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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法制案例

典型法制案例

典型法制案例

    1、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

“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100元。

”据某并说:

“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

”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据某是什么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是,涉嫌什么罪?

2、2006年3乐,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那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那守信。

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相会。

那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一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

那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后来,那守信、

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

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

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

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

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小案例大启示

  5、案例1:

欺负弱小本不该、敲诈勒索终被处

  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

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

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

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

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6、案例2:

情感迷失酿悲剧、一失足成千古恨

  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

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

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

前程、青春和才华。

  7、案例3:

因小失大要不得、由好到坏一念间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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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案例4:

哥们义气要不得、酿成恶果悔已迟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

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

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

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

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

“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

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

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

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同学们:

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

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9、案例一:

李某,男,16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

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

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

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问题:

1、李某、张某、宋某是否构成犯罪?

请阐述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2.请分析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什么?

  10、案例二:

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

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

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

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

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

赃款均被5人挥霍。

问题:

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

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

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

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这样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

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

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1、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12、(投影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

”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

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

“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13、(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

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

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

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

“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朱某认为:

“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

(1)使学生在发现共同点的过程中,引起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

(2)从学生认识上的困惑点入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在扩散性思维的过程中,使学生在整体结构上把握本课时的

  14、三青年没钱上网校园内抢劫五学生

  本报渭南讯三名19岁的年轻人,因沉迷于网吧不能自拔,竟持刀闯入校园敲诈学生勒索钱财。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接到学生报警后,在一网吧内将3名疑犯抓获。

据警方介绍:

4月6日晚11时,城关职中学生王某等人报案称,他们宿舍的5名学生被3名持刀者抢走68元现金和学生牌、身份证等物。

接警后,东风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调查。

民警询问了5名受害人有关疑犯的体貌特征,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排查,终于在一网吧内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

当场从他们身上搜出两把砍刀、两把弹簧匕首,以及受害人的身份证及钱物等。

  经审查,疑犯张聪聪、丁涛都是临渭区向阳街道办人,贺雷雷为临渭区阳郭镇人。

一个月前,3人在网吧内相识,经过预谋,4月6日晚9时许,3人闯入城关职中,持刀将3名下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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