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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失去资格情形:

领取期限届满;

参军或出国定居;

重新就业;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

对长期固定工: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

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

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劳动合同工。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

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

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 

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

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

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

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

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考核范围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考核原则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

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考核目的

各类考核目的:

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考核时间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 

考核内容

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

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办法

各类考核形式有:

上级评议;

同级同事评议;

自我鉴定;

下级评议;

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各类考核办法有:

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

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需要改善的方面;

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试用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 

后进员工考核。

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

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 

调配考核。

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 

离职考核。

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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