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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媒体上,不少玻璃栈道相关短视频广泛传播,引发更多人跃跃欲试。

  客观来看,传统观光型景区要想在创新上做文章并不容易,建玻璃栈道似乎是一条捷径,短期内就能使客流量明显增加。

但如果简单模仿、不断重复,就可能事倍功半、效果不彰。

从行业本身的发展态势和规律来看,景区要想实现高质量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必须回答好这些问题。

  如果缺乏合理规划、缺少应有的监管,跟风上马玻璃栈道就可能埋下种种隐患。

高空玻璃栈道作为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安全是底线,更是生命线。

正因如此,今年年初,不少地区下发通知,要求加强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项目管理,结合实际全面评估现有玻璃栈道项目的安全性、必要性和体验性。

相关举措,无疑是及时且必要的。

  加强管理不等于一关了之。

对一些地方来说,如果简单选择“一刀切”直接叫停,将使得一些景区面临前期投入难以收回、后期维护也难以为继的窘境。

这就需要在确保游客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在理念上有创新、有突破,推动景区实现更好发展。

基于这一目标,黑龙江、湖北、江西等地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全面压实A级旅游景区内玻璃栈道项目游客安全管理责任。

在建设好景区设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管理,才能让游客玩得开心、安心。

  就像任何一个新生事物一样,玻璃栈道的产生、发展和管理上的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

从更大范围看,这同样是旅游行业不断成熟、规范化的过程。

尽早规范行业发展、制定建设标准、明确监管主体,才能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推动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

(邹翔)

“不装ETC不给年检”,强行摊派思维该改了

2019年12月17日07:

43:

42

新京报即时新闻

一家之言

比“把关不严”更严重的问题,是强行摊派思维。

“花式”推广ETC,又曝出了新桥段——“不装ETC不让年检”。

据新京报报道,湖南株洲当地近日被曝出,车主不装ETC就不让年检,引发舆论关注。

株洲交通运输官微日前对此回应,引发争议的《关于株洲市车辆检测机构配合ETC推广安装的通知》由当地三部门联合发布,尚未正式实施。

当地承认该文件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不应把安装ETC作为年检的强制性要求,已要求发文机关立即改正错误,撤销文件,引以为鉴。

“不装ETC不让年检”,此前已在传言中出现多次,但每次很快就被地方交警部门辟谣,这些部门还提醒,是否办理ETC都是个人意愿,不会强令限制,不要被不实消息蒙蔽了眼睛。

没想到,2019年还没过去呢,这事在株洲成了真的。

尽管涉事部门已纠错,也表示了歉意,但不出问题则罢,一出问题就拿“把关不严”说事,仍给人避重就轻之感。

首先,政策制定、公文撰写,本就是件严肃的事情,何况,此次发文涉及三部门,发文背后理应有事先商定、层层把关和严格审核,怎么就“把关不严”呢?

事实上,比所谓“把关不严”更大的问题,恐怕还是有些人的强行摊派思维。

安装ETC是市场行为,职能部门加以引导、提倡和鼓励无可厚非,但通过行政施压,明显站不住脚。

可这两年来,不只是很多银行发力,有些职能部门也上阵助势。

搞地推促销,赠送OBU(车载设备)、过路费打折、加油立减,上街头打快板宣传,这些都是常规操作。

可有些银行在高速口穿“稽查”制服拦车办ETC,通过与高速管理方“合作”替车主抢注,也时有曝光;

有些部门则大幅削减高速出入口人工收费通道,更有甚者,让学校给学生家长写信推广ETC。

对行政部门而言,当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既然法律没有授权相关部门将安装ETC与车辆年检挂钩,职能部门下发文件强力推进,显然有失妥当。

往大了说,市场的事情就应遵循市场规律来办,ETC安装也得“信市场”,而不是靠“行政之手伸太长”。

株洲这次争议文件的“几日游”“归去来”,个中教训就显然值得吸取,其他地方也应引以为戒。

有道是,文件易撤,观念难改。

在这事上,当地有关部门也需要通过更深刻的检讨,进行观念纠偏,杜绝类似现象。

□李万友(公务员)

破坏司法拍卖属于妨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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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吴元中

11月26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3792万元为起拍价,对一处查封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共14人报名竞拍。

其中卢某(女)点击加价1869次,直接从第五轮竞价的3832万元加价到2.2522亿元,较评估价5416.4万元高出1.71亿元,竞买到房产后却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剩余价款……近日顺德区法院对卢某处以罚款10万元、司法拘留15日,所交纳的保证金750万元不予退还。

不但750万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还被处以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是真心购买房产而是恶意竞拍,致使本次拍卖活动流产,卢某落得如此下场也纯粹是咎由自取。

值得注意的是,同普通拍卖一样,一些网友认为不予退还保证金理所当然,但对另外处以卢某10万元罚款和15日拘留的司法处罚感到不解。

其实,这样的处罚完全合法正当。

因为,司法拍卖在与普通拍卖具有共同特征的同时,也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公开处理执行财产、实现执行目的的活动。

