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修改的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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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修改的1Word文档格式.docx

甲方:

乙方: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地点:

地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安装合同

1.适用范围

本安装合同适用于电梯设备货物在项目现场的“安装”。

2.定义

2.1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

2.2安装承包人:

2.3设计单位:

2.4监理方:

2.5工程:

指甲方、乙方和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6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7增减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2.8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2.9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10图纸:

指由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和由乙方提供并经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1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2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1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1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5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2.16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天”指日历天数。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协议书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中国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如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不低于生产厂提供的出厂、安装、验收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标准、法规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有不同规定时,按照高标准和高要求执行。

对无机房客梯,应已通过中国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或国际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提供相关认证报告。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4.甲方工作

4.1甲方代表:

4.2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

4.3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电梯设备的储存场地。

4.4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口。

4.5免费提供临时生产用房、生活用房、仓储用房、施工现场已搭建的脚手架、吊装设备、中小型机械、周转材料,脚手架超过施工工期时,费用另计,另计费用为各种材料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和在工程实际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如果总包因进度要求要进行拆除时,总包可以拆除。

4.6按乙方要求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4.7提供图纸一套,若需要多套图纸时甲方有偿提供,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乙方工作

5.1乙方代表:

倪军

5.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时提供相关预埋资料。

5.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报表和计划。

5.4执行甲方施工现场一切管理制度和要求(包括保卫工作,文明施工);

承担自身一切施工安全责任。

5.5甲方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口。

乙方承担施工水费、电费(挂表计量)和接口以下部分的管线接驳。

5.6乙方承担已完未交验工程的成品保护。

5.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甲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施工现场落手清当天必须清理干净,未及时清理的,甲方有权安排清理,发生的费用从乙方扣除。

5.8乙方在施工安装过程均有义务与甲方、设计人、其他相关专业的乙方积极配合。

5.9按甲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相关资料、文件,以便业主能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5.10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免费全面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货到工地之日起30个月。

5.11除本工程规范及图纸所述外,整项工程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它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守则。

若合同规范与国家现行规范有矛盾时,则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

若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采取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在安排物料和设备运送工作之前,乙方须通知甲方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甲方的批准。

5.13电梯生产厂家负责电梯设备的安装施工,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乙方更换项目经理(生病、离职等除外),甲方有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5.14承包商在任何有关工程开始前,须根据招标图纸和工程规范编制设计及施工详图、与结构接口大样图、深化详图和机械详图,并提交设计人、甲方审批,所有施工图纸都应得到设计人确认盖章,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用。

设计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5乙方提供除工程规范要求的资料外,另须包括:

5.15.1本电梯设备设计、供应、安装合同所需的一切土建工程配合之要求。

5.15.2有关梁和架构上的荷载资料。

5.15.3开关、通风及设备等所需的一切开孔的位置资料。

5.15.4电梯、井道和底坑,包括导轨固定件和有关的轿箱平台位置资料。

5.15.5及其它一切所需资料。

5.16乙方应向业主、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设备的测试证书,一式五份。

5.17所有运送到施工现场的设备、仪器、物料和零配件均须是近期生产、并未使用的,包装完好且保护妥当,任何损坏都应立即无偿退换。

甲方不接受任何物品的退换导致延误工期的主张。

5.18乙方应在工程签订合同后28天内,提交深化施工图纸及各类计算资料,并送设计人审批。

设计人有权驳回、修改或批准所呈报的深化施工图。

若上述深化施工图被驳回,乙方必须按照设计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设计人规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施工图再次提交审批。

一切不依从已批准的深化施工图所进行的工作将不会被设计人承认接受。

5.19本合同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质量保证,避免任何因物料、工艺制作之错漏导致的缺陷或失误。

乙方应确保在保证期内所有工程都不会因材料、工艺及设计不当而导致机械不能动作。

5.20乙方应按设计人、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偿为本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测试,测试须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

5.2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移走一切临时施工机械、剩余物料、清理垃圾。

5.22乙方签订合同2周内提供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详细土建设计图纸,经设计方确认后交甲方进行土建埋件预留、洞口预留等施工工作。

5.23乙方免费应派人员参加工地开箱检验,查对电梯零部件,如有缺、漏件,乙方负责根据开箱后确认签字的缺件报告进行相应的补发工作。

5.24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6.进度计划

6.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2乙方必须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因乙方责任的计划进度滞后影响工程进度工期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6.3甲方要求的工期:

