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家庭暴力女性恶逆变分析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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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家庭暴力女性恶逆变分析Word下载.doc

scrimerateisalsorising.Inthefemalecrime,especiallywomeninviolentcrime,causedbyfamilyviolencetypeconversionofviolentcrime,namely"

badinverter"

aftersufferingfromdomesticviolencecrime,thenumber.Thiskindofpsychologicalcharacteristicsofthecrime,andonthisbasistopreventstrategies,bothforfemalecrimeprevention,orfortheprotectionofwomen'

srights,hasimportantsignificance.

Keywords:

DomesticViolence;

EvilInverter;

Thepsychologicalanalysis

1.受家庭暴力女性“恶逆变”相关概念

1.1受家暴女性和“恶逆变”

所谓受家暴女性即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

所谓“恶逆变”即指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由于种种原因逆向转化为犯罪人的犯罪现象,通常指暴力犯罪。

“恶逆变”犯罪现象可见于各种年龄、性别、身份的犯罪人中,但在女性犯罪人中所占比例较大,尤其是女性暴力犯罪人。

汝性犯罪人的“恶逆变”更多地源自于其所遭受的家庭暴力。

对于女性犯罪人来说,家庭暴力与“恶逆变”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相比男性而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更大,这就潜藏着“恶逆变”犯罪的可能性。

1.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范围的概念,但由于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文化、风俗以及历史的不同,对家庭暴力的理解略有不同。

1993年12月20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clarationontheEliminationofViolenceagainstWomen)第1条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是:

“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该宣言第2条(a)项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定义是:

“对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的规定似乎有些狭隘,司法解释中仅涵盖了一些暴力表现形式;

就主体而言,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应宽泛而指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在家庭范围内发生的暴力行为,似乎只将家庭暴力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

而联合国的规定洽又过于宽泛,比如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旨在避免某些地区的陈规陋习(比如某些非洲部落的少女割礼,伊斯兰教国家中的石刑等)而作了较为宽泛的定义,认为只需在家庭范围内即使不是家庭成员造成对妇女的伤害也认为是家庭暴力;

就受害人而言,可能越为宽泛的表述,对其的保护力度也就愈加强大。

但笔者认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理由是如果没有家庭成员间的限定,那么家庭暴力与普通暴力并无十分的区别;

而内容上,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的规定加以丰富,扩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面。

因此笔者对于家庭暴力作了如下界定: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暴力手段,或者企图用以上暴力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心理上的恐惧的行为;

或者用以上暴力手段相威胁或胁迫家庭成员进行非自愿性行为的行为。

并且家庭成员应包括己结束婚姻关系但仍处于同居关系的人员。

1.3家庭暴力中的女性被害人

在家庭生活中固然存在着一方有受虐倾向,以故意挑衅或者出言不逊而挑起对方施暴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不是很大。

另外一种可能是,一方因经济、感情的问题引起家庭其他成员的不满而引发家庭暴力,比如妻子擅自挥霍或者出轨,导致丈夫暴怒,引发家庭暴力,此时的被害人即有着可责性的特点。

再者,即本文论述的重点,在女性受到家暴后“恶逆变”后反施暴于施暴人,此时的施暴人也转化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并且因其施暴在先而存在着可责性的特点。

为何女性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3.1社会原因

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中“男尊女卑”的观念依然在一部分人中得到认可或者默许。

多数女性的经济地位不如男性。

虽然现今女性和男性一样可以有一份自己的工作,但是无论是就业还是择业上,女性因自身的生理条件比如怀孕生子而相对男性来说选择面都会窄很多。

有一些工作单位甚至只要男性。

即使是大学毕业的女大学生也面临着找工作的不公平,而来自偏远地区的或者农村的女性,更因教育的缺失而无法得到自己谋生的工作机会。

因而在家庭环境中,女性因经济地位不如男性需要倚靠男性而放低自身在婚姻中的地位,不敢脱离男性的特点也造成女性更容易在家庭关系中成为被害人。

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保护机制有欠缺。

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也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解释,我国也有《妇女权益保护法》来保护妇女的权益,但是如上文所述,对家庭暴力的描述过于注重形式,并且需要被害人有一定伤害程度才构成家庭暴力,精神伤害如何权衡都没有详细的操作办法,因此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可操作性不强。

1.3.2个人原因

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状况也决定了女性对不同伤害的应变能力与应对方法,因此女性为何易受家庭暴力也是女性个体原因导致。

1.思想上的默认。

女性自身对诸如“男尊女卑”的思想表示认可,认为男性是家中的顶梁柱,自己对男性言听计从是理所应当的,因而也认可男性对自己的暴力行为。

此外,很多女性以一种隐忍的态度对待家庭中的不公,认为丈夫对自己的暴力忍忍就过去了,就会好的,也是女性受到家庭暴力后不反抗反而遭受更多伤害的原因。

加之中国传统观念中“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一些女性也不愿将受到家暴伤害的事情轻易告诉他人,也更助长了对她们的伤害。

