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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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

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

工业标准厂房是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为了更好地建设、利用和管理标准厂房,推动我区工业园区跨越发展,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标准厂房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覃塘区人民政府对进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优惠扶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

(二)标准厂房主要分布在贵港市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园区内及目前止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内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购买的标准厂房(包含342.18亩标准厂房用地范围内后续建设的标准厂房);

(三)本制度适用对象是指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及园区规划的企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年产值不低于5600元/平方米,年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米;

(三)分别与区人民政府和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和厂房租赁合同。

第三条入驻程序

与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与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凭交费凭证办理厂房钥匙、水、电等物业交接手续。

第四条扶持政策

(一)租赁标房的扶持

一般项目签约租用标准厂房三年以上的,视项目对我区贡献情况给予三年以下(含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个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计算(租金补贴扶持到2020年底止)。

具体补贴办法为:

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年税收达到150元/m2—210元/m2之间的(不包含210元/m2),补贴一年的租金;项目投产后第二年税收达到210元/m2—270元/m2之间的(不包含270元/m2),全额补贴该年度的租金;项目投产后第三年税收达到270元/m2以上的(包含270元/m2),全额补贴该年度的租金。

(二)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

1.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

对从建设投资主体(或者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一次性扶持(贵港市覃塘区荷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不享受本条款)。

已享受本条款的不享受上述租赁扶持。

2.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办证。

(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好、产出强度大、税收高的重点项目,经企业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确定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签订投资协议时,进驻企业有以下行为的,政府或标准厂房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收回出租的厂房:

(1)利用厂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租厂房;

(3)从签约起两个月乙方项目未进场开始实质建设或者约定建设期满两个月尚未建成投产的;

(4)逾期三个月不向厂房业主单位缴纳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的;

(5)建成投产一年仍达不到约定的入园条件标准的(即固投≥4500元/㎡、年产值≥5600元/㎡、年税收≥150元/㎡)。

(6)乙方擅自改变厂房主体结构、外立面或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地搭建构筑物拒不整改的。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

第六条按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应取消所有约定的厂房租金补贴和其他扶持,已支付了的,依法追回。

第七条保障措施

(一)覃塘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园区标准厂房租赁和购买的补贴。

(二)标准厂房扶持政策的落实由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

1.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扶持,由标准厂房租赁方提出申请(提供租赁标准厂房合同文本、设备到位清单及凭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凭证、纳税凭证),标准厂房业主签署意见后报送标准厂房所在的覃塘区经贸局、覃塘区建设局和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覃塘区财政局最终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兑现;

2.对购买标准厂房的扶持,由标准厂房业主提出申请(提供买卖标准厂房合同文本、支付价款和厂房移交凭证),经覃塘区经贸局、覃塘区建设局和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覃塘区财政局最终审核后按照规定兑现。

(三)具体操作流程的相关表格及实施由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由覃塘区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编号:

覃合〔〕号

×××××有限公司

年产×××××项目

投资协议书

年月

广西.贵港

甲方: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到贵港市覃塘区投资建设年产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乙方在覃塘区建设年产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项目建设期限个月,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年月日正式投产。

年产值达万元,年纳税达万元。

1.2项目入园条件和要求

乙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贵港市工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暂行办法》和覃塘区关于企业进驻标准厂房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项目选址

2.1乙方通过承租贵港市产业园(石卡园)内标准厂房___栋___层共约______平方米建设本协议项目。

2.2厂房租赁合同由乙方与标准厂房业主单位另行签订。

第三条项目建设标准

3.1乙方项目建设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合理布局生产场所,使厂房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

第四条项目建设政策优惠与扶持

4.1乙方项目建设投资符合本协议约定(即固投≥4500元/㎡、年产值≥5600元/㎡、年税收≥150元/㎡,且乙方充分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可享受国家、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4.2项目建成投产且乙方按标房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标准厂房业主单位支付租金的,根据项目对我区财税和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甲方给予项目三年以下(含三年)租金补贴扶持(按8元/平方米计)。

具体执行如下:

4.2.1项目企业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第一年)前转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税收达到150元/m2—210元/m2之间的(不包含210元/m2),补贴一年的租金;未如时转规不补;虽已转规但税收不达150元/m2的,按实际纳税达约比例补;

4.2.2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第二年)止,税收达到210元/m2—270元/m2之间的(不包含270元/m2),全额补贴该年度的租金;税收未达到210元/m2则只按实际纳税达约比例补贴。

4.2.3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第三年)止,税收达到270元/m2以上的(包含270元/m2),全额补贴该年度的租金,税收未达到210元/m2则只按实际纳税达约比例补贴。

4.2.4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第四年)开始甲方不再给予租金补贴。

4.3按4.2约定应由甲方补贴租金的,自各年度核定之日起60日内支付。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同意乙方入园投资建设本协议项目。

5.1.2甲方负责就近协调项目安装生产生活用电到配电房、生产生活用水到厂房内。

费用由乙方承担。

5.1.3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取得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消防许可证等行政批文,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因行业准入或环保方面等原因导致影响乙方投资建设经营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1.4支持乙方业务发展,积极配合、协助乙方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注册独立的品牌。

5.1.5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工作。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租赁厂房用途为建设____________项目,应按计划按时启动项目建设、达到约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

5.2.2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乙方在覃塘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施本协议项目,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公司承担,乙方与新公司就本协议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5.2.3与本协议项目有关的一切建设生产、经营业务、运输物流所应缴税费必须依法依规在覃塘区缴纳,同时协调、协助与本公司产生经营有关联业务产生税收的个人或公司(团体)在覃塘区缴税。

5.2.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做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遵守劳动法等工作。

5.2.5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所租赁的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5.2.6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主体结构、外立面;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地搭建构筑物。

5.2.7乙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均服从国家、广西、贵港市以及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地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标准厂房业主有权收回出租的厂房,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利用厂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租厂房;

(3)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从签约起两个月内)前乙方项目未进场开始实质建设或者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项目尚未建成投产的;

(4)逾期三个月不向厂房业主单位缴纳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的;

(5)超出规定期限一年以上达不到约定的入园条件标准的(即固投≥4500元/㎡、年产值≥5600元/㎡、年税收≥150元/㎡)。

(6)乙方擅自改变厂房主体结构、外立面或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用地搭建构筑物拒不整改的。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

6.2甲方按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时起本协议解除,因此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6.3按约定解除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自行撤出所有人、财、物将厂房归还甲方,逾期不撤出的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依法处置。

6.4按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取消所有约定的厂房租金补贴和其他扶持,已支付了的,乙方应于撤出时一次性把租金补贴退还甲方。

第七条附则

7.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7.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用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双方保持沟通、通知、送达方式(联系人:

(甲方:

覃塘区人民政府乙方:

____________),电话:

(甲方:

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电子邮件:

(甲方:

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地址:

(甲方: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中山大道1号乙方:

____________),相关通知以任何方式到达指定的联系地址(包括电子邮件、QQ、微信)即视为已向对方送达。

7.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7.5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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