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外委项目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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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1

白兆宇

邹海峰

魏星

杨晓东

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职务:

生产技术部经理

生产技术部工程计划主管

签字:

1目的

1.1建立统壹的、规范的外委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管理、验收、结算程序,明确项目干系人的责任和义务。

1.2确保外委项目实施的各环节符合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要求;

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费用管控有效和便于审查。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各种建筑设施、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动工具等外委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结算程序。

2.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系统和办公系统各种建筑设施、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动工具等外委项目的管理工作。

2.3本制度所指的外委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之壹:

•申请单位不具备实施所申请项目的技术能力。

•申请单位不具备所申请项目的施工或修理资质。

•申请单位不具备所申请项目的人力,通过借人亦不能圆满解决(否则外借临时工、技工或专家解决)•项目本身具有明显的安全风险,通过作安全措施亦不能有效预防,只能专业人员进行的。

•申请单位不具备实施项目的工具、设备、设施。

且同时满足如下所有条件:

•项目实施目的为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

或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经济损失(修旧利废)

或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或提高安健环水平

或设备治理的实际需要(提高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专项费用且取得费用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本身不构成壹般技改、重大技改、重大修理,估算费用于80万以下——否则纳入相应制度管理。

3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华电力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3.2关联子系统

《国华电力管控体系》第五卷(上)外界服务管理子系统GHFD-11、

《国华电力管控体系》第五卷(下)外界服务管理子系统GHFD-11-TB、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管理制度GHFD-11-TB-04、承包商职责及整改管理制度GHFD-11-TB-05

《内部控制系统——合同管理标准》、《内部控制系统——管理授权标准》

4专用术语定义

4.1项目干系人:

指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管理、验收、结算过程中关联的壹切人员。

4.2立项批准人:

指立项审批过程中关联批准人员(包括申报部门经理、二级单位经理、设备部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专门负责计划外项目的批准))。

4.3技术文件:

技术要求、技术协议、技术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等技术材料,即合同专用条款。

4.4技术负责人:

指技术文件审批过程中关联的批准人员(包括提出人、项目责任部门专工、设备部点检长或专工、生产技术部专工),其中生产技术部专工是技术文件批准人。

4.5安全负责人:

指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关联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健环部经理、安健环部安全专工、各部门安全员、现场负责人)。

4.6招标委员会

4.6.1招标领导小组:

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全面负责研究确定招标的方式、招标范围、标段的划分、工期、招标计划安排、标书编制和邀标、标底编制和审核,确定招标入围投标人,组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重大事项。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4.6.2招标工作组:

招标工作组是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确定评标专家名单、招标活动的组织和联络、参和评标以及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4.6.3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有关人员和外聘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之上单数,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领导小组、招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共同组成招标委员会。

4.7询价比选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询价比选工作。

询价比选工作小组由外委主管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之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8采购主管领导:

估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估价5万元之上的项目由总经

理批准;

4.9三类招标额度:

工程类50万元以下、物资类30万元以下、服务类20万元以下。

4.10项目负责人:

由发包方任命的项目管理负责人。

4.11现场负责人:

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施工现场安健环及技术管理的负责人。

4.12合同负责人:

代表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按合同提供服务,其职责是负责合同管理且保证合同条款完全执行。

4.13验收人:

指项目竣工验收中负责审查项目完成情况(按批准的技术文件验收)的关联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部门专工、设备部点检长或专工、生产技术部专工)。

4.14直接发包条件: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资金已落实;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招标采购规定,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询价比选方式;

具体应具备以下壹种或几种情形:

(壹)属于紧急的临时性发包,采用询价比选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二)只有唯壹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三)由于经济、安全、性能等原因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发包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能够直接发包;

2万元之上需经采购主管领导批准(以阅批件形式)进行直接发包。

4.15询价比选条件:

采用询价比选方式采购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壹)采购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绥电公司招标采购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方式;

(二)采购所需的资金已落实;

(三)有不少于俩家的供应商可供选择;

(四)发包金额于三类招标额度之上且取得了采购管理委员会或上级单位批准;

(五)发包金额于2万元之上。

5执行程序

5.1立项

5.1.1项目费用由各部门检修费或专项费用列支,项目立项必须具备费用来源且通过费用主管部门批准。

5.1.2对各部门的业务计划内项目,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填写申请表,经立项批准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

对未被列入业务计划项目,需取得费用主管部门批准且经立项批准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

