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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x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产品制度由总行、支行共同制定,支行可以制定当地单项信贷产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支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人是指办理信贷业务的**银行所辖的支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在**银行所辖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指支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包括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架构

第八条各支行设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并监督执行信用风险限额、资产组合、政策制度、基本授权、产品创新等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九条各支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支行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

第十条信贷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支行设立前台客户部门、中台信贷管理部门和后台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客户部门承担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信贷政策制度制定和贷后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信贷风险监控等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各支行要依托信贷管理部门或单独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集中审查审批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支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人事管理部门与信贷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共同建立信贷经营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会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做好信贷业务实施和账户监管工作,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科技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电子化提供技术和资源支持;法律与合规部门为信贷经营管理提供合规风险管理、法律支持和相关业务指导;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信贷经营管理进行再监督。

第三章信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类客户(含其它组织,下同)。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

(二)在服务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

(三)从事经营活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具备还款意愿和能力;

(六)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申请贷款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具有固定场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四)信贷业务实施前,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

(五)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六)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七)未经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自愿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九)未经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第十六条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信用: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七条严禁对下列公司客户客户提供信用:

(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的;

(二)其主要产能己纳入国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或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

(四)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十八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或财政性支出的贷款。

第四章信贷业务基本分类

第十九条信贷业务按用信对象可以分为个人和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

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经营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和银行卡透支业务等。

公司类信贷业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信贷业务按期限可分为:

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贷业务。

短期信贷业务,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信贷业务。

中期信贷业务,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信贷业务。

长期信贷业务,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信贷业务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信用方式和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

以上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信贷业务按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开办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三条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如需突破有关制度规定的,应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遵循“审贷分离、岗位制约、权责明晰、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按流程、按权限运作。

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与受理→业务调查(评估)→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业务实施→贷后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与受理。

客户部门负责受理业务申请,认定客户是否具备信贷申请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二十七条业务调查(评估)。

信贷业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分析手段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业务审查。

信贷业务审查以客户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环保政策、行社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信贷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业务审议。

通过贷审会集体审议的方式,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三十条业务审批。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贷款审批人分为有权审批人和独立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由支行主任(行长)担任,是支行贷款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贷款最终否决权。

独立审批人是指在有权审批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的专职审批机构。

建立独立审批人制度,对独立审批人进行资格认证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业务实施。

信贷业务审批后,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与借款人当面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发放贷款。

在未落实全部限制性条款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

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贷后管理。

信贷业务发生后贷款人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借款人的经营能力与履约还款情况、信用状况及资产变动情况、账户管理和资金回笼情况、担保状况变化等进行检查,识别分析潜在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预警和防范处置,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信贷业务到期前按规定通知客户及时准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根据合同约定履约还款或经贷款人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偿还贷款。

贷款到期时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客户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

第三十三条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清收、处置和核销等管理制度。

第六章信贷管理基本内容

第三十四条授权管理。

支行建立规范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人应当根据受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可按行业、按客户、按产品等进行差别授权,合理确定授权权限,受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

第三十五条客户评级。

贷款人建立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区别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客户,设计包含定量和定性指标在内的评级标准,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重点评价客户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重点评价信用记录、偿债能力、个人素质以及与贷款人的信用往来关系等。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贷款人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应作为贷款人客户准入退出、信贷决策、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授信额度管理。

客户授信额度是贷款人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净资产、现金流量、拟提供的担保、客户用信需求和其他要素对客户核定的贷款人愿意承担的最高风险限额。

各种贷款业务应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各类信用业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客户授信额度。

贷款人对集团客户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集团内成员企业的授信一并纳入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内统一管理,防止对集团客户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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