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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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

(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

(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

(十七)“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内装物;

(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

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

(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

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

(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

(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

(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

第五条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

第一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二节

第六条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七条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

第四节

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

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四条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三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七)符合性声明;

(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

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做出许可的决定。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审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六节

第十九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三)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等效文件;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等效文件;

(五)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二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三)拟运输危险品的经营范围和类别;

(四)同中国境内有资质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涉及危险品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合同;

(五)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

(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七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续

第八节

第二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被撤销或其有效性被中止;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原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具体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当在许可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外国经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许可一般不得延期。

第四章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第二十八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

第二十九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

第三十条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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