2.身体上的柔弱。

女性在通常情况下在身高上比男性矮小,在体重上比男性轻,体力也比男性柔弱。

因此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的被害方都是女性,因为在体力上无法与男性相抗衡。

而身体上的柔弱也正是一些女性对暴力危害心生恐惧的原因,她们生怕遭受更多的伤害而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期待暴力的结束。

2.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的心理分析

2.1认知有偏颇

据我国1997年对巧岁以上人口的抽样调查,在我国的文盲人口中,男性占29%,女性占71%。

女性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只占女性总人数的17%,女性文化素质总体低于男性。

23在女性犯罪人中,有恶逆变的女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更为低下。

一项对217名女杀人犯的调查表明,文盲占47.7%,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8.57%。

如果说个性人格有相当程度上源于天性,那么教育则是对一个人的后天塑造。

一个人的认识来自于家庭的教导,学校的教育以及社会的文化感染。

文化与知识的熏陶如润物细无声般对个体的决断力,理性思考能力,自我控制力与压力承受能力有着影响。

如果个体的认知存在缺陷,即可能思维狭隘,也欠缺生存必备的劳动技能。

欠缺认知的女性则可能对家庭更为依赖,因为她自身的求生能力不高,无法独立生存。

再者,有些女性自身对政治、文化、法律的认知需求不高,并不主动去求知,因而在面对家庭暴力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以法律自救,而可能走上“恶逆变”犯罪道路。

2.2情绪有失调

女性是感性的代言人,较之男性女性更易用右脑思考,用理性控制情绪的能力较男性而言相对弱得多,容易激动。

而且女性的情感多复杂善变,有时即使是非常细微的感觉也能激起她们情绪激烈的震荡。

而当女性发生情绪失调时,更难以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极易冲动、偏激。

其实许多女性对于家庭暴力都无法正确的认识,原因或是依然受传统思想“男尊女卑”影响,或是自身认知有限,或是没有能力离开家庭,或是由于维护家庭完美外表的需要。

有些则是或因为虚荣或因为自卑等原因,不愿“家丑外扬”而默默忍受痛苦却依然在外表现出一种家庭完美和睦的表象。

再有些则是考虑自己的孩子,认为自己吃点苦不算什么,给一个“完整的家庭”给孩子才是最为重要的。

种种原因之下女性选择了自己默默承担,也抱着一些良好的愿望而去忍受,认为牺牲小我可以得到一些好的回报,却不想不反抗的家庭暴力得到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

受家庭暴力所困的女性愤起发生“恶逆变”犯罪的多是激情犯罪,而激情犯罪本就是因无法正当地调节自己的情绪而引起。

女性在长期经受家庭暴力而没有寻求合理的保护与帮助,虽本着忍耐可以换来好结果的目的,但是被伤害的痛苦以及愤怒、委曲、伤心与难过等负面情绪依然困扰着她们。

这些负面消极的情绪长期积累,正如为最后的激情做着铺垫。

2.3个性有缺陷

有些女性比较偏执固执,心胸不够宽阔,在思考事物时比较喜欢钻牛角尖,当遇到失意、挫折时,她们往往会比较极端,认为种种挫折、苦难都是别人的错,是社会的不公,家庭不够美满造成的。

具有偏执个性的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往往无法释怀,无法正确的寻找法律武器的保护,有时甚至迁怒于比自己弱小的一方。

比如施暴人是丈夫,但是受害女性会对孩子或是老人施加报复。

具有偏执个性的女性往往具有较强或者病态的自尊心,因而不愿向他人透露自己所有的家庭暴力委曲,而采取自己的行动来报复施暴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

3.女性“恶逆变”犯罪的防范策略

3.1对受家暴女性的特别保护

要预防女性因受家庭暴力而产生“恶逆变”犯罪,则不仅应对所有女性进行一般的保护,更应对受家庭暴力女性进行特别保护。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对女性权益的法律保护,具体表现在宪法、刑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但法律上对女性被害群体的特殊保护方面函待完善。

42有相当部分的女性其实是由受害人“恶逆变”为被害人,因而对于女性被害人的保护相关法律应当完善,才能让女性能够有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来自我保护,而不必以简单的暴力相向造成更大的恶果。

在立法与社区建设中注重对受家暴女性的特别保护,也是一项有效的女性“恶逆变”防范措施。

3.2加强女性教育

加强教育提高女性的处事能力和法制意识也是预防女性在受家庭暴力后“恶逆变”的有效办法,并且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普及与文化道德素质,是避免家庭暴力行为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要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有将女性的权力意识在一代一代的家庭教育中传承下去,才能够真正意义上提高女性的自我认知。

而优良的家庭教育,可以塑造下一代更健康的个性与心理,避免许多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也避免女性在面对暴力时简单的“恶逆变”。

3.3对所有女性的一般保护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并“恶逆变”为犯罪人,其实都与社会环境是离不开的。

社会环境对女性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是女性受害后“恶逆变”的一大原因。

当整个社会,通过社会资源的有效集合,建立妇女保护机制,对所有女性都具有一般性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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