与普通拍卖不同,司法拍卖还具有司法性质,属于执行活动的一部分。

一些妨害司法拍卖的行为,就可能同隐匿、毁损执行财产、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一样,构成违法犯罪。

卢某之所以会受到处罚,就在于她并不是正常竞拍后反悔,而是通过点击加价1869次,直接从3832万元加价到2.2522亿元,使得其他竞价人望价兴叹自己又不真心购买,明显属于故意造成流拍的恶意竞拍,故意妨害司法拍卖。

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司法,即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也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而且,《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卢某同时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是合法的。

且其点击加价1869次,直接从3832万元加价到2.2522亿元的行为显属恶劣,顶格处罚也是合理正当的。

很多人只对刑事诉讼心生敬畏,不把民事诉讼当回事,就在于认为不能把其怎么样,以至于对抗法院调查与执行、扰乱法庭秩序、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等违法现象频频发生。

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树立民事诉讼的权威,使人们对民事诉讼也严肃对待。

花11万拍回疑似A货,司法拍卖要先“打假”

47

视点

严厉打击假货,是法律的基本立场。

司法网拍拍出疑似假货,确实不太应该。

据报道,近日,深圳向女士爆料称,自己在司法网拍时花112700元拍下一款手包,自己找到奢侈品鉴定机构估价,估价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对方称这是一款仿冒的爱马仕铂金包,只值几千元。

为此,向女士请求负责网络拍卖的法院撤销该款手包的拍卖,退还拍卖款项。

对此,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回应称,将主动联系买受人,结合其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按规定予以审查处理。

司法网拍是法院近年来普遍采用的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确保了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也能让拍卖的受众更广,更好地处置财产。

在此语境下出现的假货丑闻,值得审视。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花逾11万元拍下疑似A货,请求法院撤销拍卖,退还拍卖款项,并非简单悔拍。

据报道,她找了数家奢侈品鉴定机构对手包进行初步估价,得出的结果如出一辙——市场价值在几千元,与二十万的真品价相去甚远。

这已不只是拍品与期望不符这么简单。

从法院角度讲,严厉打击假货是法律的基本立场。

本应是履行法律正义的司法网拍却拍出疑似假货,确实不太应该——不少参拍者之所以参与竞拍,也是基于某种信任心理——认为拍卖品是有司法公信兜底的。

若花高价却拍回仿品,难免跟参拍者的心理预期有差距。

事实上,司法拍卖拍出A货,并非没有前例。

2016年,某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挂出一件拍卖物品“高仿LV包”,此后引发争议,拍品被撤回,当地工作人员承认“因执行法官对拍卖品合法性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考虑不周所致”。

再联系到这次事件,这或许也提示:

司法网拍制度有些地方亟待完善。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就不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决定参与了竞买,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在变卖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哪怕是竞拍品出现假货,从法律上来说,涉事法院并无过错。

这从司法上来说,有其合理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执行的涉案物品量比较大,相应的流程比较复杂,很少有法院能对物品的真伪进行鉴定,此外,法院本身也未必具备鉴别的能力。

但这类风险提示规避了法院的风险,对消费者的利益而言,却存在一道豁口:

想买真却买到假,这无异于掉进坑里,权益也受到损害。

考虑到司法拍卖拍出假货,一边连着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一边连着司法公信,这类问题显然需要被正视。

在此事上,当事人拍下的包是否是假货,仍需进一步鉴定,相信涉事法院也将会对此事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

从长远来看,法院拍卖假货对竞买人虽不构成欺骗,但可能损害参拍者权益,有违禁售假冒商品的规定,也间接侵害真货商标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司法拍卖或许也该先“打假”,至少应有对拍卖财产的合法性审查,而不能靠竞买人现场鉴别真伪、风险自担。

□何勇海(职员)

捡钱包只还身份证,该罚!

刘琛

2019年12月17日08:

46 

广州日报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返还原物件纠纷案件。

陈先生捡到失主徐先生的钱包,但陈先生只归还了身份证,声称钱包和钱都遗失了。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陈先生赔偿失主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失主现金1500元。

  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遗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先生拾获钱包后,并未及时返还,有悖于公序良俗。

在失主要求其返还钱包的情况下,仅返还了身份证,而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又辩称钱包已遗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拾金不昧的暖心新闻。

有年迈的老人、有工作辛苦的环卫工人、有生活困苦的残疾人、有尚未成年的孩子。

面对捡到的金钱物品,他们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值得学习。

但有时,我们也能看到一些令人颇感寒心的新闻。

虽然拾得钱包的人归还了相对更重要的身份证件,但也掩盖不了他贪图蝇头小利的行为。

  人们常常建议要对拾金不昧的好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奖励,弘扬社会正气。

其实,除此之外,对拾获失物故意不还或者以此敲诈勒索的人,也要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让他们长记性,切忌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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