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采购合同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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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及交货期

附件二技术规格

(3)中标通知书

(4)采购文件及答疑补充文件

(5)投标文件(略)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金额。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的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历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即。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该标准在交货时由卖方与货物同时提供。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例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合同生效后14天内,承包商应将有关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安装工艺图、电气原理图、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免费提供给甲方。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机提供。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十五(15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币种与合同货币相同。

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

由在中国营业的市级以上商业银行按采购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格式开具;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4在卖方质保期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卖方。

8、检验、调试、试运行和临时验收

8.1概述

8.1.1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及材料须通过合同文件规定的调试、测试和临时验收程序。

8.1.2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测试和验收都应提交合乎要求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测试项目,测试目的,工作人员姓名,测试仪器和校准报告,测试方法,进度,计算实例,结论等。

如无特别说明,应在测试完成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4份经认可的测试报告或证书。

8.2工厂试验

8.2.1工厂试验应由卖方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8.2.2买方有权随时派监造人员到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商工厂监督制造以肯定设备制造过程符合合同规范要求,在卖方工厂的上班时间内监造人员应可不受限制地接近合同设备。

8.2.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向买方提交所有合同设备及材料制造时间表以便买方制造派遣监造人员计划。

8.3现场检验

8.3.1设备及材料运抵工地后运输保险结束前应由卖方和买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

买方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商检局协助,如需要,所发生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8.3.2买方须在现场开箱检验前7天,通知卖方开箱日期。

若卖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则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请商检局协助检验,在此种情况下,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8.3.3若现场检验发现短缺,破损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外形不符,则买卖双方应作记录并确认,除非卖方因其过失未能到场,该记录及商检局出具的现场检验记录和证明,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文件。

在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解决之前,买方有权推迟支付有问题货物成比例的货款。

8.3.4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应该按本合同第19条的规定处理。

8.3.5若现场检验发生因卖方过失引起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而致使规定的时间表延迟,则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由于延迟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有权向卖方要求全额补偿由于上述修理、更换或补充直接引起的由买方承担的额外开支以及工时。

8.3.6现场检验并不解除合同项下卖方义务。

8.3.7参加现场检验的卖方代表的所有费用,包括飞机票和生活费用概由卖方自理。

8.4安装后检测、调试、运行和临时验收测试。

8.4.1所有设备均应在安装后,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性能测试,以证明其适用性和保证值。

最终验收以技术合同为依据进行。

8.4.2如果设备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该部分的试验根据买方的要求可在十五日内按同样条件重复进行一次,但买方因重复试验所需的直接费用由卖方负责。

8.4.3如果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则此不合格之设备应按条款19.2的规定处理。

8.4.4如果性能测试成功,则买方应在所有技术资料移交完成后30天内发出临时验收试书(PAC)以接受合同设备。

8.4.5除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提供的试验设备外,所有试验费用包括重复试验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

8.4.6卖方参加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测试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港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则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图案。

10.3每件包装箱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及装配图等。

11、装运条件

11.1装运交货:

(1)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东莞市区廉租房住宅小区工地或东莞市由买方指定的地点。

(2)卖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甲方计划交货。

(3)买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出具的到货证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4)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及保险,并支付运和保险费,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5)税收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卖方交付(买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进口设备严格按合同规定批次交货,以便买方安排报关工作,否则,卖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只要买方提供因此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的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卖方应在五日内确认,之后十日内向买方偿还上述费用。

12、装运通知

12.1货物的装运通知:

(1)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天(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

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动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由卖方向第一流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货物价格(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保至项目最终交货地点。

14.2卖方派到工地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人员的适当的保险由卖方负责购买并承担费用。

14.3买方派到卖方生产厂家的人员,只要其访问是合同规定的并且他们的个人资料在出访之前提供给了卖方,他们在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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