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白理事会章程范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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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理事会及其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红白理事会负责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
服务机构的理事成员,由身体健康、居民中威望高、热衷公益、从
事过红白事宜主持工作的新市镇居民(俗称“大了”)组成。
第七条各居委会设一名工作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在红白事宜中协助辖区“大了”完成日常操办工作。
第八条本着服务居民的原则,服务机构实行低盈利经营各种商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理事成员不得牟取暴利。
由物价部门进行监督。
第九条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要。
并设立红白理事会意见箱,建立与居民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民意的同时,便于理事会管理与工作改进。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条每季度举行一次服务机构培训活动,理事成员3次无故不到场的,丧失理事成员资格,今后不得从事社区红白事宜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每半年举行一次交流座谈会,红白理事会全体理事成员参加,交流工作心得,提出工作新思路、新点子,便于红白理事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社区内出现红白事宜,居委会、物业、服务机构要执行上报备案制度,上报红白理事会。
第十三条红白理事会对服务机构理事成员实行直接问责制,所负责的红白事宜出现违反本条例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
红白理事会依法制止违者的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四条为便于管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监督作用,服务机构理事成员需缴纳2000元的“保障金”。
对于所负责红白事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的,扣除相应数额的保障金,剩余保障金不足500元的,理事成员必须补齐到2000元。
对于所负责红白事宜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例的,在补齐2000元保障金的基础上,给以相应数额的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理事成员应在接到居民委托处理红白事宜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居委会或红白理事会执行办公室,便于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向居民宣传相关政策,为居民提供帮助;
便于物业提供合理场地及对环境卫生的保护。
违者视情节严重处保障金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四章殡葬(白事)管理
第十六条严禁理事成员在进行市场化服务时,经营、出售严重破坏环境卫生的封建迷信祭品(如塑料制品等),违者丧失红白理事会理事成员资格,今后不得从事社区红白事宜经营、管理活动,并处5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因搭棚、设置流动(临时)餐车(厨房)导致绿地、塑篱遭到破坏、卫生环境遭到污染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环卫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400至1000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至8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燃放爆竹的时间为早8点至晚6点,由村委会、
事成员处保障金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吹打念经、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哀乐的播放时间为早8点至晚8点,由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200至500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严禁在新市镇辖区内随地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
严禁燃烧纸人、纸马、纸彩电、纸冰箱等封建迷信祭品。
由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200至400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100至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严禁理事成员刁难死者家属、收取财物、敲诈勒索,违者应退还不合理收费,视情节严重处保障金600至800元的罚款。
第五章婚嫁(红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因搭棚、设置流动(临时)餐车(厨房)导致绿地、塑篱遭到破坏、卫生环境遭到污染的,由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环卫对违者行为进行制止,城管、综合执法、公安协助执行,并视情节严重违者处400至1000元的罚款,理事成员处保障金200至8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严禁随地燃放礼花、爆竹,由村委会、居委
员处保障金200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严禁理事成员刁难嫁娶双方的家属、收取财物、敲诈勒索,违者应退还不合理收费,视情节严重处保障金600至800元的罚款。
第六章奖则
第二十五条在操办白事中,不使用任何封建迷信祭品,不燃烧任何物品、不抛洒纸钱,文明简办殡葬程序的,奖励理事成员800元。
第二十六条在操办红白事宜中,不搭棚、不使用流动餐车的,奖励理事成员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操办白事中,不聘请陪哭、不念经、不搭台唱戏的,视表现良好程度,奖励理事成员400—600元。
第二十八条在操办白事中,不燃放“二雷子”、“二踢脚”的,奖励理事成员400元;
只在逝者“去世、入殓、出殡”三个过程中燃放“二雷子”、“二踢脚”的,每次不超过5分钟的,奖励理事成员600元。
