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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苏州市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十三、苏州市流通和消费品价格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十四、苏州市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十五、苏州市统计检查制度

一、苏州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体系(2014)》及江苏调查总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开发区统计机构,下同)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等常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切实把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数据真实准确。

贯彻落实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恪守统计核心价值观,努力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

(二)坚持改进制度方法。

在遵循国家统一的制度方法前提下,进一步拓展统计范围,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变革统计数据采集方式,确保制度方法更加有利于企业真实、方便、快捷报送数据、有利于对源头数据核实查证;

(三)坚持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

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保障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坚持加强科学评估。

确保评估依据更加客观、评估办法更加科学、评估程序更加规范、评估结果更加真实;

(五)坚持维护企业独立填报真实数据权利和强化对调查对象服务指导。

积极利用部门行政记录、企业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资料以及大数据采集统计资料,切实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努力为调查对象提供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条确立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理念。

数据质量管理范围涵盖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对象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审核验收、数据加工、质量检查和评估使用等数据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局服务业核算处负责,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各市(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职责明晰、程序科学合理、操作严谨方便、上下协调顺畅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项目设计

第五条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应统计标准统一、统计指标清晰、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流程规范、调查方法科学,确保统计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取得性。

调查内容要易于理解、便于填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可在上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本级及下级需要的调查内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统计局审批,但不得删除上级制度内容。

各级统计机构应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实施督查,确保调查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

第七条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要满足统计调查项目设计要求及地方统计业务需求,并经市局服务业核算处审核后进行开发。

软件系统设计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周密测试、试运行并作修改完善后方可提供各方使用,并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

第三章调查对象确定

第八条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名录库管理规定,采取协调相关专业统计、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定期清查和实地核查等措施,及时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

第九条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确保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准确地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统计报表任务。

第十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各类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

调查网点确需更换或增减的,必须报上级统计机构批准。

第四章任务布置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均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各项法定统计调查任务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并将统计报表及时送达调查对象。

第十三条各级统计机构应有计划地加强统计机构业务人员和调查对象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各级统计机构应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填制统计报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独立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原始报表应完整、规范。

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由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

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要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同时,应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督查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采集和报送任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规范统计委托代理行为,加强统计代理业务监管。

实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备案制度。

调查对象委托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统计调查事务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接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检查指导。

第六章审核验收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规定的数据审核规则,从接收调查对象的上报数据开始,逐级对照审核规则严把数据质量关。

审核查询情况应及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各级统计机构在数据审核过程中不得自行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

经核实如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逐级退回,并将相关报表最终退回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核实后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

第二十一条各级统计机构应按照上级统计制度的规定,剔除属于本级的调查内容,准确无误地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保障数据流转的安全稳定和准确可靠。

数据在不同部门、不同软件间进行交换和转换后应再次审核和确认,以防止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丢失。

第七章数据加工

第二十三条各级统计机构应严格按照数据加工处理流程和工作责任制度,对生成的综合数据进行审核加工处理,对汇总数据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围绕主要指标,进行发展趋势、基本结构和匹配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对汇总数据审核加工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须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如存在差错应及时退回下一级汇总机构,如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及时退回调查对象修正基础原始数据。

第八章质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抽查制度。

各级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统计机构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九章评估使用

第二十七条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综合性的统计数据实行评估。

对数据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和趋势性问题的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查询和评估,并认真分析后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

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越权、越级,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依照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市相关统计专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全国基本单位统计制度》、《江苏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包括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企业和非企业单位。

(一)联网直报单位包括: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二)非联网直报企业包括:

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之外的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非企业单位包括:

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

二、工作流程

(一)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制度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收集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自上而下将上级和本级报告期内部门行政登记资料逐级反馈至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二)县级统计机构相关专业科(室)将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四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变动情况反馈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三)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本级收集及上级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以及相关专业科(室)提供的单位变动情况,对新增单位发放基本单位情况表进行调查,对变更和注销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四)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其中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四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在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录入、更新或剔除。

对其中“四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调查资料提交相关专业科(室)的同时,在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录入新开业,或因合并、拆分等形成的新增单位信息,更新除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专业报表类别和统计调查机构外的其他变更单位信息。

(五)县级统计机构相关专业科(室)根据名录库主管机构提供的新增、变更及注销“四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实地核查,收集整理审核确认材料,确认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并将审核确认材料提交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由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上报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六)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对本级名录库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重复单位问题,将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上报的审核确认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处进行审核后,形成本级审核确认材料报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予以认定。

