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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价说明》word版

安徽省电价说明

第一部分分类电价

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

(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

(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

(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

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

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

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

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

主要有:

1.商业零售业:

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

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

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

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

6.房地产经营场所;

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

8.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

9.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10.物资供销业。

四、非工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

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五、普通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二)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电的照明用电(办公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用电执价两部制电价,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负荷)计算的电价。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

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

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由用户提前半个月提出最大需量申请,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但用户申请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

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总装接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定数为准,超过核定数以上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小于核定数时按核定数计收基本电费;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四)其他规定:

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1.乡镇企业用电符合大工业用电性质和容量规定的,执行大工业电价。

通过农网线路供电的应按规定加收农网维护费;

2.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空调(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和空调)与动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其办公和厂区道路、露天仓库及其它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非居民照明电价分类计收电费;

3.大工业用户含有居民生活等其他用电分类时,其对应的用电容量、需量在计算基本电费时不予扣除;

4.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

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采用离子膜法进行氯碱生产的用电,执行国家专项电价;

5.中小化肥电价适用范围:

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

但化肥企业生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非中小化肥中间产品)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度电价与容量电价。

七、农业生产电价

适用范围:

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饲料加工(非经营性)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农业生产中非大工业用电性质的农业经济作物、农村养殖业用电。

八、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一)适用范围:

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

(二)其他规定:

非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并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

九、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

(一)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小区、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楼堂馆所使用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采暖式电锅炉、蓄冰(水)制冷电空调装置用电。

(二)其他规定:

应用于玻璃、钢铁等工业生产流程中的电熔炉不执行该项电价。

十、趸售电价:

(一)适用范围:

符合有关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向市供电公司购进的电量。

(二)其他规定:

1.县级供电公司向市供电公司购电时,综合结算价外单列的贫困县农业排灌、农村居民生活电量,按总购电量中各电压等级比重分摊,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中小化肥电量按趸售供电区域内化肥生产企业的供电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

2.县级供电公司对用户的售电价格执行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3.县级供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应据实足额上交。

线损电量及符合免征条件的用电,不需上交政府性基金、附加费。

第二部分其他形式电价

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趸售用户;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二)高供低计用户的专用变压器有、无功损耗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三)功率因数电费的调整,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第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或由于电网运行情况,季节性的无功不足或过剩,需要降低或提高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供电企业应与用电企业协商后报经省电力公司批准执行。

1.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2.提高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提高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减收电费,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在提高标准和考核标准之间的不增、减收电费,但低于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五)用户有多种用电分类的,所有用电量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但居民生活电费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

(六)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二、峰谷分时电价

(一)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执行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用户,全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有条件的地区,根据需要可以对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施两段制分时电价。

居民用户可按年选择执行分时或单一电价,一旦确定,一年内不予更改,满一年后可以更改。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皖价服〔2004〕106号)执行。

三、差别电价

(一)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

(二)差别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4〕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电价

(一)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能,执行农村电价。

(二)农村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90号)执行。

(三)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各类用电执行我省目录电价。

第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附加

我省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目前共六项,并入目录电价表内的有农网还贷资金0.02(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重大水利基金0.01292(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15/0.008/0.004,大中型水库0.0083、地方水库0.0005、再生能源0.004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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