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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一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小镇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镇

物业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约×

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单体楼内共用的落水管、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雨污水井、消防设施设备、保安监控系统、楼前T接箱到户内供电总箱的电力系统。

3、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稳压水箱间、自行车棚、水池、小区内路灯等。

4、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5、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6、车辆停放管理;

7、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看管公共财产等管理事项;

8、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

9、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10、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对本物业公共场所及公共管道、管路受到的不必要的破坏及干扰依法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减低对已入住单元用户及访客的干扰;

11、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管理与物业相关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

12、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费用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下述“平方米”均指建筑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元/月.平方米

该费用为乙方前期委托管理暂定费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费用将由业主大会及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商定。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自本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计收。

每位业主应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作为首期物业服务费,其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以书面告知乙方。

如未能按时缴物业管理费,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总额每日0.5%向物业管理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由乙方实行专款专用,乙方必须设立单独帐户,所有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在帐户中反映。

第八条、乙方每季度末应将当季服务费的收入与支出明细以书面向甲方呈报。

并于每年初向甲方提交上一年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乙方管理期间业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即使乙方解除合同撤出管理,仍有权向业主追偿,归乙方所有。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地下车库收费

地下车库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让使用权的,相应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乙方的规定缴纳停车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应与地下车库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而非车辆保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前,应同甲方对承接的物业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同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承接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承接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见附件二、三),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对甲、乙双方查验过程中确认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由甲方承担解决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与甲方办理完毕承接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后,甲方委托乙方向业主办理交屋手续时,乙方接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房屋的验收,负责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移交房屋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人员配备架构,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等,并根据甲方意见修改或重新制定。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乙方应采取规劝、书面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诉讼等必要合法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共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及相关业主;

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装修注意事项等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于物业管理区域交付使用前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当自行配置物业管理所需设备、设施、材料等,如需使用甲方的设施设备,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下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由甲方审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于每年度开始15日前提交甲方,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乙方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部位不得擅自占用、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利用甲方所有或公用的设施、部位进行有偿经营,须事先与甲方就经营收入分配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所售房屋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设施、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接受业主或使用人的报修并做好记录,乙方组织保修单位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维修。

第三十条、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等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每发现一次,乙方须按当年全部物业费的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停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

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物业服务未能达到约定管理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乙方不承担赔偿之责:

1、在本物业内因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由相应的违法者或犯罪者承担责任;

2、因业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其他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3、自业主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服务费至实际支付日之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因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标准,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6、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已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8、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造成的任何损害和损失。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十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物资、财务帐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期内,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服务不能满足甲方的需求时,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物资、财务帐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移交给甲方代管,并撤离×

小镇小区,甲方无需为合同的提前解除承担任何赔偿、补偿或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乙方无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或义务转让于他人,除非因专业工程需要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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