本工程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

7.开工及延期开工

甲方在开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开工通知约定的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延期,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并向甲方索要延期赔偿(延期赔偿为合同总价的0.3%每天,最高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延期超过两周,乙方有权撤出人员,其间安装好的和未安装的部件由乙方派专人留守进行保管。

(甲方支付100元/天的看管费用,支付天数按乙方书面出具的停/复工告知书结算”)

8.暂停施工

在取得甲方认可后,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如是口头通知,应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工期延误

9.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9.1.2不可抗力;

9.1.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延误赔偿

9.2.1须在协定之时间内,或收到主承包人按本承包合同发出书面通知后十天内,开始及有序地进行本电梯安装工程。

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根据中标人的现场实际情况(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给予乙方一定奖励,单次奖励最低金额为2仟元,最高为1万元,累计不超过安装总价的2%;

同时,甲方亦可以根据中标人施工现场所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进度的延误、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现象等一系列问题给予乙方一定处罚。

单次处罚最低金额为2仟元,最高为1万元,累计不超过安装总价的5%。

9.2.2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诸如不良事件被上海市新闻媒体曝光、不文明施工给村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以及其他治安、综合治理、卫生防疫、廉政等方面的事故,乙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件对本项目的不利影响并承担相应发生费用,乙方就此向甲方承担人民币1万元/次违约金。

9.2.3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建设工程的档案编制及归档工作,配合甲方和总包应对与之有关的政府检查。

10.工程竣工

10.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国家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3要求本工程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验收合格,合格率为100%。

如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将按审定后安装总价的2%,予以扣罚。

12.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4.重新检验

甲方保留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利。

当甲方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程。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5.系统调试

15.1本项垂直运输电梯由负责调试及各项测试,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合同技术规格书,经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15.2调试检验内容

运行试验(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和提升机械);

(1)荷载试验;

(2)调速限速试验;

(3)安全保护试验(包括门的安全开关、落底、冲顶安全装置等);

(4)其它各项有关功能试验等。

15.3乙方组织系统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

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15.4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调试,须在开始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5.5双方责任

15.6经充分的材料证明,由于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费用由业主承担。

由于乙方设计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负责修改设计并重新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5.7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8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16.安全施工与检查

16.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

16.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7.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通过甲方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8.工程款

18.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8.2合同签订后10天内支付安装合同总价的50%(即人民币92,000.00元)。

18.3最终验收付款: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审价完成后,并收到下列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十五天内,支付至安装合同总价的95%(即人民币174,800.00元)。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安装工作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应在任何情况下于本项目项下的货物交付后的六个月内付清合同款项。

(1)自检记录表和安装验收合格证;

(2)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如果有就提供);

(3)由甲方提出的经电梯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如果有就提供);

(4)技术监督局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国家现行的电梯标准、验收检验规定;

(5)获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发票。

18.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安装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在第一年质保期结束后7天内支付,(乙方提供安装款5%的第二年的质量保函)。

19.材料设备供应

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施工前,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须搬离工地,这些费用须由乙方负责。

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是乙方的责任,则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如果是属于监理工程师误判,则由监理单位及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为了保证工期,不管乙方是否有异议,应该首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不能以申请检验鉴定为由而影响工期,否则由于延误工期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

20.工程设计变更

20.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执行。

20.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2.变更价款

22.1乙方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7天,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22.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2.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价格或参考当地建设部门的定额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2.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2.4业主批准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2.5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3.竣工验收

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发放的合格证书,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

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

23.2竣工资料编制应满足市档案馆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要求。

竣工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四份竣工资料。

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相应的竣工资料编制。

23.3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作工程移交。

(1)双方已全部结清本合同项下之电梯相应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

(2)乙方已收到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

(3)乙方质量部门验收合格。

23.4已具备移交条件却由于甲方原因而未办妥移交手续,乙方对所安装的电梯的控制印板享有留置权,乙方自向甲方递交“电梯工程竣工单”之日起不再承担电梯保管责任。

同时,甲方不得使用电梯,并须承担电梯保管责任。

24.质量保修、维修保养

24.1质量保修期:

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上海市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

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

24.2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

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

(2)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

(3)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

(4)提供二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

24.3现场清洁:

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

协议中包括定期彻底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及机房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

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

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

24.4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

(1)维修保养人员应有中国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2)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

(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

24.5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

24.6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

24.7乙方应在本项目现场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4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

24.8故障修复时间:

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8小时;

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72小时。

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

24.9负责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工作,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4.10乙方在对电梯设备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24.11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损失都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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