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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嘴唇发干等粘膜干燥;

3、皮肤出现红斑。

荨麻疹或湿疹;

4、容易疲劳;

5、容易引起头疼和呼吸道感染症状;

6、经常有胸闷、窒息样的感觉(感觉呼吸有困难、呼吸道有沙哑声);

7、经常产生原因不明的过敏症;

8、经常有眩晕、恶心、呕吐等感觉。

“军团病(Legionellosis)”,在美国、欧洲、亚洲和非洲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发生过,死亡率5%-30%。

2003年春季爆发的SARS病毒对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医学专家认为战胜SARS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由于SARS病毒非常的小,约为40-100nm,它要依靠空气中的悬浮颗粒作为传播载体,因此四通八达的中央空调风管系统中积累的大量灰尘杂质成为了人们的健康隐患。

在香港,陶大花园321例病例的集体爆发现实出SARS传播具有很强的空气传播因素,而加强通风系统清洁是预防疾病的重要措施。

对此卫生部。

建设部、科技部等权威机构都非常重视,并出台规范指导通风系统清洁。

空调清洗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空调清洗后有如下效果:

1、有效预防空调病;

2、彻底消除传染病菌;

3、彻底去除空调内外机翅片上的灰尘、污渍;

4、有效防止尘污重新积累;

5、降低翅片表面的静电负荷;

6、彻底去除空调异味;

7、延长空调使用寿命;

8、可节电15%-20%。

清洗空调可预防空调病、皮肤病。

不经常清洗的空调室是健康的杀手,会导致皮肤病和呼吸道疾病等。

空调的滤网和管道若长时间不清晰,容易堆积灰尘,极易繁殖大量螨虫。

(二)我国中央空调通风管道急需清洗

1.室内空气污染的严重性

众所周知,室内空气污染已成为目前全世界所有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医学专家们指出,室内的空气污染比室外污染更严重,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繁多(1000多种),污染作用时间长(人的一生90%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对人体健康已构成严重危害。

因此,室内空气质量问题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为了改善生活、办公条件,各种中高档住宅、星级宾馆、5A级办公大厦不断兴建,成为城市发展、经济发达、现代文明的标志。

这些建筑物几乎全部采用了全封闭式集中空调。

由于新风量不足,严重的影响了室内的通风换气。

室内的污染物不能及时排出室外,在室内造成大量聚积,严重影响室内人群健康。

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在集中空调的建筑物内通风管道系统由于长期运行、清洁不当等原因,积聚了大量的灰尘、微生物等有害物质,是室内空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它带给室内的污染占室内空气总污染的50-70%。

2、空调通风系统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原因

(1)、通风系统长时间运行,过滤器、通风管道、热交换器肋片间已积满灰尘,增加了系统的阻力,造成风量不足,进风受到污染。

(2)、一些送风末端非高效过滤器系统的室内(如计算机房、宾馆客房),虽装饰档次较高,新风、空调送风皆经过滤处理,但一些室内送风口附近表面依然有积尘,机内部件表面也粘附一层黑腻尘土及污染物。

(3)、由于热交换盘管,肋片及其周围部分上滞留的凝结水慢慢蒸发形成盘管四周高温条件,而成为适合微生物繁殖的环境,繁殖时生成的大量气体由于系统启动而突然释放出来,成为恶臭之源。

这些由新风带来并积存下来的大量尘埃不仅携带了微生物,还为微生物繁殖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营养条件。

造成空调通风系统启动后,室内粉尘浓度、细菌浓度和臭味反而增加。

(4)、在微生物的舒适环境中,容易滋生一些生物病原体,如:

螨、真菌、病菌、霉菌、病毒和其它昆虫。

3、空调通风系统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空调通风系统造成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有两大类污染物,颗粒物(灰尘)和微生物。

(1)、颗粒物尤其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小颗粒物PM2.5长期悬浮在室内空气环境中,造成人群呼吸系统疾病。

空调通风管道内的颗粒物成分与来源复杂,包括灰尘粒子(室外环境)、微生物粒子(细菌、病菌、霉菌、孢子等)和燃烧粒子(香烟、烹调)等。

颗粒物对健康的危害程度视粒子的大小、密度、化学活性、生物活性不同差别很大,较小粒径的PM10、PM2.5可吸入颗粒物能够被吸入人体呼吸系统,通过氧化刺激、炎症反应及对遗传物质的作用,可以引起肺组织细胞损伤;

燃烧颗粒物可引起呼吸道发炎;

香烟颗粒物可诱发肺癌。

(2)空调通风管道内的空气微生物污染导致健康危害在某些室内环境中甚至比一些化学污染物更严重,这种来自于集中空调建筑物通风管道的微生物污染,主要包括三大类污染物:

细菌、真菌和病菌。

有害细菌在通风管道内滋生,并随气流散布到室内空气中,有害细菌污染导致健康危害严重、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由LegionellaPneumophila杆菌引起的一种呼吸系统传染病,死亡率很高,一般统称为

“军团病(Legionellosis)”。

蒸发式冷凝器和淋水式冷却塔是传播LP杆菌的重要媒介。

空调通风系统的灰尘、适宜的温湿度提供了真菌繁殖的营养和条件,长期接触真菌可导致过敏或哮喘反应,引起“病态建筑综合症”症状;

如果真菌大量繁殖,可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并发出霉味气体,加重健康危害程度。

集中通风系统成为有利于室内空气病毒污染传播的渠道,在医院建筑物中更为突出,造成了患者之间的交叉空气感染。

4、目前空调通风系统清洁方法

根据调查,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集中空调建筑大厦居住、工作的人们中许多人对目前的室内空气质量表示不满,要求物业管理人员采取措施。

物业管理人员苦于没有良策,仅让清洁工清洗送风口的灰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空调通风系统污染而引起的室内空气质量差的问题。

所谓海浩服务(AIR-SERVE),即意味着:

√健康、安全√节能、高效√可靠√24×

365不间断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政策平台

卫生部门于2003年SARS之后,先后出台了《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对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法律责任。

卫生部于2006年3月1日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卫生规范。

法规规定,所有在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均应定期清洗(我国工业、卫生保健部门、大型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通风系统,每年清洗1次,办公场所、居室每2年清洗1次)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清洁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将进行定期检查。

对于达不到清洁标准的集中空调,将给予强制清洗及公示、停业等处罚。

法规还规定,进行清洗服务的公司必须拥有专业清洗资质、专用清洗机器人设备和专业的清洗施工队伍。

卫生部已确定由国家和各地方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对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强制检查、评估、处置等工作。

政策法规的名称

施行时间

出台政策的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200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2003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2001年1月1日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003年3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局、卫生部联合发布

1)国家强制标准

●《GB1921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国家强制标准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709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2)中央空调风管(道)内表面清洁程度判定指标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85-2011

●积尘量应在20g/m2以下

三.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

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

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传染病在本地暴发、流行期间,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疾病传播的,区、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社会单位、个人主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清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设备设施卫生状况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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