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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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
“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
“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
“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
“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
“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
“明日发货”。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
(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
(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1)要约;
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
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
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
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
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
为什么
答:
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
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
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要约;
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
(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
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
问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要约邀请;
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
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理由。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本案中,根据宣传单的内容。
具体理由有:
1.从当事人的意思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