根据国家最终认定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在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平台上调整单位相关信息。

三、数据审核

(一)基层数据库应严格按照苏州市统计局规定的数据格式、文件格式和上报方式进行上报。

(二)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区划以及联系方式等识别指标不能为空,单位名称与单位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一致。

(三)单位所属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以及法人单位与其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必填的属性指标必须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致。

(四)单位从业人员(除当年关闭、破产)、资产和收支等数据指标必须如实填报,不能为零或空。

(五)基层报表和对应综合报表内容要一致。

(六)表内、表间信息要相互协调,对于出现的核实性错误必须提供文字说明。

(七)对新增、变更、退出的一套表调查单位上报的审核确认资料必须做到完整、真实,不得随意涂改。

四、质量核查

(一)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跟踪各专业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企业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的使用情况,整理各类调查单位名录用户反馈的信息,不断提高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的质量。

要针对重点问题采用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检查核实名录库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真实唯一、指标完整、数据准确。

(二)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名录库数据质量的全面抽查,或对新增的联网直报单位的核查,或对名录库中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通过抽查和核查评估名录库数据质量,解决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单位是否存在;

二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否与名录库中的一致;

三是行业划分是否正确;

四是主要业务活动是否与名录库中的一致;

五是数量指标是否与单位实际状况相匹配。

五、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1.以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及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为依据,对单位进行发表调查,并利用调查单位的资料和本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信息,及时维护更新名录库。

2.对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处(科、室等)调查整理后提供的“四上”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增减变动审核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本级审核确认材料报上一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3.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系统,对本级名录库用户进行授权管理,协调解决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和名录库维护更新中的业务问题。

4.负责对下级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审核下级上报的名录资料,及时做好上级布置的名录库维护更新任务的跟踪反馈。

5.负责名录库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检查工作。

(二)市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1.将从同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和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整理后下发至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2.对县级报送的“四上”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增减变动审核确认材料进行审核,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重复单位等问题,提交市级专业处审核后,形成本级审核确认材料,上报省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审核认定。

3.协调解决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和名录库维护更新过程存在的争议问题,督促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利用“一套表”平台信息和调查单位增减变动资料,维护更新名录库。

4.负责管理本级名录库,对授权用户进行管理,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和期限;

负责名录库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检查工作。

(三)县(市、区)级相关专业处(科、室等)

1.确认名录库中本专业范围内所有调查单位的专业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

2.对本专业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专业类别和行业类别,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提交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3.在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成之前,将本专业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四)市级相关专业处

1.对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的本专业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对存疑单位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2.在统一数据处理平台建成之前,将本专业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3.参与名录库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

(五)各级数据管理中心(站等)

1.部署本级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3.做好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名录库数据存储、报送、接收加工和备份的信息安全。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一套表流程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一套表数据全程质量管理是指从统计调查设计到汇总生成综合数据、从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到事后数据质量检查的整个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数据质量的管理及控制,内容涵盖企业一套表的统计设计、平台构建、单位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加工汇总、分析评估、质量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全程质量管理以提高数据质量为目标,以过程控制为重点,把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一套表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

(一)事前科学论证和统一设计。

以统计调查任务需求为导向,经过多方认真论证,统一设计统计制度方法,统一基本单位标准和名录库管理,完善和部署应用软件系统,全面培训各级统计人员。

(二)事中监督管理和严格执行。

完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机制,通过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制度方法。

各级统计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和业务管理权限,确保统计调查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事后科学评估和及时改进。

通过统计实践评估制度方法是否科学、完善;

通过对主要统计指标的质量审核和专业数据协调性评估,对数据的可信度和总体误差进行合理分析,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制定完善措施;

通过数据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统计制度规定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和推动完善整改。

第四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其职责分工和管理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专业统计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统计设计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制度设计作为企业一套表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数据质量管理的基础。

在设计阶段,事先要对调查的必要性、可行性、数据指标的可获得性和不受干扰性、反映社会经济情况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认证,科学规划和统一设计统计制度方法。

制度设计要保证统计标准统一,指标概念清晰、口径明确、体系规范,调查方法科学,切实降低因制度设计缺陷导致的系统性误差。

同时,要力求调查内容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及行政记录相衔接,以易于理解、便于收集,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计算和填报难度。

