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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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
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
该检查表主要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GBZ1-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
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八《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和《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3097-2000)等法规、规范,从
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建筑(构)物、道路布置和管线布置五个方面进行编制,适用于
通用类企业的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的检查,检查表情况见表1-1所示。
表1-1选址、平面布置和建筑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
记录
检查结果
一•厂址选择
1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第2.0.6条
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0条
3
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4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5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6
爆破危险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7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8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
《丁业企业总平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
记录
检查结果
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9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0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1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2
W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咼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川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2.0.11条
14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第4.1.2条
15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1.4条
16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第4.1.5条
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
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第4.1.7条
—.总平面布置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
记录
检查结果
18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1.6条
19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1.7条
20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1条
21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2条
22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
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
交角布置。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第4.2.3条
23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
精密仪器、
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4条
24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
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咼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巩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5条
25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2.7条
26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
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
记录
检查结果
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
第4.7.3条
27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4.7.4条
28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
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
厂区宜米用暗管排水。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
第6.4.1条
29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2条
30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5条
31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冋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6条
32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8条
3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咼于1.2m。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第4.2.1.11条
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
《建筑设计防火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
记录
检查结果
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的规定。
规范》
GB50016-2006第3.4.1条
35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3.4.2条
3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
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3.4.3条
37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且不应小于1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3.4.4条
38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