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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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二.doc

矿井通风质量检查评定结果

检查项目

通风

系统

局部

通风

瓦斯

管理

安全

监测

防治

突出

瓦斯

抽放

防治自

然发炎

通风

设施

防治

粉尘

管理

制度

检查地点及设施数量

回采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永久密闭

永久风门

风桥

永久调节窗

临时密闭

一、通风系统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排瓦斯巷道不在此限)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机通风(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块段和水采经公司(局)或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在此限)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然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查阅通系统图和安全措施及记录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

现场检查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

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或实测)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

查阅记录或实测

标准分

20

20

20

10

5

10

5

5

5

100

实得分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该小项不得分;改变通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措施,每发现一处扣10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不足不得分。

采掘工作布告硐室的风量每发现一符合规定扣10分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风速超限,一处扣1分,风速不足,一处扣2分

低于标准时,每低于1%扣3分

巷道失修率高于标准时该小项不得分,严重失修率高于标准时,每超1%扣5分,一处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扣2分

按年度进行反风且效率符合要求的得满分;只检查反风设施,没有进行反风的扣2分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司(局)批准,矿井不反风的不扣分

有一台不符合标准或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

二、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最低风速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发生循环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在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低瓦斯矿井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

瓦斯喷出区域和高、突矿井掘进面局部通风机供电采用“三专两闭锁”或选择性漏电保护,并每天有专人检查

局部通风机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单台局部通风机要逐项检查,实测实量。

矿井使用局部通风机大于2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40%;使用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单台局部通风机的最低得分为该大项实得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标准分

20

15

10

15

15

10

5

10

100

实得分

不符合规定每处扣10分,未连锁的扣10分,发现循环风该项不得分

一年不符合规定该项不得分,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5分。

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的加2分,但不超过该小项得分

发现无人管理该小项不得分。

未实行挂牌管理扣5分,牌板内容不齐全扣2分。

出现一次无计划停风扣2分

发现一处设备不齐全扣5分,有衬垫仍然漏风一处扣2分。

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扣5分;未装消音器扣5分

出风口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该小项不得分。

巷道中风速不符合要求扣5分

按平均每百米有不合格接头数、破口数扣分,一处接头或破口扣2分

同上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2分

三、瓦斯管理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

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和有关规定;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等)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符合《规程》和公司(局)的有关规定

井下检查并查有关记录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井下选检查、检查记录

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检查有关记录

标准分

20

20

15

15

20

10

100

实得分

数据库下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0分,检查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有瓦斯积聚记录,有处理结果的不扣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

井下检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查记录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

一处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或有措施未审批均扣10分,没有排放记录扣5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矿长或总工程师因事不能审阅报表,由其代理人审阅的不得分

无专门机构,该小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

四、井下爆破管理

井下爆破材料库符合《规程》规定

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程》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进行爆破作业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采作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下不洒水要经公司(局)批准),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查现场和记录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查现场和措施

标准分

10

10

15

20

10

15

10

10

100

实得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未建立制度及管理办法该小项不得分

少一项制度扣5分

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该小项不得分

发现一次未依照说明书作业扣5分

未执行停电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人员不足扣5分

无措施该小项不得分

五、通风安全监控

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

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携带式瓦斯检测仪器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

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按时打印报表

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

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

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有设备仪表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日(月、季)报表,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按《规程》158条对照检查有关图纸、设备台账及现场

按《规程》第160条及第三章第三节规定检查作业规程、图纸及现场

同上并检查地面中心站

按《规程》149条检查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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