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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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派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XX〕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刻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职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XX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大体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份,下同)和本地标准后的津贴补助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标准后的津贴补助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依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事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那么确信。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大体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事员标准后津贴补助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助结合进行。

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标准津贴补助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形;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标准津贴补助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增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津贴补助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信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标准后的津贴补助和原国家规定的年关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关一次性奖金项目。

  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慢慢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稳。

对农村学校专门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派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份。

基础性绩效工资要紧表现地域经济进展水平、物价水平、职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要紧表现工作量和实际奉献等因素,是学校弄活分派的重点。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各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基础津贴由省、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已发放的生活性和职位性津贴补助项目进行清理标准后归并设立,基础津贴依照职位适当拉开差距。

工作人员职位(职务)发生变更时,基础津贴从职位(职务)发生变更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农村艰苦学校津贴要紧表现对农村学校专门是条件艰苦学校的倾斜,吸引和鼓舞各类优秀人材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

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为扣除基础津贴后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剩余部份。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学校的地理位置、条件艰苦程度等因素适当区分,对条件专门艰苦的学校给予更多的倾斜。

农村艰苦学校津贴,调离后再也不享受。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考勤津贴、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功效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确信。

  班主任津贴要紧表现对班主任的倾斜。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再也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治理。

  考勤津贴要紧表现学校对教职工出勤率的考核情形。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要紧表现多劳多得。

其中,班主任工作量应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份。

  教育教学功效奖励要紧表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鼓励。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派的鼓励导向作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如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法,增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依如实施方法并结合本校实际,完善内部考核制度,依照教师、治理、工勤技术等职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依照考核结果,在分派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信。

其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主管部门可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必然额度,设立校长津贴,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信。

  (四)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派方法要充分发扬民主,普遍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分派方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

  (五)绩效工资实施后,依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

地址自行成立和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津贴补助一概取消。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增强公事员工资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XX〕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助,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之外,临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标准。

在标准方法出台前,一概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助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助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助问题,要依照增进展、保稳固的原那么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中纪发〔XX〕40号文件执行。

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隶属关系别离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确信,按月发放。

退职人员,依照同职级退休人员标准的70%确信。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助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助外,其他津贴补助项目一概取消,不得再另外发放。

尔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四)经批准受聘到两类职位上工作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基础津贴按执行职位工资所对应的职位确信。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职位的标准。

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职位前,初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职位的标准;明确职位后,基础津贴按所明确的职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信。

  (六)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所聘用的职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七)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支教、培训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对照原单位一样条件人员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治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依照治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那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增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域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标准学校财务治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去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治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概依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助。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那么上不得发放现金。

具体发放方式按本地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址,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助或奖金,不得违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派。

对违背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置。

  六、组织实施

  

(一)省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法,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法,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县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法,由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订,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再报省辖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本地标准公事员津贴补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帖处置实施中显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增强工作指导,成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催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增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

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派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XX〕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刻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职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XX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大体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份,下同)和本地标准后的津贴补助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标准后的津贴补助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依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事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那么确信。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大体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事员标准后津贴补助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助结合进行。

学校要负责做好清理标准津贴补助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形;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标准津贴补助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增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清理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津贴补助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信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将标准后的津贴补助和原国家规定的年关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取消年关一次性奖金项目。

  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合理统筹,慢慢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稳。

对农村学校专门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派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份。

基础性绩效工资要紧表现地域经济进展水平、物价水平、职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要紧表现工作量和实际奉献等因素,是学校弄活分派的重点。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各项目具体标准由各级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基础津贴由省、市、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已发放的生活性和职位性津贴补助项目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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