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质量保障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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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质量保障Word文档格式.docx

对比新旧两代农业机械,不难发现,在旧的农机产品上裸露着的传动皮带、传动链等容易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运动部件,在新型农业机械中已大大减少;

旧的农机中刀片、齿轮、滚筒等手脚容易触及的部件,在新型产品中增加了遮挡。

同时新型农机还在显要部位标有颜色鲜明、清晰可见的安全标志。

当前迫切需要制定、完善农机安全、环保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我国有关农业机械标准建设尤为重要。

一方面,我国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农业机械标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限制类产品实行高标准措施;

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国外劣质农机产品涌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机工业的发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有效的技术壁垒。

  因早期的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性较差,农机安全技术和标准是国外农机法规主要的内容。

美国1913年在建立了全国工业安全委员会之后,由美国农业会议建立了农业安全委员会。

其后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标准,法庭审理农机事故案件或投诉以这些安全标准作为依据。

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职工安全与健康法》即著名的奥斯哈法(OSHA),以保护包括农业工人在内的雇佣劳动者为内容,为执行OSHA,建立农业标准咨询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编辑修正,1974年2月美国联邦登记局公布《美国农业装备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对动力输出轴、防护罩、拖拉机翻倒保护装置以及人员操作规则等均作出了规定,这些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以安全技术标准作为农机立法的特点是简明、灵活,它为法律意识强的美国农民(包括农业工人)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手段,同时这些标准又可以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地被修订,无须再通过繁琐的立法程序。

英国1956年通过了《农业工人安全、健康和福利法》,在该法制定前后还制定了一整套的安全防护和操作规则的技术性规定。

英国农机立法的特点是授权法官来制定规则和发布禁令。

如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雇主和雇佣工人等制定规则,限令和禁令”,“可以对任何机具、设备的使用、任何具体操作环节做出规定或发布禁令;

可以对有关机械的制造、安装、检查、修理、保养、换件、调整和试验,以及危险部件的防护提出具体要求,禁止出售、出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具、设备”。

1968年6月联邦德国制定了《器械安全法规》,根据该法劳工和社会秩序部颁布了“关于技术设备法规的一般管理规程”。

在管理规程中专列了“机器、农具、技术设备和牵引车的一般规定”、“关于车辆(包括拖拉机)的特殊规定”、“关于耕作机、播种机、植物栽培机和施肥机械的特殊规定’、“关于固定式作业粉碎机的特殊规定”、“关于液体喷射器的特殊规定”等,较详细地规定了每一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

1976年又颁布了“农业机械和农用拖拉机需要特别注意的安全的项目”等。

新西兰1950年颁布《机械法》对有关农机安全防护的技术作了规定。

日本在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同时,也颁布了27个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准。

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有关工业产品(包括农业机械产品)的标准等作了规定,为了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即明确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同时强调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二、根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百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应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需要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关于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

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是由农业机械化领域内所有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它是由农业机械化标准和农业机械产品标准两部分构成。

农业机械化标准是为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和农业机械化服务活动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它以管理和服务类标准为主体,应用于农业机械技术管理、社会化服务和安全使用等环节,规范和调整机械化农业生产活动中管理者、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为贸易活动、仲裁检验和农艺服务提供技术依据。

农业机械化标准主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农业机械化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相应的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

农业机械产品标准是指导农机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标准。

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由相应的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考虑到本法是一部促进法,立法宗旨是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扶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同时相关法律对工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已包括农业机械制造业的工业生产标准。

因此本法对有关农业机械产品标准没有单独规定。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约有800多项(含拖拉机),基本覆盖各类农机产品和农机化领域。

  

(二)关于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急需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

(1)农机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农机产品的评定指标、要求和评定方法,是产品质量评定的依据,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据农机产品质量标准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评定,农机生产企业也可将此类标准作为产品出厂检验的依据。

(2)针对我国各类农机具维修市场还不完善,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偏低,维修质量、服务水平与农机的购买、使用率普遍提高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在农机市场监督管理上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依据,为规范农机维修市场,保护农民利益,制定农机维修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3)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属服务类标准,近年来,农机作业服务的社会化范围不断扩大,农机手与农户因作业质量问题产生的作业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大规模的小麦跨区机收作业中的质量投诉,如没有作业质量标准致使作业质量责任无据可依,将影响农机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农业机械产品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根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为与世贸规则用语相一致,强制性标准通常称为“技术法规”);

