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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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是以债务人全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程序。

部财产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程序。

3、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

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是在债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运用的偿债程序。

通务人资不抵债情况下运用的偿债程序。

通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实现其债务清过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来实现其债务清偿偿三、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法的概念:

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调整范围2、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3、破产法的综合性,全面性四、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是19861986年年1212月月22日第六届人大常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委会第1818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自19881988年年1111月月11日施行。

日施行。

该法只适用全民企业。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第二编第1919章章“企业法人破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20022002年最高院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非法人企业、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破产,不适用企非法人企业、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2006年年88月月27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自20072007年年66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五、破产制度的作用破产制度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的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

一定的实现。

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无力摆脱的沉重负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

担,重新起步。

通过破产,可使国家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各生产要素向经济效益好的部门转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申请和受理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法院立案管理人债务人和解或重整终结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与分配破产企业注销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提出11、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向、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2、债务人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法人不、债务人具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自行申请破产。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自行申请破产。

3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

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

4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法律后果:

破产程序开始

(一)受理的法律后果:

破产程序开始11、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有关债务人的民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2、T16T16: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3、T17T17: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4、T18T18: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

(二)受理程序

(二)受理程序1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

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

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此之外,法院应当自收到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此之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2、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55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告;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对裁定不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上诉。

服的,可以在十日内上诉。

33、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44、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后2525日内通知已知债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

公告中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

公告中确定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逾期未申报的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此前已进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未申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未申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权。

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第三节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一、破产管理人T13T1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理人。

(一)

(一)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

11、法院指定、法院指定2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3、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四)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五)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行为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向法院报告。

二、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1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是由、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是由全体债权人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

是债权人关破产事宜的,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

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22、性质:

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性质:

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活动的权利主体。

33、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依法申报债权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债权人组成,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

人组成,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

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一人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一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其优先受偿权的,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其优先受偿权的,对和解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

先受偿权利者除外;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1、第一次会议:

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

2、以后会议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4)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职权1、核查债权;

、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酬3、监督管理人;

、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三)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决议规则普通表决: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普通表决:

债权人会议决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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