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领取资格情形:(1)公司依法破产后;(2)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3)公司被撤销解散后;(4)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5)被辞退、除名或开除。失去资格情形:领取期限届满;参军或出国定居;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在领
2、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第十一条疾病保险。对长期固定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
3、疾病救济费。医药费由公司负担。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对劳动合同工。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
4、月。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
5、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10.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11.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12.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
6、亡;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
7、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第四章保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第十六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保险险支付或索
8、赔。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第十八条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第五章附第十九条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
9、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考核范围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考核原则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目的各类考核目的: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考核时间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
10、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第六章考核内容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第七章考核形式和办法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部客户评议。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各类考核办法有: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书面报告法:部门、员工提供总
11、结报告;重大事件法。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第八章考核程序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第二十二条考核之后,还
12、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需要改善的方面;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对公司发展的建议。第九章特殊考核第二十三条试用考核。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第二十四条后进员工考核。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第二十五条个案考核。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该项考核可使用
13、专案报告形式。第二十六条调配考核。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第二十七条离职考核。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第十章考核结果及效力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决定对员工的解聘。第十一章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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