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5册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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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搅拌装置容器

0.90

蛇管式热交换器

0.95

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容器

1.10

U型管式热交换器

浮头式热交换器

1.30

套管式热交换器

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0.85

排管式热交换器

5.3.8设备水压试验,定额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如必须在道木堆上进行水压实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

5.3.9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次”摊销计算,定额内消耗量是指每次摊销后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不得调整。

5.3.10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安装与拆除。

5.3.11设备清洗定额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气吹洗三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方法时,可按实计算。

5.3.12设备脱脂定额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方法时,可按实计算。

C.5.4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5.4.1本章定额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设备组对及吊装加固。

5.4.2不论使用何种施工方法,本章定额不得调整。

5.4.2.1金属抱杆定额项目说明:

1)金属抱杆选用:

a.)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b.)金属抱杆规格选定,应以审批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c.)金属抱杆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依据。

2)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

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3)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

同一规格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4)抱杆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

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5)定额内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安装拆除。

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5.4.2.2拖拉坑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实际埋设量,按审批后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

如采用与定额不同埋件,可按实调整计算。

5.4.2.3吊耳制作安装定额,是按吊耳不同步距荷载要求,所选用材料与结构形式综合取定,其定额消耗量不得调整。

对于吊装方案不采用吊耳工程,不得计算此项费用。

5.4.3抱杆承重地基处理费

承重地基是否进行处理是根据地基位置地质条件和设备最大吊装重量、抱杆自重、绳索具及附加物对抱杆压力综合考虑,需要挖土、垫层、捣制砼等处理项目,可按现行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有关子目计算。

铺枕木、钢板垫板所需工、料、机耗量已在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考虑,不得另计。

5.4.4临时专用道路铺设费

大型设备拖运就位或抱杆移位,需铺设临时专用道路时,需要费用,依据临时道路设计要求,按现行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子目计算。

5.4.5安全保护措施费

大型设备吊装抱杆拖拉绳,跨越建筑物和架空线路时,确保安全所采取排栅,绝缘网或局部停电措施等所发生费用,根据施工方案和现场条件按实计算(或估算)。

5.4.6胎具与加固项目说明

5.4.6.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

5.4.6.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5.4.6.3简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简体重量综合取定。

5.4.6.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加固措施。

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4.6.5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5.4.6.6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施工措施方案计算。

定额包括了加固件制作、安装与拆除。

5.4.6.7胎具及加固件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C.5.5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

5.5.1本章适用于拱顶罐、内浮顶罐、浮顶罐制作安装及油罐附件、油罐水压试验及

油罐胎具制作安装拆除等工程。

5.5.1.1本章包括碳钢和不锈钢两类金属油罐。

5.5.1.2碳钢拱顶罐分为搭接式拱顶罐与对接式拱顶罐。

5.5.1.3碳钢浮顶罐分为单盘浮顶罐与双盘浮顶罐。

5.5.1.4本章定额不锈钢油罐为小容量对接式拱顶罐。

5.5.2本章定额均按地上油罐编制,不适用于半地下储罐或洞内储罐。

5.5.3本章定额内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敷设和拆除及材料摊销量,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不得调整。

5.5.4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5.4.1油罐除锈、刷油、防腐、保温及衬里工程;

5.5.4.2防雷接地;

5.5.4.3无损探伤;

5.5.4.4钢板卷材开卷平直;

5.5.4.5基础工程;

5.5.4.6油罐平台、梯子、栏杆、扶手制作安装;

5.5.4.7机加工件、锻件外委加工费用;

5.5.5油罐制作安装定额是按一个工地同时建造同系列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考虑,如果只建造一座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5.5.6整体充水试压是按同容量两座以上(含两座)油罐连续交替试压考虑,如一座油罐单独试压时,人工、水、机械均乘以系数1.40。

5.5.7内浮顶油罐与拱顶油罐水压试验同列为一个定额子目,但内浮顶油罐水压试验中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20。

5.5.8油罐附件均按成品合格件供货考虑,如附件到货不带孔颈或加强板时,在计算主材费时应列入孔颈和加强板费用。

5.5.9油罐附件如为自制者,仍按外购件价格计算。

5.5.10油罐施工方法选定在本册定额编制说明内列表注明,如采用不同施工方法时,定额不得调整。

油罐胎具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测算,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取定,不得调整。

