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村监理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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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5

监理大纲、商务标各壹份正本,六份副本;

正本与副本分装。

6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上午8:

30-9:

00止

送达地点:

7

开标时间:

上午9:

00时

开标地点:

开标室

8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汇票的方式,其他方式无效。

接受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及账号:

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9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60日历天

10

上述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项目说明

1.1.1工程名称:

见前附表。

1.1.2建设地点:

1.1.3工程建设规模:

见前附表,详见第五章。

1.1.4工程工期:

建设工期为80天,预计开工日期:

2010年7月,以最终开工令为准。

1.1.5工程概算:

约1000万元。

1.1.6工程图纸设计单位:

1.1.7资金来源:

自筹。

1.1.8批准文号:

已批准。

1.1.9工程性质:

新建。

1.1.10工程质量:

合格

1.1.11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1.1.12招标范围:

1.1.13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自2010年07月17日起开始发售。

招标文件及资料费每套1000元(售后不退)。

第二条招标人(建设单位)

2.1法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

3.1名称:

3.2地址:

3.3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四条投标人条件

4.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国家建设部或安徽省建设厅批准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外省市监理单位应已在淮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备案手续。

4.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4.3为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与参与本项目的施工、采购供应等单位合营、联营或有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第五条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投标人如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在2010年07月18日17:

00前以书面形式(传真)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对在规定时间前收到的澄清答疑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均将予以书面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将发送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书面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6.2场地勘察

6.2.1场地勘察定于2010年07月19日上午9:

00开始。

投标人可于前述规定时间前(8:

30前)至集合进行。

6.2.2建议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3招标人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现场而进入现场和有关场地。

但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对由于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其它的损失、损坏费用负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6.3招标文件的修改

6.3.1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6.3.2该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尽快确认收到该修改文件。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7.1投标文件的语言

7.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7.2组成投标文件的文件

7.2.1本次招标监理大纲采用暗标方式。

7.2.2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所列的文件必须全部提供,内容可以按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第八条投标价格

8.1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是监理服务期内(施工及质量保修期间),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工程竣工结束后,按审计后的工程最终决算价和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与审计后的工程最终决算价相对应的监理收费及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下浮率调整监理费用。

8.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报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时,结合上述规定及本工程实际,统一规定如下:

专业调整系数按1.0计算,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Ⅰ级)0.85计算,高程调整系数按1计算,其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30.1万元,最低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为24.08万元。

投标人在规定报价范围内自行报价,并按规定的浮动比例下浮,且下浮优惠比例不低于10%。

在规定报价范围以外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该投标人将作废标处理。

8.3本项目基准价计算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即保留至元),第五位四舍五入;

分值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8.4监理费率(百分比的形式)报价时百分号前数字的小数点后应保留3位有效数字。

8.5投标价格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人支付的奖金。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9.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的60天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提交人民币伍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应缴纳至招标人指定帐户(必须以汇票的方式,其他方式无效)。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5天内由招标人退还(无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中标人如有须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行为,则招标人可无条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10.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0.2.1投标人在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撤回其投标的;

10.2.2中标人推翻原有承诺以致未能如期签订监理合同;

10.2.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

10.2.4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及试图影响评标工作的任何尝试。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1.1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一式陆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次招标监理大纲采用暗标方式,监理大纲(暗标部分)也须提交一份正本,伍份副本。

11.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1.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人在改动处盖章(监理大纲除外)。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送达

12.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1投标人必须将监理大纲(暗标部分)单独装订、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监理大纲(暗标部分)”字样。

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单独成册装订、密封。

12.1.2正、副本均应装订成册,正、副本的排版格式应相同。

12.1.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2.1.4投标文件密封专用封条在投标文件密封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袋由投标人自备,密封条可复印使用。

12.2监理大纲(暗标部分)编排格式

12.2.1监理大纲中不得含有反映投标人信息的相关内容,投标文件编排采用统一格式。

如评委在评标时发现该部分内容有投标人信息,或出现与投标内容无关的文字、字符或标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编排、装订及格式,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书。

12.2.2封面、封底、正文采用70gm2(70GSM)A4白色纸张;

进度计划图、表采用70gm2(70GSM)A3白色纸张或上述规定的A4纸。

12.2.3在装订中不能出现正反及上下倒装页;

除封面及封底外全部用线装,封面、封底采用胶贴形式压贴在暗标投标文件两面,装订处不能暴露装订针,暗标书脊处不采用胶、纸及其他形式覆盖。

12.2.4版面不设页眉、页脚、页码;

左边距为25mm,上边距、下边距、右边距均为20mm,行间距为1.5倍行距,页面默认值不得调整。

12.2.5各章标题为3号宋体(加粗),并注明“第一章”、“第二章”等,以此类推;

章、节标题左对齐。

在封面后的第一页编写目录,目录、正文、除章以外的各类标题、项目符号字体为4号宋体(不加粗),所有字体颜色均为黑色。

项目符号使用“一、二……”“

(一)、

(二)……”“1、2……”,“

(1)、

(2)……”,表格内容采用5号宋体(不加粗)。

12.2.6在正文中为能更准确地表示节点构造做法或沉降观测点位置等所需插入的图片中的标识性文字采用黑色宋体,字号用5号字;

