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6013881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40.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之欧阳总创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四条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

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

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

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

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

(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出生登记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

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八条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

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

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

(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

(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死亡注销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死亡注销申报,应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死亡注销事宜。

第十一条办理死亡注销应审验以下手续要件:

(一)死亡证明。

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

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交《遗体火化证》、《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

对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户主、家属或监护人提交死亡注销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对符合办理死亡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销人口系统中死者的人口数据,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户内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项目;

(二)在《居民户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死者配偶“婚姻状况”等项目;

对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

(三)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四)留存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按月份装订保管,年终汇总成册;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

(六)社区民警对照“户口变动清单”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表上记录死亡时间,并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长期、妥善保存。

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应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

(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户口迁移是指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二区三县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

其中:

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

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对涉及中小学招生入学迁移或投靠的,应重点审查房产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4、对投靠亲朋好友或空挂户口的,应严格控制。

对确有困难、理由充分的,还需凭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

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

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

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

(三)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

(四)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

群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

对移入户使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

第十六条迁出地公安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户口移出手续:

(一)凭变动清单撤下移出人员原常表,注明移往地址,并交档案室按照时间和地址为序妥善保存;

(二)对因户口迁移移出户“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变更事宜。

户口迁往市外

第十七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迁往市外申请,应予受理:

(二)将户口迁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对非本人申办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第十八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涉及招生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四)毕业分配的,提供《派遣证》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迁出注销操作;

(二)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参军、出国(境)定居、失踪注销的,不打印《户口迁移证》;

(三)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注销章,并在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点,加盖民警章;

(四)因户口迁出“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据实变更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登记;

(五)社区民警根据变动清单,在迁出人原常表上加盖迁出注销章,注明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点后,撤下交与档案室,按照迁出时间和地址妥善保存;

(六)留存相关手续及复印材料,并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证件资料。

注销户口

第二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户口申请,应予受理:

(一)在津具有常住户口;

(二)因参军入伍、出国(出境)定居或从报告之日起失踪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参军入伍的,提供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市出入境管理局开具的《因私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

对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提供本人申请、有效外国护照原件、复印件、翻译件;

对已在国外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请、能够证明其获得永久居留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翻译件;

对在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请、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上述翻译件,应由具备专业翻译资质公司出具,并加盖公司印章;

(四)失踪人口,由亲友提供注销户口书面申请或法院对失踪4年以上公民宣告死亡判决书。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户口注销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注销操作。

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在《居民户口簿》被注销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在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中注明注销日期和原因,加盖民警章;

(三)收缴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四)因户口注销“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据实变更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登记;

(五)社区民警根据变动清单,在被注销人原《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上加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日期和原因后,撤下交与档案室,按照注销时间和原地址妥善保存;

(六)留存注销户口相关手续及复印材料,并退还《居民户口簿》等资料。

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申请,应予受理:

(二)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与本人实际不一致。

第二十四条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当场办理)。

提供结(离)婚证件、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医学证明》、《骨灰存放证》、《遗体火化证》等。

对在境外结(离)婚的,提供所在国(地区)合法有效的结(离)婚证件及翻译件。

(三)文化程度(当场办理)。

提供学历证书,对在境外取得学历证书的,提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