5.5.11油罐制作安装主要材料损耗率按本册附录二计算。

5.5.12油罐胎具未包括在罐本体制作定额内,是按摊销量分别列有项目。

胎具均能重复使用,因此每套胎具制作定额按一个工地同一时期安装同结构、同容量台数一次摊入,并规定胎具周转次数,即:

如同一工地建造同结构、同容量台数在周转使用次数范围以内,按配置一套计算,批量超过周转使用次数范围时,可增加计算一套。

胎具周转使用次数详见本册附录三。

5.5.13油罐上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本册C.5.8章相应项目。

5.5.14金属油罐本体制作安装不包括型钢圈煨制作和擗八字,应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5.5.15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均采用本册碳钢油罐配件安装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不含加热器制作安装)。

5.5.16不锈钢储罐胎具、加热器和压力试验可采用碳钢油罐相关项目,无损检验执行本册定额C.5.9章内相关项目。

C.5.6

球形罐组对安装

5.6.1本章适用于设计压力等于和大于0.1Mpa且不大于4Mpa桔瓣式、以支柱支撑碳钢和合金钢制球罐组对安装工程。

5.6.2本章定额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5.6.3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6.3.1球壳板制作和预组装;

5.6.3.2支柱制作;

5.6.3.3梯子、平台、栏杆制作安装;

5.6.3.4喷淋、消防装置制作安装;

5.6.3.5防火设施;

5.6.3.6防雷接地;

5.6.3.7球罐无损探伤检验;

5.6.3.8球罐防腐、保温和脱脂;

5.6.3.9锻件、机加工件、外购件制作或加工;

5.6.3.10预热和后热;

5.6.3.11组装平台铺设与拆除;

5.6.4水压试验是按一台单独进行计算,如同时试压超过一台时;

每台试压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85。

5.6.5球罐整体热处理、焊缝预热和后热可按本册定额C.5.9相应项目计算。

5.6.6球罐组装胎具及球罐焊接防护棚定额内钢材用量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摊销,即定额考虑了防护棚回收利用率。

5.6.7罐体上螺旋梯、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应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C.5.7

气柜制作安装

5.7.1本章适用于低压湿式直升式、螺旋式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5.7.2本章定额包括了试压临时水管线安装、拆除及材料摊销量。

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7.2.1导轮、法兰及特种螺栓、配重块制作和加工;

5.7.2.2无损探伤检验;

5.7.2.3除锈、刷油、防腐;

5.7.2.4基础工程及荷重预压试验;

5.7.2.5防雷接地;

5.7.2.6组装平台铺设与拆除。

5.7.3气柜胎具计算:

5.7.3.1螺旋式气柜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单套胎具考虑,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

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规定公式计算。

5.7.3.2型钢煨弯胎具制作均根据施工图实际,以单套胎具考虑,如根据施工图需要

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规定公式计算。

5.7.4胎具主材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不再考虑摊销。

5.7.5如实际采用配重块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际换算主材价值,但定额内其他消耗量不得调整。

5.7.6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重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梯子、栏杆重量。

导轮、法兰及特殊螺栓制作应按外委加工件计价。

5.7.7实际采用施工方法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

C.5.8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5.8.1本章定额适用于与安装工程有关工艺金属结构、烟囱烟道、火炬、排气筒、漏斗、料仓等制作安装及钢板组合工字钢与型钢圈制作工程,不适用于建筑工程。

5.8.2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5.8.2.1除锈、刷油、防腐衬里和防火层;

5.8.2.2无损探伤检验;

5.8.2.3胎具和加固件制作、安装与拆除;

5.8.2.4烟囱、火炬等防雷接地;

5.8.2.5烟囱揽风绳地锚埋设;

5.8.2.6预热与后热;

5.8.2.7组装平台铺设与拆除。

5.8.2.8锻件、机加工件外购费用;

5.8.2.9火炬点火装置、自控装置安装。

5.8.3本章定额系综合测算取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进行调整。

5.8.4角钢擗八字按角钢圈制作定额乘以系数1.10。

5.8.5格栅板按原材料供货,需在现场下料制作,若格栅板系成品供货时,定额基价乘以系数0.90,主材格栅板重量不得计算损耗率。

5.8.6金属结构格栅板连接,是按比例综合取定其螺栓连接和焊接工程量,执行定额时不得调整。

5.8.7火炬、排气筒简体制作组对是按钢板卷制计算,如采用无缝钢管时,除主材外均乘以系数0.60计算。

5.8.8火炬、排气筒是按金属抱杆整体吊装计算。

有变化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5.8.9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定额内,除包括引火管预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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