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业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据此,本法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这里讲的人身安全的技术要求,是考虑到农机产品的结构设计、主要件材料选用、整机制造和装配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农机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对使用者和操作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主要包括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材料安全等,这也是多数农机产品普遍存在的共性质量安全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l)运转件缺乏有效防护,直接危及使用者安全;

(2)安全标志不齐全;

(3)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不完善;

(4)漏电问题;

(5)材料和工艺质量问题;

(6)植保机械对使用者的毒害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指的是农机产品某些性能质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是农机产品不可忽视的质量安全因素。

如机械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农用化学物质残留和产地环境污染,农副产品机械加工过程中可能增加食品中重金属、杂质等有毒物质成分,农产品贮运、保鲜过程中会发生接触性污染等,集中表现在植保、施肥、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茶叶加工和农产品包装和运输等农业机械作业环节上。

这方面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有:

(1)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性能对农副产品安全性的影响;

(2)植保机械施药量问题;

(3)施肥机械施肥质量安全问题;

(4)粮食干燥质量安全问题;

(5)农产品在贮运环节中由于包装不当,运输机械本身携带有毒物质或杂质(如农用运输车又运农药、化肥,又运粮食蔬菜肉类等)的接触性污染问题也经常发生。

农机产品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主要体现在转速、排放、噪声、密封性等性能超标问题。

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造成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排放、噪声等指标超过标准要求。

如柴油机功率上限不限制,造成单缸柴油机最大功率值大大超过铭牌规定值,油耗大,冒黑烟,污染环境,也损害操作者的身心健康,农机超速;

单一提高铡草机主轴的转速来提高生产量,造成铡草机先天的不安全因素。

农业机械的三漏问题对环境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燃油泄露对农田、农作物志至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联合收割机液压系统失灵和漏油现象普遍对农作物及环境造成局部污染;

秸秆粉碎和收集功能不理想造成的焚烧秸秆,其烟雾污染空气。

  目前,我国已对某些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和环保的技术要求制定了部分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主要是植保机械,但还很不够。

针对我国农机质量差、安全事故多的特点,依法制定农机产品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法是促进法,对农机安全、环保问题虽规定的内容不多,但相关法律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农机安全、环保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要管的事。

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释义】本条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的,第三款是本法针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存在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

这样规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农机部门三个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

三个部门一要依法履行职责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有关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适用于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检查。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抽查的范围包括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可以提出复检;

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作了规定,并明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对查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讲的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是指国务院对这两个部门的“三定”方案。

国务院对、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中明确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

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本法的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农机部门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用性。

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问题。

本条第三款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这是根据农机产品的特点对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也是对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重要形式。

  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仍处于产品品种单一、耗能高、技术水平低、使用性能差、作业质量不稳定的状态。

加上农村的整体购买力尚处于较低水平,农民支付不起购买科技含量高、适用范围广的农机具,因此低质低价及设计简单的农业机械大量充斥农机市场。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农机生产行业的格局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的性质、规模、技术力量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市场无序竞争严重。

近两年国家监督抽查中,耕整机合格率为68.8%,铡草机合格率为66.7%,旋耕机合格率为47.6%,小型轮式拖拉机合格率仅为38.2%。

伴随着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农机质量问题逐渐凸显,投诉量也逐渐上升。

在2002年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投诉情况中,农业机械高居第3位。

在投诉量大的农机产品中,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占了前二位。

投诉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机具故障率多,企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而适应性差是近年来农机投诉的热点之一。

例如,受近几年跨区作业的影响,联合收割机市场需求不断增大,许多企业纷纷进行研制生产,为抢占市场份额,一些企业对技术尚不够成熟的产品,未经过试验验证和适用性可靠性考核就直接投放市场,另外,跨区作业对联合收割机性能和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都造成了收割机投诉量上升,投诉的焦点是机具适应性差,损失率高、可靠性差,故障频繁、整机装配质量不高等,一些企业培训、维修、售后服务方面做得不好,机器出了故障,找不到“三包”服务人员,或“三包”人员无适用的配件,维修质量不尽如人意,既耽误农时,也给农机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人们以往的观念中,产品质量的好坏、高低,是在产品出厂时用产品技术指标(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衡量,凡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就认为质量是好的,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农艺拓展实施,这种质量观念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实际发展的需要。