第六条市统计局服务业处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一套表制度的修订报批、布置解释、推广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上一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本级及下级需要的调查内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由市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审批,但不得修改或删除上级制度内容。

市级政府统计部门严格督查下级是否按规定的制度方法实施,确保统计制度切实有效贯彻落实。

专业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数据审核规则、完善的数据审核制度和准确的数据汇总要求。

审核规则制定要从数据的协调性、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使用计量单位等多角度入手,全方位进行跨专业、跨报表和跨报告期的数据审核。

第三章调查单位确定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严格执行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管理制度。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使用规定,通过协调相关专业统计、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资料、定期清查和实地核查等措施,确保各类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并及时更新维护。

第八条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一套表制度要求,核实和确认完整统一的调查单位,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各专业统计使用。

第四章任务布置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根据企业一套表制度要求和软件系统提供的用户及权限管理分配功能设置,市统计局各专业部门要准确无误地在软件系统上完成对统计报表表式、审核关系等制度相关内容的定制。

第十条企业一套表任务部署应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统计任务法律事务告知,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通过统一的软件系统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到各级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

同时,要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确认的统一的调查单位,确保在软件系统上按制度规定的调查频率准确地向调查对象分配统计报表任务。

第十一条自上而下逐级培训和指导统计机构专业人员和调查对象统计人员。

培训指导工作可采用召开培训会议、借助软件平台进行网上培训、上门服务指导等方式进行。

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软件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各专业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数据采集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要实现应用软件系统面向调查对象的各项功能设置,并为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调查对象提供可行的填报方式。

同时,满足调查对象通过软件系统按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设置子账户、分配统计报表和管理内部数据的需求,以减轻调查对象负担,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实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备案制度。

严格管理统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一套表网上填报工作,凡调查对象委托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事务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统计代理机构编制的统计报表需经委托方审核、盖章确认后利用委托方的网络环境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并接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实行数字证书进行用户身份认证制度。

调查单位填报报表前均须先下载并安装CA身份认证用户证书、修改初始密码后,方可进行报表填报操作。

第十五条为准确进行统计数据填报,统计调查对象要建立健全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凭证及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调查对象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填报(或通过统计机构认可的其它采集方式),保证原始数据真实可靠,并即时进行数据审核,包括本表、跨表审核,以及本期、跨期(本年上期、上年同期)审核。

调查对象向统计机构提交数据后,要及时查看反馈的验收结果,如有差错按要求修改或填写查询说明并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统计机构要注重采集过程的高效性和有序性,合理规划不同报表的上报时间和频率。

通过软件系统及时监控数据上报情况,并对已上报数据的审核和验收情况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的调查对象进行催报。

第六章审核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专业部门是数据审核验收的责任管理者。

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企业一套表制度规定的数据审核规则,从接收调查对象的数据上报开始,逐级严把原始数据质量关。

(一)实时查看上报进度,及时做好催报工作,确保上报率100%;

(二)实时核查企业填报报表的完整性,确保应填必填指标内容不遗漏;

(三)实时查看企业直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作好记录,确保企业直报率100%;

(四)强化程序审核。

运用软件审核功能及其它辅助审核手段及时对企业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差错及时查询,确保基层数据准确无误;

(五)对于强制性审核关系,须经确认数据无误后才能进行开锁处理,严禁随意开锁任由差错通过;

(六)强化重点企业审核。

在机器审核的同时,强化人工审核、逻辑审核和经验审核,确保重点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七)认真核查基层查询内容说明,对不符合要求的查询说明要及时督促基层单位立即纠正和重报;

(八)及时配合做好上级统计部门数据查询,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在数据填报完成后,一级汇总单位(统计机构)要及时监控基层验收情况,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及时反馈验收结果,必要时对数据审核验收规则进行说明和解释,及时下达对下级统计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在数据审核验收环节,各级统计机构不得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要防止人为对基层统计数据的干扰,杜绝篡改、虚报、瞒报基础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收集到的是来自调查对象的真实数据。

第二十一条调查对象数据验收不通过时,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逐级退回下级统计机构,并将问题数据最终退回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

软件系统要全程记录和存储详细的修改痕迹和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确有特殊情况审核不能通过时,专业统计人员要逐一查实并做出说明,必要时可强行通过并上报,软件系统记录和保存痕迹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在数据逐级上报的过程中,各级统计机构要剥离仅属于本级调查内容的数据信息,准确无误地上报上级要求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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