
爆破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申报民用爆炸物品用量,填写由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统一制作的《县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库管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核对爆破员IC卡并从民爆信息系统中发放;
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必须在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上签字,履行交接手续,捆定物品使用人,落实责任。
安全员对炮眼进行点数,核实用药量,对装药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经上述4人共同核对签字后立即退库保管。
“一箱两锁”。
即一个现场保管箱两把锁,爆破员、安全员各一把锁。
爆破员与安全员一起携箱到储存库房保管员处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两人当场清点核对后装箱,一起将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至爆破作业现场,使用时由爆破员、安全员各自开锁,取出所需民用爆炸物品,装填使用后进行清点核对,然后再各自加锁。
“两单一卡”。
即《县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县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回执单》和爆破作业人员IC卡。
每月将“两单”和爆破作业人员IC领用、退库情况上交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备查。
严格执行“人卡一致”制度,坚决制止IC卡集中保管使用现象。
第十六条对零散用户(含流动用户)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零散用户管理模式是由零散用户提出申请,经当地村组、乡镇安监站、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和主管局领导审批,再由民爆服务站统一购配送。
对近城的用户,采取按需配送制,即由民爆公司专人专车按用户当日用量进行配送。
对离城较远的用户,指定附近的固定用户代为保管。
对偏远山区、附近又无固定用户的,实行先打好炮眼、再按需配送的方式。
爆破人员由用户与民爆服务站签订协议。
对重点地区、偏远地区、不易监控的爆破作业工程(点),实行全程录像的监管模式。
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指定专人进行录像,由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政府引导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宏观调控,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政策,规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实行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会审制度。
根据《市矿山企业电力和民用爆炸物品供应会审制度暂行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固定用户持《市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审批会审申请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品种及数量申请,分别到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根据各单位会审意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环保等部门参加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定期分析,通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形势,协调解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公安监管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职能作用。
公安派出所要发挥情况熟、就近利于监管的优势,全面贯彻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
刑侦部门要发挥侦查优势,破大要案、抓追逃;
治安部门要发挥管理优势,及时发现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人管部门对涉爆违法犯罪人员要认真落实限制出境措施;
网监部门要及时发现网上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一条打管结合,多措并举。
加大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严打严管的态势,以多破案来取得管理工作的实效。
通过广辟线索来源,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和举报奖励机制,多管齐下,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爆缉枪、打非治违的热情和积极性,以破案助管理。
要不定期开展集中统一收缴行动,对县内民爆服务站、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集中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收缴,消除社会乱源。
第六章部门联动
第二十二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分库作为企业基建配套设施的检查验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情况;
与公安部门协商联合下文,规范延期矿、技改矿如何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问题,以法律文书为依据,解决人情“证明”;
积极支持公安部门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而对矿井进行的暂停使用措施,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驻矿安监员负责所驻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实施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矿山开采的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停止审批、供应有关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煤炭局对煤矿企业违规开采、越界开采或发生安全事故,在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的同时,应通报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按照上级煤矿监察部门的意见停止该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封存其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必要时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七章企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涉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星级管理机制,实行严管严查和企业自律,使企业真正认识到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不仅有利于社会,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督促爆破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
进一步明确涉爆从业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是责任主体。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
爆破作业单位法人代表与生产、安全矿长签订责任书,爆破从业人员与法人代表或生产、安全矿长签订责任书,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有制度可依。
第三十条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暂停民用爆炸物品审批。
第三十一条建立内部安全检查制度。
涉爆从业单位要按照内部分工负责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时间、内容、地点,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安全检查登记本上,以备查验、追责、整改。
第三十二条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检查。
实行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与企业内部双检查制。
由涉爆单位成立出井检查队,爆破员每次实施完爆破工程后,由专人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严格管住“出口”,以人防、人查的方式,筑起防流失、防被盗的“防线”,最大限度地防止民用爆炸物品出井流失。
企业内部要不定期对矿区职工住房、工棚等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行查处的问题,公安机关可采取整改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处理,重在整改。
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公安派出所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凡被查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重处罚。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在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