产品需符合标准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产品的适应性、可靠性是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仅仅通过标准对农机产品进行出厂质量评定,只能认为其是合格产品,却不能说明它是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质量好的产品。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要求复杂、严格,使用条件也千变万化。

因地域环境气候、因农作物作业要求、因农时季节需要,对产品的性能、适应性、可靠性的要求都会在农业生产实际中真实反映出来;

推广新技术、新机具,如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免耕播种等,也是在农业生产实际中反映出其适用性的程度。

品种繁多的农机产品总体质量不高,特别是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滞后,机具的适用性、可靠性、使用寿命满足不了地域特点农艺要求和用户需求,阻碍了我国农机化技术提高的步伐。

以监督抽查、市场抽查、行业统检、市场打假为主,均是对产品本身的制造质量进行评定,十多年来为促进和提高我国农机产品质量作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农机产品作业条件差异大,作业环境相对较差,作业季节性强,对机具的适应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

因此,仅通过单一的质量监督抽查,难以对农机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能满足时产地、作物。

品种、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可靠性要求作出真正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常常出现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屡出问题的现象。

本款提出的针对农机用户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调查,与质量抽查以及其他类型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目的是一样的,但调查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价侧重等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抽查有所不同,考虑了时间的代表性、数量的代表性与地区的代表性,比较全面的分析使用中的质量状况,是评价农机产品质量手段的补充。

其特点是当产品出厂后进入实用领域后在生产第一线进行质量调查,不是反映出厂时的质量水平,而是对正在使用的机具调查实际使用的质量状况。

如产品的质量跟踪调查、全国或区域性的质量普查、选型试验、调查等。

调查比较能更全面、更深刻地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

包括农机手对机具质量和企业“三包”服务的评价,机手参加培训的情况及操作、保养和调整技能状况,机具的地区适应性、使用方便性、作业性能、故障分布和安全性,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等等。

这对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三包”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快开发满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的多档次农机产品、开展农机具选型,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都有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根据本款规定,调查在用农业机械产品特定种类的选择,应是依据农业生产需要,结合特定时期,如春耕时节、“三夏”、“三秋”、跨区作业等;

结合特定种类:

如与国家发展计划和当前工作要求紧密联系的;

结合特定机型:

如涉及人民生活。

健康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机械),包括加工、植保机械等。

同时根据规定,调查结果要进行公布。

质量调查能够更客观科学地反映质量状况,更名观提供可信的农机质量信息源。

政府需要产品质量信息,建章立制,需要产品供求信息,采取措施合理调节。

农民需要产品质量信息,产品供求信息,便于选购。

企业需要产品质量信息,不断改进产品,适应市场,需要产品供求信息,便于生产安排。

近几年来,农业部组织对一些在用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影响较大的特定机具进行了质量调查。

从1999年至2001年,农业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联合收割机质量跟踪调查项目,在河北、河南、山西。

山东、陕西等五省的小麦机收作业现场共对5000多台联合收割机连续三年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查工作有所侧重。

在三年的联合收割机质量跟踪调查中,准确及时地作出评价结论,不断向农机生产企业反馈机具运行中的故障和问题,明显提高了机具质量改进频次和速度,促进了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联合收割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从8.8小时提高到19.l小时以上,实现了用新的技术手段获取农机产品适应性和可靠性客观资料的目标。

对于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植保机械,农业部组织了对150家企业生产的3504台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进行使用情况调查。

调查的结果显示,不仅产品本身制造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在施药技术的推广和用户操作使用的培训、企业生产能力和销售等方面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这些问题一是直接威胁操作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二是直接影响或危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态环境。

农业部每年还对其他诸如种子加工机械、免耕播种机、大中型拖拉机等重要的农机产品进行普查,掌握了产品整体质量、适应性和可靠性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了依据,有效的引导了农机产品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农机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制造生产。

销售的农机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以及生产者在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产品是生产者制造出来的,生产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源头和主体,销售者是联系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纽带,对于把好销售产品的质量关起着重要作用。

农业机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将保证农机产品质量作为首要义务。

只有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农业机械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满足广大农机使用者的需要,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一、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

二是指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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