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作业参考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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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作业参考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作业三

1.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为:

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两者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

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并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要约一经接受,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一经接收,双方开始进入要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要约失效的原因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作业四

1.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比较二者的不同:

(1)判断的着眼点不同;

(2)判断标准不同。

2.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4.第一,合同效力的处理;

第二,财产后果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作业五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作业六

1.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适当履行原则;

第三,经济合理原则;

第四,协作履行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第二,情势变更的实施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第三,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第四,情势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

第五,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第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第二,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第三,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第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作业七

1.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庭在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时,对其加以阐明或补充的作业。

作业八

1.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合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保障性。

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可见,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无约定时,则适用法律的规定。

4.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在以定金作为担保的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业九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支出的费用可请求债务人偿还;

因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该财产请求债务人清偿,但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受到禁止;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

行使代位权后产生的后果归属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和抵销权。

(4)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当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其他人的债权可以获得清偿;

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而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为了得到公平清偿,只能提起破产程序。

代位权人请求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经法院审理,就债务人的财产各债权人公平受偿。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有效债权成立后终止前;

(6)债务人的行为成立并生效。

未成立的行为、无效的行为无须撤销;

(7)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时,第三人须有过错。

为了保护交易关系,第三人有过错,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过错必须是故意,不是过失。

作业十

1.合同转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有效合同。

(2)该合同须有可转让性。

(3)须符合法律规定。

2.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原债务人按照转让的程度解脱出来。

3.新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

作业十一

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因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一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

(1)解除须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前提;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之后果是使合同效力提前消灭。

2.法定解除的条件:

(1)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预期违约;

(3)延迟履行;

(4)情势变更;

(5)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作业十二

1.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将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作业十三

1.违约行为的形态具体为:

(1)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

(3)强制实际履行。

2.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某一民事违法行为导致了多个民事责任方式的发生,但受害人仅能实现一项请求权。

因加害人承担责任与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从受害人角度而言,责任竞合又可称为请求权竞合。

在民事责任竞合中最常见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3.我国法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合同法》的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当事人可以依照自由意志选择请求权的行使。

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做任何限制。

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中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则应遵守这种规定。

作业十四

1.合同法分则的内在意义:

(1)合同法分则中建立有名合同规范体系,以其特别地任意性规范去阐明和补充当事人的约定十分必要。

(2)有名合同规范中也可针对该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对一些常见的约款或交易行为设定强行性规定,这些规范实际上就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具体限制,它不能被当事人任意排除。

(3)合同法分则不仅对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上述两方面的作用,同时对混合合同乃至无名合同也具有指导意义。

作业十五

1.买卖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方接收标的武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以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目的。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时,应由占有人承担风险损失,但如果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时,则应由造成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因此,在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后,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

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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