项目费用达到三类招标之上额度的需通过技术人员论证且征得总经理同意方可立项。

•申请单修理类必须填报原价清单且于“推荐理由或服务质量反馈”壹栏反馈上次修理情况。

•申请单工程类必须经过认真现场勘查后说明项目数量、地点、发包范围信息。

•借人类说明借人要求(姓名、工种、数量、工日、性别、年龄等)。

5.1.3对于下列外委项目:

•有可能影响到我公司日常运作的安健环或政府监察规定事宜的壹切承包商的服务

•承包商于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可能对我公司的运作及声誉产生影响时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及之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压器A/B/C级检修项目

•单项合同金额20万元及之上的设计、监理、技术服务项目

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外委项目报生产技术部审查(经讨论核实后于8月15日前上报国华公司发电营运

部审查、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方案)。

报表格式如下:

度外包项目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外包范围及外包工

作量预计

项目金额

外委原因

计划开-竣工时间

其他需说明事项

外委项目计划发生变更时,视其性质应提前壹至三个月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最终经国华公司发电营运部审

核后方可调整。

新增重大外包项目(即外包金额达到重大项目额度)变更应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最终经国华公

司领导审批后才能实施。

5.2技术文件审批

项目立项后针对项目的质量、数量(工程量、工作量)、工期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或提出人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技术文件且通过技术批准人审批。

技术文件必须有明确的数量、质量、范围、工期目标,否则不予生效。

外委项目必须提出技术文件,否则不予外委。

5.3承包商选择及费用确定

5.3.1承包商选择(具体见《承包商管理制度》)

5.3.1.1承包商的运营范围及施工资质必须满足所承包外委项目的要求,具备关联业绩,无不良服务记录,无近三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健环要求、公司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3.1.2承包商的资质必须通过审核或已列入国华发电公司合格承包商库,为核准承包商。

5.3.1.3承包商于现场使用的危险品被批准使用且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及公示。

5.3.1.4使用限期整改的承包商应取得招标委员会、安健环部及技术批准人同意。

5.3.1.5严禁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程、不服从指挥的承包商。

5.3.1.6招标或询价比选的入围承包商必须办理《入围短名单》(附件1)。

5.3.2费用确定

5.3.2.1对已招标、已询价比选的项目能够直接按中标单价或询价比选价款确定项目费用(招标、询价比选有效期为确定之日起1年)。

5.3.2.2所有项目均应尽量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费用。

5.3.2.2.1对项目费用于2万元以下的项目:

外委主管、工程计划主管、生产技术部经理、主管领导共同根据:

工程概预算(通过生产技术部合同预算主管、绥电公司审计审定)

或承包商报价且谈判

或招标结果

或比价结果

确定项目费用。

5.3.2.2.2项目费用于2万元(含2万元)之上三类招标额度以下时,必须采用询价比选(详见询价比选管理制度)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及费用。

5.3.2.2.3项目费用于三类招标额度之上时,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详见施工招标、服务招标管理制度)确定费用。

5.4承包商及费用确定手续

承包商及费用确定后,5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外包工程及外委修理项目承包商确定审批单》(附件12)审

批后即可开展下壹步工作;

5万元(含5万元)之上的项目通过《外包工程及外委修理项目承包商确定审批单》(附件13)审批后即可开展下壹步工作;

5.5合同签订及开工手续

5.5.1合同管理

5.5.1.1技术负责人制订合同专用条款(即技术文件)。

5.5.1.2外委主管制定合同通用条款且填写合同会签单。

5.5.1.35万元之上(含5万元)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5.5.1.3.15万元之上的合同会签单经生产技术部合同预算主管、生产技术部、运营部、安健环部、财务部、监查室、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公司主管领导、最终需经过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5.5.1.3.2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签订合同(有安全、质保期、质量、扣罚、价款计算等特殊要求需要于合同中明确的除外)。

5万元以下的合同会签单经生产技术部合同预算主管、设备部、生产技术部、运营部、安健环部、财务部、监查室、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5.5.1.4外委主管负责将合同下发给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且共同监督承包商按合同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执行合同。

项目实施完毕后,外委主管按生产技术部合同预算主管的要求进行合同保管。

对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委主管要将所有过程资料存档备查。

5.5.1.5竣工项目合同及项目管理文件由合同预算主管统壹保管且最终归档。

5.5.2安全管理

5.5.2.1根据项目实施中安健环部的要求(危险、噪音、污染等)签订《承包项目安健环协议》。

5.5.2.2签订《承包项目安健环协议》的项目,承包商必须通过安健环部的培训和检查方可开工。

5.5.2.3对未签订《承包项目安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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