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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6

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7

应制订本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9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0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

14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5

配备必要的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6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①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

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

④使用的压力容器是否配置符合“容规”规定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测量元件等安全附件;

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表2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GB50156-2002(2006年版)

第4.0.1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液化石油气站。

第4.0.2条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以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第4.0.5条及4.0.6条

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25m以及小于等于GB50156表4.0.5及4.0.6中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GB50156表4.0.7及4.0.8中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第5.0.1条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第5.0.2条

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道路的坡度不应大于6%。

第5.0.3条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加气场地及加气岛宜设置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

第5.0.4条

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5.0.5条

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离不应小于2m。

(3)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

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m。

第5.0.6条

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2002表5.0.8的规定。

第5.0.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④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0条

表3工艺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

1、储气罐

(1)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卧式容器》JB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②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77MPa。

③储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

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储罐内的气相空间。

第7.1.2条

(2)储罐首级关闭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②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宜设过流阀。

③止回阀和过流阀宜设在储罐内。

第7.1.3条

(3)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②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

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状态。

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

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及以上。

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③(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④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⑤储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⑥过流阀的关闭流量宜为最大工作流量的1.6~1.8倍。

第7.1.4条

(4)液化石油气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②储罐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③在一、二级站内,储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远传二次仪表。

第7.1.5条

(5)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第7.1.6条

(6)液化石油气储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并应限制基础沉降。

第7.1.9条

2、泵和压缩机

(1)液化石油气卸车宜选用卸车泵;

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大于30m3时、卸车可选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

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5m3时,可由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的卸车泵卸车,槽车上的卸车泵宜由站内供电。

第7.2.1条

(2)向燃气汽车加气应选用充装泵。

充装泵的计算流量应依据其所供应的加气枪数量确定。

第7.2.2条

(3)加气站内所设的卸车泵流量不宜小于300L/min。

第7.2.3条

(4)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第7.2.4条

(5)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m挠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

②从储罐引至泵进口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

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

③在泵的出口管路上应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第7.2.5条

(6)储罐的出液管设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

第7.2.6条

(7)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进口管道应设过滤器。

②出口管道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

③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应设旁通阀。

第7.2.9条

3、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1)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GB50156-2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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