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五大新版规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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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新版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证据,在法学界从来被视为诉讼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法律规范总和。

为履行国内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发布贸易法律、法规、解决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根据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该规定是国内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重要载体。

其重要规则有:

  一、取证规则

  获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程序、办法和应满足条件。

由于当前国内还没有统一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取证缺少明确一致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局限,也不也许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规定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某些“提供证据规定”,就是对取证行为规定。

如果取证不符合规定,举证固然就不也许符合规定。

因此我将这一某些归纳为取证规则。

重要有如下内容:

  

(一)[取证时限规则]

  即取证时限上规定。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两个条款。

即第3条:

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根据。

因而,被告收集证据,普通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统一。

证据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条件。

证据形式应当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限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与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理解结识,不但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书面文献或其他物品。

具备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阐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性、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复制件或该物证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一某些(11条)。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随着当代电子技术发展而浮现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涉及电子数据互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示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某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大量判例。

南非于1983年、加拿不不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

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办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文字记录(12条)。

  [证人证言] 指理解案件关于人向法院所作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陈述。

应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状况;应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文献(13条)。

  [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结论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鉴定根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阐明,并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通过度析获得鉴定结论,应当阐明分析过程(14条)。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解决、惩罚而制作文字记载材料。

是行政诉讼特有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

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应当注明因素。

有其她人在现场,可由其她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制作形式另有规定,从其规定(15条)。

  [域外证据] 域外证据重要指在国内领域外形成证据。

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证据,应当阐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关于公约中规定证明手续(16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诲处出具证明不具备证明效力复函》规定,我驻外大使馆详细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她部门不具备该项职能,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

国内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

  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证据,应当具备按照关于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证明重要有四种方式:

1、我驻港、澳机构证明;2、本地工会联合会等团队证明;3、我司法部委托港澳律师证明;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证明。

  [外文证据] 外文证据重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证据。

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备翻译资质机构翻译或者其她翻译精确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7条)。

  [涉密证据] 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证据。

对此类证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阐明。

调取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作出明确标注(18条)。

  (三)[法院取证规则]

  本司法解释初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较为明确规定。

  [依职权调取规则] 人民法院有如下两种状况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调取证据:

(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她人合法权益事实认定。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断、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22条)需要调取证据在异地,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

不能完毕委托内容,应告知委托法院阐明因素(26条)。

  [应祈求调取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不排斥被告)不能自行收集,但可以提供确切线索如下三类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国家关于部门保存,且须由法院调取证据;

(2)涉密证据;(3)确因客观因素不能收集其她证据(23条)。

这是申请调取证据范畴。

申请调取证据程序是,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因素、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拟取证内容和要证明案件事实(24条)。

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阐明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五日内作出答复(25条)。

  [取证目规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证据(23条2款)。

  (三)[证据保全规则]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也许灭失或后来难于获得状况下,由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

  [程序规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明证据名称和地点、保全内容和范畴、申请保全理由等事项。

人民法院可以规定其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依照其规定办理(27条)。

  [办法规则]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依照详细状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办法。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规定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28条)。

  (四)[现场勘验规则]

  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涉及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门调查工具对案件有关场合进行观测、检查以收集证据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33条)。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员必要出示人民法院证件,并邀请本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阐明状况(33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通过和成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4条)。

  二、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成果因果关系与否存在、与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补偿责任、承担何种补偿责任诉讼活动。

  

(一)[举证责任配备规则]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来源于罗马法时代。

当时重要是指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义务或承担。

日后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概念,即成果意义上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回绝裁判状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这就浮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备问题。

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似。

德国和国内台湾地区均采此说。

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前者为基本规范,后三者为对立规范。

主张权利存在者就权利规范中关于权利事实存在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对立规范中,权利消灭(如债务已清偿)、权利妨害(如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权利排除(如已超过时效)等负举证责任。

  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是日本学者提出。

她们以为,限制国民权利、课处义务行政解决诉讼,由行政机关就行为适法性负举证责任;国民祈求扩张权利或利益领域应就其祈求权基本领实负举证责任。

  国内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这次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没有照搬前述理论,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申请授益,应就其祈求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且对原告没有合用举证责任概念。

即: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1条)和被告以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4条3款)负举证责任。

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

符合起诉条件材料(4条1款);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材料(4条2款);补偿诉讼中,行政行为导致损害事实(5条)。

同步规定了原告享有提供被告行为违法证据权利(6条)。

  

(二)[举证失权规则]

  举证失权指无合法理由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制度。

国内行政诉讼法没有举证期限规定,长期以来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增长了诉讼成本,减少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公正价值实现。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只是对被告举证期限作了原则规定,不够完整。

这次证据规则作了如下调节: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有证据和抉扬规范性文献;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其他合法事由不能如期提供,应在举证其限界满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法院准许,应在合法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1条)。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互换证据日提供证据,因合法事由申请延期,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在一审程序中无合法事由未提供而于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接纳(7条)。

  对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合法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有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31条)。

  (三)[证据管理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管理本来也始终无法可依。

本次司法解释对证据管理初次作了规定即:

  [证据指引]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告知书、应诉告知书时,应告知其举证范畴、举证期限、逾期提供证据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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