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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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水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装备、水污染治理产品和材料制造、水体生态治理产业技术及环境保护服务等重点领域,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开发水污染治理整装成套技术与设备,形成重要的知识产权和产业技术标准。
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孵化优秀产业企业,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开展环境服务业试点建设,构建环境服务业市场化运作模式。
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引进、吸收和消化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
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交流互动,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联盟构建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权责明确、创新引领、强化管理”。
(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企业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主体,是联盟创新战略的主要制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以及创新资金和条件等创新资源的主要投入者。
高校、科研院所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要技术支撑。
(二)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
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政策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协调机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和发展。
(三)建立权责明确的契约关系。
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多边协议,明晰各成员单位的责权利关系,确立投入、决策、风险承担、利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机制,保障联盟正常运作。
(四)发挥技术创新引领。
联盟要发挥技术转移和人才溢出作用,将水专项科研成果应用到水污染治理的产业化过程中。
积极为产业链中的企业服务,带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孵化,适时向联盟外的企业转移和辐射,形成技术成果的扩散机制和核心竞争力。
(五)强化监督管理。
发挥国家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制定联盟构建和长效发展机制,分轻重缓急,成熟一个、构建一个;
建立联盟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二、联盟的申报第六条联盟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联盟应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
联盟的牵头单位以企业为主,并处于行业相应领域的骨干地位。
(二)联盟成员遵循自愿加入原则,各成员强强联合、相互补充。
成员之间要有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并明晰联盟成员的责权利关系。
(三)联盟按照产业链设计,形成从技术研发与集成到成果推广与应用。
联盟的牵头单位和主要成员原则应承担过水专项相关任务。
联盟要有咨询、决策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七条联盟实行自愿申报的方式。
联盟牵头单位经省级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协会或相关主题组推荐,填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附1至5),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八条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联盟申报材料等进行评审,报牵头组织部门批准。
符合条件的,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授予“水专项×
×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称号并授牌。
第九条正式确认的联盟由联盟成员单位与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签订《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协议》(附6),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三、联盟的建设与验收第十条联盟的建设
(一)联盟建设期间,以“水专项×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二)联盟建设期间,若需对原建设任务和建设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上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经论证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联盟建设期间,联盟牵头单位要按照《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定期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展情况汇报。
(四)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对联盟建设进行定期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建设目标、任务等发生重大变化者,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将按照水专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五)联盟建设资金以联盟单位自筹、有关地方政府资金配套为主,水专项管理办公室通过水专项经费给予一定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六)联盟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联盟建设任务后,应编写《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总结报告》,经原推荐部门审查后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七)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联盟单位,应向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联盟的验收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联盟单位,环境保护部保留授牌;
验收不通过的联盟,环境保护部摘除授牌,计入诚信档案,并通报批评,联盟责任主体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水专项及其他环保类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联盟的支持第十二条围绕水污染治理产业化市场需求,水专项设计相关产业化任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联盟或联盟成员承担水专项相关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探索建立水专项产业化任务的财政支持方式。
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先期给予联盟一定的启动经费,根据任务执行情况滚动拨款的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合产学研各方力量,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保服务平台,针对环保产业重大技术难题,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第十五条支持联盟开发的技术、产品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加快环保先进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
第十六条支持联盟牵头或参与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标准,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水专项实施技术研发、获取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的一体化推进方式。
重点支持水污染治理与水质改善重点工程所急需的关键设备和重大装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路线图的制定中融入标准化战略内容,引导产业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
(二)为产业标准化提案提供“绿色通道”,对经审查符合国家水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框架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专门下达标准修订计划,其工作经费由水专项支持。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优先使用水专项数据和成果平台,参与水专项成果的应用转化。
第十八条支持联盟开展水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带动相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对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联盟,评估考核后,向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优先推荐水专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作为科技部等部委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五、联盟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制定水专项联盟规划和目标,提出联盟开展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创建规模和时间进度,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市场共享,达到共赢。
第二十一条建立试点联盟的跟踪调研和评价考核机制。
研究建立试点联盟的评价考核体系,及时了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对试点联盟的定期评估考核工作,建立试点联盟的动态调整机制。
总结试点形成的好的机制和做法,充分发挥试点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承担水专项任务的联盟,如果作为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如果作为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联盟组织实施水专项任务的监管。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联盟执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联盟内部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二十四条联盟承担水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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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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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国科发专〔2010〕264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水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水专项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约定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
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
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水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联盟对承担水专项任务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四)联盟承担水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联盟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及其他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及监管机制,并详细规定经费的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
对于联盟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拨付方式进行处理;
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的责任。
六、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水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申报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交材料有关要求一、联盟协议文本(可参考附3)4份,其中1份为联盟正式协议原件,3份为正式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表和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一式4份。
三、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l份。
四、如联盟成员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联盟协议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附2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申请表一、联盟简况联盟名称(全称)技术领域联盟理事长所在单位专家委员会主任常设机构负责人联盟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名称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