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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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布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制度,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负责省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以及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
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本
级项目建设管理和建成项目的管养和运营,并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库日常管理由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
具体职责:
会同相关处(室、局)布置规划项目的申报;
审核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意向项目,汇总提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入库项目;
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
厅相关处(室、局)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规划项目和备建项目的收集、筛选、论证、入库审核等工作,提出入库意向项目;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已建成项目的效益评价和管养及运营。
第三章项目储备库分类
第七条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分为规划项目库和备建项目库。
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是指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期限内确定应当建设的项目。
列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是已完成可研报告审批,履行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有关建设审批程序,资金落实到位,具备实体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按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属的业务范围,分为养老类、社区服务类、救灾设施类、儿童福利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类、优抚类、安置类、婚姻收养类、殡葬服务类、其他类。
其中养老类包含机构养老、
社区养老项目;
社区服务类包含社区服务站和社区服务中心项目;
优抚类包括光荣院、烈士纪念保护设施项目;
安置类包括军休所、军供站项目。
第四章项目储备库运行
第九条全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建设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省、市、县三级分别建库。
第十条省级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9月底,省民政厅下达征集项目通知,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所属县级民政部门填报《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规划项目申报表》(附表1),按业务范围报厅相关处(室、局),同时汇总报送厅规划财务处。
厅相关处(室、局)根据民政规划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确立项目筛选原则及条件,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确定规划项目储备库入库意向项目。
厅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局)审核入库意向项目,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进入省民政厅规划项目库。
第十一条厅相关处(室、局)提出备建项目库建议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初步审批后,送厅规划财务处。
厅规划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室、局)审核备建项目库建议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报厅规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进入备建项目库。
进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须提交《安徽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备建项目申报表》(附表2)和项目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有项目
可研报告批复、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环评批复、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的也可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对进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省民政厅按照统筹规划、效益优先、轻重缓急等原则,根据中央和省级资金投资重点及项目建设性质,安排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
凡未纳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调整一次,并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
因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建设意向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再符合所在项目库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并经省民政厅核实后,退出当前所在项目储备库。
未纳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备建项目库。
纳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按重要性及建设时序安排递进纳入备建项目库。
纳入备建项目库的项目开工建设后,自动从备建项目库中移出。
第十四条纳入规划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末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纳入备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末汇总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
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
项目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
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项目单位。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预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标准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
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
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
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民政厅实行在建项目报告制度。
凡是有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在建项目,项目所在市(县)的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省民政厅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民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应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检查监督。
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用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挪用、截留建设资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
第五条申请和使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江苏省民政厅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全省民
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汇总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厅规划财务处具体承办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和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为了简化相关程序,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
以合并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应当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措施;
(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八)投资效益分析;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
(十二)必要的附件。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或由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或由市、县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等;
(二)材料、设备需求清单;
(三)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建设项目与市政、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作为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