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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一、综合知识

  二、年度检查

  三、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

  四、全面检验报告、合于使用评价报告与问题处理

  五、附录A公用管道年度检查项目与要求

  六、附录B公用管道全面检验项目与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公用管道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阐明了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的公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本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围。

  公用管道定义: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围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目前,公用管道中燃气管道占较大比例。

高压天然气管道一般与长输管道的设计标准是一致的,但中、低压市政管网建设和运行中执行标准与长输管道有很大的区别,管道的通过能力和清管维护的标准也不一致。

  燃气管道有以下特点:

  

(1)城市燃气管道多为环状、枝状,阀门、三通与凝液缸等管件密布,管道变径较普遍;

  

(2)城市燃气管道则随着城市建设的进展逐步形成,且不断拓展。

由于投资来源复杂,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往往参差不齐,质量缺陷相对较多。

  (3)城市燃气管道周边环境复杂,环境的改变有时为突变,另外,城市杂散电流干扰很普遍且严重。

  (4)国城市燃气管道管理相对薄弱,日常管理侧重于巡线检漏,即使发现问题,由于涉与市政管理诸多方面,处理手续较为繁杂,隐患往往无法与时消除。

  (5)燃气管道周边人员活动复杂,施工开挖等活动频繁,造成第三方破坏的可能性大。

且燃气管道通常位于人口密集区,一旦发生泄漏爆炸事故,同样的爆炸威力,造成的后果比长输管道严重。

  第三条按照定期检验方式和要求,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MPa)划分为以下级别:

  

(1)GB1-Ⅰ级(2.5<P≤4.0)、GB1-Ⅱ级高压燃气管道(1.6<P≤2.5);

  

(2)GB1-Ⅲ级(0.8<P≤1.6)、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0.4<P≤0.8);

  (3)GB1-Ⅴ级(0.2<P≤0.4)、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0.1<P≤0.2)。

  本条将GB1级公用管道分为6个等级。

本规则压力等级划分和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基本一致。

  表6.16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P≤1.6

B

0.4<P≤0.8

中压燃气管道

A

0.2<P≤0.4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1

  关于燃气管道的围一般指长输管道门站之后的管道。

门站后高压输气管道一般成环状或支状分布在市区外围,其压力为2.0~4.0MPa不等,门站后城市高压输气管道的压力为4.0MPa已能满足特大城市的供气要求。

  本规则不适用于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与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入户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管道与其设施由经营者负责检验。

  第四条GB1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如下:

  

(一)GB1-I级、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包括报告格式)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3),其地区级别按照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划分;

  

(二)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三)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Ⅴ级和GB1-Ⅵ级中压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定期检验要求按照本规则执行;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与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

  本条规定了燃气管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式和要求,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主要是1.6MPa的管道,这些管道多数为出门站后的管道,管道口径大、压力高,除了进行全面检验外,还应当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不适用围:

门站、调压站(器)管道与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CNG加气站管道。

  GB50028中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围,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按划定地段的房屋建筑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注:

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地区等级的划分:

  1)一级地区:

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2)二级地区:

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

  3)三级地区:

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

有80个和80个以上供人居住建筑物的任一地区分级单元;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

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第五条GB2级管道,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敷设,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本条规定了GB2级管道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六条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过程中的常规性检查。

年度检查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以不进行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通常由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道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进行。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的要求,“年度检查”的叫法和压力容器保持一致,而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称为在线检验,这一点与工业管道区别较大。

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由于燃气管道无论是年度检查还是全面检验一般都是在不停输的情况下进行的,与工业管道保持一致明显不妥。

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是对在线检验提出的最低要求,不是说无论管道实际安全状况如何,一律每年都进行一次。

在实际检验中,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适当地缩短或延长检查周期。

  年度检查一般以企业自主检查为主,年度检查是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的一项重要容。

年度检查不具有法定检验性质。

检查应结合日常巡线工作进行,其目的是与时发现问题,掌握运行中的第一手资料。

企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颁发的作业人员证书。

  第七条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在用管道进行的基于风险的检验。

新建管道的首次全面检验时间不能超过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表1的规定,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确定。

  承担管道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其中高压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应当由具有长输(油气)管道全面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从事检验的机构资质和检验周期的确定原则。

  全面检验是在风险基础上的一种检验,有别于传统的固定周期式的检验。

传统的检测方法很少考虑造成承压设备失效的具体原因和失效的具体模式,对检测的容也没有做细分,这样会造成检测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传统的检验一般制定固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验,如每隔5年检验一次。

这种基于时间的检验很容易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是少检或不检,当管道泄漏或者失效时就替换,这一方法难以接受。

另一种就是对承压管道频繁并彻底地检测,这样企业经济方面承受不起。

  对从事全面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准的围开展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取得DD2级检验检测资质,检验人员应至少取得检验员资格。

  首次全面检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为何要在3年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主要是考虑到管道的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在所有引起管道事故的因素中,除腐蚀、超压和第三方破坏三类因素是变化、发展的外,其余事故因素都是在管道建成后就己经存在的,并且一般没有太大的变化(管材中可扩展的裂纹除外)。

  根据事故“浴盆”曲线所反映的规律,这些不变事故因素容易诱发投运初期的管道事故,而可变事故因素主要在管道使用的中、晚期诱发管道事故。

始发事故率阶段(投产—3~5年):

发生在管道的投产试运行初期(出生期),就管道使用状况而言一般在3~5年,这一阶段管道存在高失效可能性并且失效率随时间的推移而迅速下降。

这个时期主要是由于设计和施工上的缺陷(如管材、焊接等质量问题)导致的管道故障。

  第八条合于使用评价,在全面检验之后进行。

合于使用评价包括对管道进行的应力分析计算,对危害管道结构完整性的缺陷进行的剩余强度评估与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进行的管道剩余寿命预测,以与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的材料适用性评价。

  承担管道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本条规定了合于使用评价的容和资质要求,合于使用评价容包括应力分析校核、剩余强度评估和超标缺陷安全评定、剩余寿命预测和材料适用性评价。

合于使用评价工作是在全面检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价后给出定期检验的结论和下次检验时间。

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合于使用评价资质。

  拟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有可能把“合于使用评价(FFS)”资质纳入核准项目中。

  本条最后强调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应采用完整性管理的风险检验理念,并确定管道的事故后果严重区。

基于风险的检验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利用风险评价的结果对检测程序进行优化安排和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制定合理、准确、经济、有效的检测方案,由人工或借助仪器设备对现役管道的各种缺陷结构进行定量化分析。

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是管道评价的基础,它可以解决老管道是否需要更换、能否升压运行、是否需要降压运行等问题。

  事故后果严重区指如果管道发生泄漏会对人口健康、安全、环境等造成较大破坏的区域。

随着人口和环境资源的变化,后果严重区的地理位置和围也会随着改变,管道运营公司应采取特别措施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定期重新分析,避免后果严重区泄漏的影响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以与环境的安全。

后果严重区的管段是实施完整性评价的重点管段。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一)新建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I级和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

  

(二)1年发生2次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事故的;

  (三)发现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的;

  (四)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五)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的;

  (六)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七)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的;

  (八)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

  本条规定了缩短检验周期的8种情况:

  

(一)新建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I级和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

考虑到这些管道压力等级高,危险性大,首次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规定:

“新建管道的专业性检验应在管道投产后3年进行,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确定检验周期”。

  

(二)1年发生2次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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