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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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近年来,优化纳税服务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战略、大趋势。
纳税服务在我国已成为税收征管新战略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改革发展的成败兴衰。
尽管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意识日益增强,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总的来说我国纳税服务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和层次,难以满足当前税收形势发展的需要。
纳税服务是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由征税主体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事项和服务措施。
优化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本文提出系统的认识和看法。
(1)纳税服务的理念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于纳税服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公共、周到的纳税服务。
那么,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理念意义重大。
首先,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这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
纳税人不仅是依法纳税的义务主体,也是各项权利的享受主体。
税务部门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尊重纳税人的人格和尊严、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成为税务干部一以贯之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其次,纳税服务贯穿税收征、管、查全过程,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也就是纳税服务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全新理念。
例如:
在办税环节,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建设优秀服务办税大厅的要求,持续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
优化“一站式”服务,持续增强咨询辅导功能,为纳税人提供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扩大自助服务区功能,深化自助服务机的应用,不断创新手段方便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继续实施免填单、简化填单服务,简化涉税资料,尽量做到资料不重复报送;
扩大手机短信应用面,进一步拓展“送推”服务。
在管理环节,将纳税服务融合于征收、管理、评估等各个环节,稳步推进征管税源监控一体化建设;
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部门《纳税服务登记簿》制度,有效记录税收管理人员各项服务开展情况;
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卡在各涉税岗位日常工作中的应用,加强日常纳税风险提醒服务的组织开展;
积极参与和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强化宣传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功能与应用;
积极为重点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打造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平台,坚持对新办企业推行“提前预约、简化流程、部门联动、全程跟踪”的绿色通道服务;
主动走出去下户调研,在走访中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户感受最直接、最关心的涉税问题。
最后,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是改进和优化税收服务工作的起点,树立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的服务理念。
利用调查问卷、座谈会、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建立专门的纳税人需求调查渠道,及时倾听纳税人的心声和需求,力求满足不同层次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同时纳税人也应积极参与并回应税务机关的需求调查,提出其意愿和建议,只有这样,税务机关才能根据纳税人的真实需求,针对性开展好纳税服务工作,真正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二)纳税服务的重要性
1、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纳税人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媒介,积极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营造宣传氛围,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营造积极纳税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认知度和遵从度,使“依法征税”、“诚信纳税”、“纳税光荣”之观念“入户、入脑、入心”,使广大纳税人成为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好公民,建立起诚信、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进而降低税收征管难度。
2、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通过税收体制的不断改革,业务流程的不断优化,办税环节的进一步减少,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经济、优质的服务。
同时,随着税收科技化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不断运用,进一步实施精细化管理,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构建和谐诚信税务。
办税公开、公平、公正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最好服务。
税务部门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社会各界和纳税人了解税收法规政策、办税程序,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有利于调动部门和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有利于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对地税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成为直接的纳税人。
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树立公正执法,规范服务,廉洁办税的良好形象,既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税务的重要内容。
4、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培植税源,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的同时,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之间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税收优惠政策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一个重要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等特点,政策效果较为明显,近年来在扶贫救灾、鼓励利用再生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扶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企业、鼓励下岗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通过加强对纳税企业有关人员的政策辅导,提高企业的纳税能力。
通过举行培训班、座谈会、设置咨询点等形式,对企业涉税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政策辅导和培训,送政策上门,进一步提高纳税企业涉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水平,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扶持企业,为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
主动上门为诚信企业解答政策上的疑问,指导企业发展生产。
走进那些有潜力但暂时面临困境的企业,为他们解决资金上的困难,给他们牵线搭桥,提供金点子、金对策,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所以,通过优化纳税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发展生产,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涵养税源。
(三)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1、基本目标。
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应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一切以纳税人为中心,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合法合理期望的满意度作为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要尊重纳税人的选择,强化纳税人的参与,注重纳税人的评价,形成税务机关的服务工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提高税法遵从度。
税务机关通过提供全面优质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创造条件,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实际纳税过程中,都将减少纳税人的对抗,减少涉税违法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引导纳税遵从,维护税收法制,促进公平公正的目的。
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质效。
以创新纳税服务为切入点,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力求管理的手段更优、效率更快、质量更高、成本更低,达到管理机制更加先进、征管秩序更加规范、收入结构更加合理的目标。
四是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
通过文明高效的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减少征纳阻力,树立起税务部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全新形象,有效缓解征纳关系和社会矛盾,实现双方共赢,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
2、基本原则。
结合纳税人的期望和现代纳税服务的特点,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依法服务原则。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
在纳税服务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服务,一切措施、手段、内容都应当乎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服务成为法定的、规范的行为,而不是随意性的行为。
二是公平效率原则。
纳税服务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坚持公平、公正的治税思想,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服务,不能因为经济或其他条件的约束而产生排斥性。
同时,还要利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障碍,降低征纳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有效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需求与期望。
三是需求导向原则。
纳税人对服务的需求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的依据。
要认真研究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按照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要求,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是统筹兼顾原则。
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它的社会与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提供的纳税服务必须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管理需要为前提,不能以服务代替一切。
因此,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处理好依法服务、加强征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
既要优化服务,又要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得以贯彻落实,确保税收服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四)本文研究目的和方法
税务机关作为公共管理部门之一,承担着税收公共管理职能。
而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
在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李克强副总理对税收工作特别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重视与关心,更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通过对基层纳税服务体系的深刻剖析、认真归纳,就如何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按照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做了些分析。
2、纳税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服务理念的缺失与滞后。
在传统的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是过分强调征税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义务,或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使征税机关处于一种较纳税人“优越”的地位。
主要表现为:
1、少数同志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味强调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而没有从传统的管理者角色转变到管理服务者的角色上来,对纳税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纳税服务的热情不高,把服务当成是一种任务和负担,存在态度生硬、被动应付等现象,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影响税收服务质量。
2、税务机关管理理念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税务人员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潜意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并且制订各种措施来加以防范,以堵住税收征管的漏洞。
这种偷税假设的思维定势,导致了部分税务干部重管理轻服务,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严重制约了纳税服务的开展。
3、对纳税服务认识不清。
有的同志认为纳税服务就是包打天下,能够解决一切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纳税服务就是税法宣传,就是微笑服务,就是“窗口”部门为纳税人办理一些涉税事项;
还有的同志不能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统一,在工作中更多侧重于纳税服务,而忽视了税法的刚性。
(二)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充实了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法律内容,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纵观我国纳税服务“法制化”成果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我国纳税服务“法制化”水平还很低,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