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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为: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促进我国绿色食品事业(包括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的入会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贮运、销售、管理、科研、教育、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认可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境外相关人士及机构认可和遵守协会章程者,可申请作为协会境外名誉会员。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

普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个人会员分为:

普通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副会长。

第六条团体会员分为区域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

(一)区域团体会员是指在所属区域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从事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区)、县负责处理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事务或从事相关服务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专业团体会员是指从事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贮运、销售、管理、科研、教育、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认可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贮运、销售、管理、科研、教育、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

凡认可协会章程,从事绿色食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贮运、销售、管理、科研、教育、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三)境外名誉会员:

凡认可和遵守协会章程的境外人士,可申请作为协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会员部或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会议审批;

(六)由秘书处颁发团体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会员部或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2寸免冠照片2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会议审批;

(五)由秘书处颁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者;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三)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会员基本服务项目

(一)普通会员

1.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会员合理诉求;

  2.整合会员优质资源,搭建会员合作平台;

  3.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会员名录;

  4.获得协会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绿色食品通讯》《绿色食品信息摘报》电子版发送至会员群或会员指定电子邮箱;

  5.协助会员做好打假维权工作,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协助会员解决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中遇到的问题;

7.获得协会授予的会员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的荣誉和社会交往身份。

(二)理事

1.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的研究讨论,共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2.免费在协会网站团体名录中展示理事单位基本情况;

3.获得协会授予的理事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理事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理事”的荣誉和社会交往身份;

4.享受普通会员

(1)至(6)项服务。

(三)常务理事

1.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的研究讨论,共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2.免费在协会网站团体名录中展示常务理事单位基本情况及获证“三品一标”产品介绍;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会员联谊活动;

4.获得协会授予的常务理事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常务理事”的荣誉和社会交往身份;

5.享受普通会员

(1)至(6)项服务。

(四)副会长

1.参与协会重要工作的研究讨论,共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2.在协会网站开设副会长专栏,免费展示副会长单位基本情况及获证“三品一标”产品介绍;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学术、论坛活动,作为嘉宾受邀出席相关活动;优先受邀在论坛上发表演讲,获得展示单位及个人形象的机会;

4.获得协会授予的副会长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副会长”的荣誉和社会交往身份;

5.享受普通会员

(1)至(6)项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促进协会事业发展;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会费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会费标准

协会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费两部分,基本会费的标准如下:

1.普通会员:

200元/年;

2.理事:

1000元/年

3.常务理事:

5000元/年

4.副会长:

30000元/年;

团体会员需交纳牌匾制作费300元。

第十五条捐赠费。

在自愿的原则下,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第十六条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等的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办公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推动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交纳本年度会费。

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工本费和当年会费。

6月30日之后入会的,交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个人会费可直接向协会秘书处交纳,也可由协会分支机构秘书处代收后统一上交协会秘书处;

(四)团体会员会费应直接汇入协会账户(账户名称: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账号:

020*********);

(五)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费和捐赠费;

(六)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其用途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或分支机构交纳年度会费。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九条会员通讯地址、电话、单位名称、联系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失联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业绩突出、信誉良好、产品质量优良的团体会员,授予“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先进集体”称号;

(二)对在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的(如有关展览、推介、讲座以及印发出版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与经营、贸易、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相关组织或其他组织联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民政部门取缔者;

(七)有损于绿色食品事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五章退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时,需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拒交或迟交年度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本协会会员,不得悬挂或使用本协会会标和本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会员牌匾等本协会标志,也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开展各类活动。

对违反者,本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已经于2018年6月12日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在此之前实施的《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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