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要求安全生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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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采购时,对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确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可予以购进的进货质量保证制度。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是关系食品安全的源头。

采购的这些物料品质、来源、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其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

食品生产者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

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物料,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相关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包括采购索证方面、进货验收方面和台账记录方面。

一、采购索证方面。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者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要查验证件,以备溯源。

二、进货验收方面。

食品生产企业应有专人负责验收。

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

三、在台账记录方面。

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

二、食品原辅料的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三、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原料控制制度

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有效的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

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采购原料,根据企业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原料合格。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度

在生产工序上,应当按照生产工艺的次序和产品的特点,分开设置,分在操作,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设施、设备要清洗、消毒;

贮存、包装时应当注意环境卫生以及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食品等。

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

物料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

3、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度

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企业应妥善保存记录,以备查询。

4、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

食品运输、交付也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控制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

要求运输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根据食品种类不同特殊要求保证相应的温度和湿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等。

交付是生产者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控制阶段,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交付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台账记录等。

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五、防止化学污染和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1、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GB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

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

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

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2、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

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六、食品的贮存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仓储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仓储设施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

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

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购。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并通知质管科。

现场不合格由负责人前往用户现场,对标有本厂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

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

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作出标识。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

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生产过程中,结于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

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

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进行处置。

八、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含产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法》)

1、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是生产活动中的最后一道工序。

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防止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

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者既是对消费者健康的负责,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负责。

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者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

另外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也是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实施食品召回。

最后当食品生产企业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

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尽早发现,将事故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点、薄弱环节,明确科学、完备的防范措施;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控制措施、报告义务等。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

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十、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一、针对生产环境、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

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生产环境

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

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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