第二十九条在操办红白事宜中,未违反任何本办法的惩罚条例的,奖励理事成员2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明新市镇红白理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市镇红白事管理,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天津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新市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市镇区域内从事红白事活动的红白理事会各组织机构、社区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市镇社区管委会是红白理事会的主管部门,执行办公室行使理事会的决议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各村委会、各居委会、各物业、各小分队、综合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协同红白理事会共同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在红白事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理事成员即服务人员,由新市镇社区管委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管委会主任任会长;
管委会副主任、派出所、街民政、街文教卫负责人任副会长;
管委会副主任任理事长;
各村委会主抓行政负责人、各居委会主任、各物业公司经理任理事的红白理事会;
成立由管委会副主任任主任的执行办公室;
成立由各村德高望重的“大了”组成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为了将工作落实到实处,更好的开展工作,成立了两个小分队,即由社区办主任任队长的“宣传小分队”;
由城管办主任任队长的“督查小分队”。
第三章管理职能
第七条红白理事会负责制定各项相关政策;
指导、监督各组织机构的工作;
处置理事会重大事件;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随时调整和补充理事会各组织机构成员。
第八条执行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受理事会委托对各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统一调度和协调。
第九条理事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华明新市镇红白理事会管理办法》进行操办红白事宜,并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和引导当事人。
第十条宣传小分队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每年组织一至两期红白理事会全体参加的座谈会,交流心得,找出工作的新思路、新点子。
第十一条督察小分队每季度主持召开服务机构操办红白事宜效果的评议会。
并按《办法》及评议结果兑现奖惩资金。
第十二条居委会、物业公司负责辖区红白事的报告制度,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红白理事会执行办公室。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要提前对管辖区域进行规划,设置多处可作为红白事宜操办的场地;
当园区发生红白事宜时,保证场地卫生的清扫和保洁及对周边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各居委会设一名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在红白事宜中协助和规范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操办程序。
第十五条街文教卫对园区内发生殡葬事宜,有大操大办、搭台唱戏、请陪哭等严重扰民情况时,要及时到场进行劝导、说服、教育。
第十六条街民政办对园区内发生殡葬事宜,有大量焚烧塑料祭品情况时,要及时到场劝服、引导。
第十七条派出所对园区内发生红白事宜,有无理取闹、态度恶劣、严重违背《华明新市镇红白理事会管理办法》程序的人员,进行传唤、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综合执法大队对园区内发生红白事宜,需联合治理情况下,要保证车辆和人员及时到场、积极配合、尽职尽责。
第十九条交管办对园区内发生红白事宜,有故意阻塞道路,影响交通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罚。
第四章准入制度
第二十条督察小分队负责制定红白理事会成员登记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登记建档备案;
成员在登记备案的同时需缴纳保障金2000元;
督查小分队设立红白理事会专用账户,负责对保障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服务机构成员保障金被处罚后不足500元时,应补齐2000元。
第二十二条红白理事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在接到当事人处理红白事事宜的同时,立即向红白理事会执行办公室报告。
违者视情节严重处罚保障金50至100元。
第五章殡葬(白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园区内发生殡葬事宜时,凡遇有下列情况时,红白理事会成员:
各村委会、各居委会、各物业、各小分队、综合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必须服从执行办公室的调度,保证第一时间人员、车辆到达现场,各司其职。
1、因搭棚、设置流动(临时)餐车(厨房)导致绿地、塑篱等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卫生环境遭到污染的,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罚服务人员保障金100至200元。
2、《办法》规定:
逝者“去世、入殓、出殡”三个过程允许燃放“二雷子”并且每次不超过5分钟。
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罚服务人员保障金100至200元。
3、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搭台唱戏、吹打念经、请陪哭、看风水等迷信活动;
哀乐的播放要控制音量,以不扰周边居民为准。
4、严禁在新市镇辖区内随地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
严禁燃烧塑料、泡沫制的人、马、彩电、冰箱等迷信祭品。
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罚服务人员保障金200至400元。
第六章婚嫁(红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园区内发生婚嫁事宜时,凡遇有下列情况
时,红白理事会各组织机构:
2、因随地燃放礼花、爆竹,造成园区卫生严重破坏的,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罚服务人员保障金100至200元。
第七章奖则
第二十五条在操办红白事宜中,确实严格按照《办法》执行的,每季度经评议后对理事会服务机构人员奖励1000—3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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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事管理规定
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