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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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灾害时,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时的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民政府联系分管国土资源工作领导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

市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文广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信息办、电信局、地震局、气象局、电力公司、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协调驻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1.1 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相关防灾责任人和村民手中。

3.2.4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市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在省人民政府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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