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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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维护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工会组织及事业单位要经常向职工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和宣传,增强财产管理人员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责任心,依靠群众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五条工会财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

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财产计划、采购、验收、供应、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变卖、调拨、维护、养护、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第二章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

(1)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情侣装专卖店(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

5)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6)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7)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第七条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章工会财产的标准与分类八条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

对单价虽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

如燃料、试剂等。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

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品:

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为易耗品。

第九条工会固定资产一般可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用房屋、事业用房屋、宿舍及附属设施、其他建筑物等;

(2)通用设备空调机、木工刨床、空压机、冷藏柜、水泵、电梯、锅炉、电焊机、供暖管道线等;

(3)专用设备空气交换器、消毒柜、复印机、照像机、装订机、放映机、胶印机、医疗器械等;

(4)交通运输设备各类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5)电器设备电风扇、吸尘器、电暖器、洗衣机、调光器、电冰箱、微波炉、冲击钻、电机等:

(6)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收录机、录像机、投影机、打字机、电视机、扩音器等;

(7)仪器仪表各种钟表、磅秤、万用表、真空压力表、天平、显微镜等;

(8)文化体育设备健身器、钢琴、荡船、手风琴、风琴、台球桌、乒乓球台、蹦蹦床等;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各类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各种资料等;

(10)家具用具及其他各类桌柜、架、椅、床、被、褥、服装等,凡不属于以上九类财产均属之。

固定资产目录的编号,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作代表符号,按类、项、名称、物品四个等级,实行六位数编号,类、物品各设两位数项、名称各设一位数。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自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工会财产的计价和折旧第十条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和政府、行政拨给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计价,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加工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用计价。

不单独核算自制工料费的,可按估价入帐;

(3)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及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估价入帐;

(4)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增加其功能,不包括一般维修消耗材料)时,将新增加开支金额加入固定资产原值;

(5)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情侣装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一般不计提折旧,个别需要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报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工会财产增减变动的管理第十二条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核准后的基建决算及完工清册、说明书、竣工图组织验收,并由主管工会的基建财务部门编报竣工决算,经上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审批,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据以作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购入财产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专项购置单独报批。

购入、调入的财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技术设备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据以作财产增加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自制财产也应由财产管理部门验收,填制财产验收单,办理入库和报帐手续。

第十五条工会财产在本级工会内部调拨,由主管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制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

工会财产在上下级工会或同级工会之间调拨,由上级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后进行。

调出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调拨单,注销财产帐面原值,所得价款作其他收入或事业发展基金入帐。

第十六条财产的变卖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多余或闲置财产的变卖或转出投资,需要报主管工会批准;

工会机关一般财产的变卖,经工会委员会审批。

工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凭证,注销财产帐面原值,所得价款作其他收入或事业发展基金处理。

第十七条工会事业单位财产报废、报损,由单位填制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并附书面报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工会备案,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工会审批;

县以上工会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审批。

财务部门根据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注销财产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工会组织撤销,其财产交上级工会;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交合并后的工会;

工会企事业停业,其财产交主管工会,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第六章工会财产管理的要求第十九条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登记制度。

所有的财产、物品都应登记入帐,填制实物登记卡片,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要建立健全财产的入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检查、维护的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

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库存财产、物品要有相应的保管人员、较好的库房和适用的设备,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便于清点和发放;

在用的财产、物品,要先经管理部门登记,建立管理卡片,财产物品要贴标签,标明其名称、编号、使用部门及保管人;

贵重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财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

对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管理、使用人员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二条要建立财产保管、使用情况考核指标,对爱护工会财产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工会要定期给予奖励。

第七章工会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会兴办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占用工会房屋、设备、场地等,要根据不同经营项目和方式,签订投资或有偿使用的合同。

实行有偿使用的,按月(季)计提或交纳资产占用费。

年资产占用费应不低于资产投入额的8计算;

属于投资的,可按投资收益的办法处理。

无论投资或租用,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及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工会资产,用于经营创收活动的部分,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投资或有偿使用合同,其投资收益或资产占用费,都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事业发展、弥补经费不足,逐年递减拨入经费。

第二十五条工会房屋、设备、交通工具、场地等对外投资、联营、出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财产的价值,并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投资,联营或租赁的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投资收益、租赁收入作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用工会结余资金(经费)兴办工会企业或对外投资、联营,应根据不同经营项目和方式,明确投资或借贷关系,签订合同、协议,收取投资收益或资金占用费。

年资金占用费一般应高于10,具体比例可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由主管工会财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工会及其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营单位占用的工会资产有变动时,应报主管工会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

第八章工会财产清查与核算第二十八条工会财产每年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妥善处理,以保持帐、物相符。

发生非常损失和意外事故及主管领导和保管人员变动或上级工会统一布置,要随时进行清查。

第二十九条工会财产清查工作应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

财产清查要有组织、有领导,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

清查时要以帐查物,以物对帐,并填写工会财产盘存表和财产清查结果报告表作为原始凭证,调整有关帐目,保证帐物、物卡、帐卡相符。

事业单位财产盘亏应报主管工会备案,超过万元的,报主管工会审批处理;

县以上工会财产盘亏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条工会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财产明细帐和实物保管明细帐,进行金额和数量核算。

财会部门以金额核算为主,辅以数量核算;

财产管理部门以实物数量核算为主,辅以金额核算。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一般不进行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核算,需要组织核算的单位,要制定材料消耗定额,经主管工会批准执行;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列入成本、费用,价值大的可分期列入成本、费用。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不动产等视同工会财产管理,但不组织会计核算,只登记财产备查帐。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

省级工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会财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全总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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