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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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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许耀桐

2014-10-2(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厡载《社会观察》2014年第10期)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倡“法治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以研究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开启了当代中国走向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新时代。

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以法律为中心、为准绳,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所有关系作出一个根本性的变革、调整。

既是如此,依法治国和法治化就绝非一蹴而就,会碰到很多的难题和挑战。

那么,依法治国和法治化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什么呢?

  

一、首要问题是党和法的关系

  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这是中国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大变局。

回顾中国两千多年来,无论是古代的封建社会、近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文革”期间,

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

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这样的“个人领导”,实际上演变成为由各级的领导人个人来主宰国家、主宰法律。

  由上可知,依法治国和以党治国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关键就在于怎样认识和处理法与党的关系问题。

现在要推进依法治国,恰恰是对长期以来留存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体制的彻底颠覆。

虽然说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对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体制作出了否定,党不能越过法律进行活动的观念也日益成为共识,但是,党权高于一切、大于一切、自然也大于法律的思想意识观念,并没有轻易地退出舞台,还深深地盘旋在一些干部的头脑里。

因此,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首要问题,必须彻底解决党和法的关系问题。

通俗地说,当前依法治国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要解决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二、执政党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从邓小平以来的中央领导人,一直不遗余力、排除万难地宣扬和确立法比党大的理念。

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通过总结“文革”教训深刻地指出,“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接着,邓小平更有针对性地说: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在这里,邓小平所阐述的观点一改前非,明确地把法律置于领导人的看法和意见之上,领导人的话再不能当做法律了。

 法律不仅在领导人之上,而且在政党之上。

1982年通过的我国的宪法,在其序言部分庄严阐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句话中所说的“各政党”,显然是包含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在内的、所有的政党,它们都要以宪法作为“活动准则”,维护高过于自己的“宪法尊严”,并要保证实施宪法。

 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迎来了依法治国得以确立的伟大时刻。

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整个80年代思考探索的基础上,十五大报告以更加鲜明、准确和成熟的语言论述了法比党大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在十五大报告里,是用断然否定的语言,明确地确认了就是执政党也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自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在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执政党科学地阐述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被提升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表明,党的领导并不排斥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恰好体现了党的领导。

此后,历次党代会报告都强调了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更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012年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执政党的这些报告已经反复申明,执政党与宪法和法律相比处于下位的位势,它必须自觉地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从根本上彻底地解决了党与法何者为大的问题。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撰文指出: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可以说是从理论上解决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是说执政党的主张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一旦变成国家意志以后,任何党派、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

”(成思危:

《深化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四个关系》,北京日报2008年2月4日第17版)

三、依法治国丝毫无损于党的光辉伟大

 尽管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积极、有效的宣传教育,依法治国、法比党大的理念和实践还是遇到了不少阻力。

尤其在一些官员的思想中,仍然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法比党大的理念是不可接受的。

在成思危看来,这实质上是官员坚持法治还是人治的关系问题,所以,他不无感叹地说,“只有依法治官治好了,才能够真正实施依法治国。

”(成思危:

《深化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四个关系》,《北京日报》2008年2月4日第17版)对此,笔者亦有同感。

 笔者曾在一次干部培训的教学中,当讲到应该如何理解十八大报告论述党和法律关系的两句话: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为此进行相关讨论时,学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这两句话中的第一句话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显然表明党为大;第二句话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显然表明法为大。

所以,党大法大并不是绝对的,应因时因地、随机应变,有时候该说党大、有时候该说法大。

这样的理解当然是不对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

为此,笔者根据报告的原意做了合理的解释。

这两句话说的,全部都是关于“法比党大,党要遵法守法”的意思。

第一句话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无非表明党要做制定法律这样的大事,它的成果也体现为制定出台了法律,而这样的法律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明确了这个前提后,第二句话才好理解。

因此,接下来就说,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只有这样理解了,在逻辑上才说的通。

十八大报告阐述的这两句话,可不是为了制造矛盾、彼此对立、相互否定的,而是一致地、坚定地、阐明法比党大、党要遵法守法。

 又有人担心,如因依法治国而让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明显有损于党的光辉的、伟大的形象。

此担忧可休矣。

必须看到,宪法和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中国共产党遵守自己和人民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这有什么丢脸的呢?

正因为这样,中国共产党才一再申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相反,如果以为党是光辉的、伟大的,就可以不“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可以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可以出尔反尔地带头任意破坏自己领导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那么,党真的就一点也不光辉、伟大了,而变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那种反复无常、毫无诚信的小人了。

共产党人常以鲁迅先生的诗句“俯首甘为孺子牛”自许,孺子牛是谦逊的、勤勉的,谁也不会因为称“孺子牛”而感到共产党人的形象被贬低了。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在当今时代,只有强调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使党的各级干部和党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并自觉地加以实践,才能真正体现共产党和共产党人的光辉和伟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这里,笔者提出一个建议,根据党已经确立的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比党大的理念,应该再加上一个“依法治党”、“法治政党”,成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四个依法、四个法治”。

这样就更全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化就覆盖到一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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