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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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小王是某公司人事总监,2009年入职,与公司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两年、三年。
2014年9月,小王合同到期,小王书面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该公司给予拒绝,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文开齐律师答: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说明小王存在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应该需要与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已经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所谓的劳动者提出是指劳动者自己积极主动的提出,而不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后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签订合同的情形。
所以,该公司应该和小王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否则,小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仲裁委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