图、表必须用计算机绘制,标题用3号字,黑色宋体,其余用5号字,线型不限。

12.2.7监理大纲封面打印正(副)本字样首行右对齐,第三行居中打印“监理大纲”,封面所有文字均采用黑色、加粗、2号宋体。

封面、正文打印形式为单面纵向打印,封底不设任何文字、标识。

12.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2.3.1投标人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现场。

12.3.2招标代理机构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

12.4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2.4.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收人签署。

12.4.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撤回。

第十三条开标与评标

13.1开标时间:

地点:

13.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同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外地进淮企业资质备案登记表》原件。

13.3开标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3.4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3.5招标代理机构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3.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参加评标。

13.6.1投标文件开封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按招标文件规定应携带的证件的;

13.6.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标记;

13.6.3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13.6.4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或者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的;

13.6.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13.6.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13.6.7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或以哪个报价为准;

13.6.8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3.6.9投标人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13.6.10监理大纲(暗标部分)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

13.7评标办法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3.8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3.9中标通知书

13.9.1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报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评定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3.9.2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有权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和拒绝所有投标,并对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13.10合同签订

13.10.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中标人应和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3.10.2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在此情况下,合同可授予下一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14.1严禁投标人向参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

14.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14.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14.4招标活动由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派人进行现场纪律监督。

第二章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投标时暂定值)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专用条件;

③本合同标准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质量保修期满双方各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后自动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拾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拾份,监理人执伍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签证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签证章)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范文本)GF-2000-020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依法订立的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包括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7、《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8、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施工图预算及地质资料等;

9、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10、现行有关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11、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的语言。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

2、监理工作范围:

工程施工与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其中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为工程实际建设期。

3、监理工作内容:

控制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信息管理,及协调发包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4)出具书面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a、协助发包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

b、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

c、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技术方案及确保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检查和考核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加快和改进的措施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d、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规格与质量;

e、调解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f、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g、检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项(部)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根据建设单位需要);

h、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的设施;

i、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j、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八条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1、项目已批准立项。

2、三通一平已落实。

3、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地质勘探报告文件资料壹套,基础施工前提供。

2、各种施工图纸、合同、施工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投标报价清单的复印件1套,在工程开工前。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常驻代表。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的现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用房及设施:

提供间办公用房(不少于12㎡)及办公桌椅。

2、生活用房:

无。

3、通信设备: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无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无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总监理费(扣除税金)×

(60%~90%)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

1、招标时,暂定总投资元

中标监理费元

中标监理费率

2、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根据三个月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价款乘以相应监理费率,在20日前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结算监理费的85%及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违约金或增加的奖励后的金额,于次月25日前支付。

月度结算时所用的相应监理费率按,根据施工承包人的中标价和监理人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取费标准:

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的取费区间和计价标准,投标时监理人采用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承诺优惠率所重新计算的监理费率进行。

3、监理费用支付至总额的85%时暂停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完成并对监理费用进行决算后,再支付至监理费用总额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无异议后支付(无息)。

4、工程竣工结束后,按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际所监理工程的竣工结算并经审计确认的施工金额,采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的取费区间和计价标准,结合监理人投标时采用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承诺优惠率进行监理费用竣工结算。

5、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顺延,委托人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

(1)服务期内工程施工进度完成总工作量的50%以内即月度结算累计进度在50%施工合同总价款内,附加工作监理报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监理日均报酬×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日历天数×

60%。

(2)服务期内工程施工进度完成超过总工作量的50%,即累计月度结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50%,附加工作监理报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监理日均报酬×

30%。

(3)支付时间同上。

6、委托人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

报酬比率

由于监理工作突出,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委托人节省投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节省额15%以内的奖励。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淮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附加协议条款

1、监理人按月向委托人书面通报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变更、工程资料的监控情况,及时处理现场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怀恨书面处理意见或建议。

2、监理人监理组织机构专业人员必须齐全,且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监理人员。

因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向委托人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应不低于被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否则将向委托人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处理,直至更换到合乎发包人要求为止。

3、施工现场的变更签证(包括工期、造价变更、经济签证)等应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

监理人现场要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的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所报各类预(结)算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数字负责,委托人造价管理人员或委托有关造价或审计机构(部门)对监理人审批的结算进行审查或审计。

如审查结果中,招标以外部分(变更、签证、招标外增加的工作量等)对应的工作量误差超过5%,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外,同时将追究监理人的相应责任,根据误差额的大小按总监理费的5%~2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

4、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在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单、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单按合格签验的,委托人可随时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监理人需承担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金,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追究监理人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监理人指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保证每月到位应不少于二十一个日历天,否则,将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每少一天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电气、设备、造价等专业监理人员应保证每月到位应不少于二十一个工作日,否则,将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每少一天.人的违约金,所有监理人员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少1小时将向委托人承担200元人的违约金。

6、监理人每月20日应组织月度工程进度进行验收,23日前按经验收合格的实际工程进度做好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工作交委托人审核,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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