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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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XXXX证券)

办公地址:

成立时间: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AA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私募债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使用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监管机构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义务的,不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连带或补充的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还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监管机构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资金到账通知书》(附件一)。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到账通知书》后确认实际到账情况并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回执》(附件二)。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即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托管人有权要求证券经纪机构对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保持以下设定:

“禁止销户”、“禁止撤指定”、“禁回购注销”、“禁止转托管”、“禁止柜台支取”及其他托管人认为有利于托管资产保管安全的业务控制项。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确认实际到账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议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三)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约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加盖公章方式发出授权通知后,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传真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

授权通知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附件四)。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

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在每个工作日的13:

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

在每个工作日的14:

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包括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传真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传真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XX、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及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份额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在T+4日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5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内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八、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基金、其他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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