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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入世后的需要,为了更好的让证券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使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我们需要对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进行改革和重新构建,对旧的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弊端进行革除,加强对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保障,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因此,应该如何给予证券市场信用问题一个正确的客观认识?

面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信用现状,该如何建立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用?

切实的对上市公司、监管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给予法律上的监督和有效管制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归纳演绎的方法,在分析证券市场在我国信用缺失如此严重的原因的基础上,吸取了西方证券业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从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合理监管等的角度做出合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立法构想,以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指导证券法律实践活动。

关键词:

证券市场,信用机制,法律保障

引言

信用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券市场上,社会信用环境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影响到整个信用体系的发展,使之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还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证券市场,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

不但会严重地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步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2001年以来,随着“猴王股份”、“济南轻骑”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的曝光,加上“银广夏”、“蓝田股份”造假等因素,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这无疑表明,证券市场信用缺失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其面广量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给上市公司、投资者、国家和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对证券市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立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从实际运作来说,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相关法律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之间也缺乏衔接性。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约束与规范。

从国外来看,证券业的发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实践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在规制证券市场信用方面,也有成熟的经验。

美国证券立法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进行的,如《证券交易法》、《投资者保护法》等。

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也给西方学者提供了许多经济学等方面的借鉴意见,故理论研究也相当深刻。

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毕竟才十几年,应该如何给予一个正确的客观的认识?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用,切实的对上市公司,监管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给予法律上的监督和有效管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分析证券市场在我国信用缺失如此严重的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国外证券业的实际教训和先进经验,从对证券市场监管人员,中介机构等合理监管等的角度做出合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立法构想,以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指导证券法律实践活动。

第一章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社会价值及法律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确立于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

因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各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它最早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法则。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它是使一个社会有序化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之一,它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各国都通过立法赋予其国家强制力,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1]当社会发展到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也成为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1.1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社会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重要性渗透到民商事活动的方方面面。

通过这一原则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起作用,对违反这一原则的交易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否定,使得交易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由此,人们可以秉承对彼此的信赖完成交易。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商事行为中,诚实信用原则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自然,这一原则也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原则。

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以法律等手段来充分保证其运作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态的盛行,证券已成为私人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证券市场为其提供了一个迅捷变现的场所,间接地促进了个人财富流入企业。

同时,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调控国民经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沟通国民储蓄与企业资金的资本形成功能,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柱。

只是证券作为物,与一般的有体物不同。

一般有体物如汽车、房屋等,常可从物品本身判断其价值。

但证券本身并无实质经济价值,它只是不具有实际投资、生产和消费的价值符号。

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具有浓重的主观色彩。

这种特性,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价值的判断,必须依赖于他人所提供的信息。

由此导致了证券市场与产品劳务市场本质上的不同:

证券市场所蕴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较一般产品劳务市场大得多。

从质的方同看,在证券市场和产品劳务市场上交换的对象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上各种金融资产买卖的本质是用现在的货币同未来的货币进行交换,而“未来”是不确定的,不同时点的货币交换比率(收益率)并不是决定交易能否发生的唯一因素。

产品劳务市场的交易是“钱物交易”,对交易双方一般没有后续的权利和义务,而证券市场的交易则是“钱诺交易”,换句话说,这种交易也就是一种就企业未来经营达成的预期交易。

投资者购买的是企业未来的经营预期。

投资者的全部期盼在于未来某个时点筹资人能够支付的报酬或者其他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

从量的方面看,普通商品的品质、外观、包装等因素及其与商品价格的联系易于观察、评判和界定,而证券市场投资者所要买卖的是特殊的金融商品,是体现为收益索取权的处于不断变化中的企业本身。

决定证券价格的因素十分错综复杂,不仅在于发行公司的营业收益,还受公司合并、买入、独占、经营权的转移、新资源及新产品开发等有关该公司企业内容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制于宏观经济景气程度、政府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甚至取决于其他投资者的判断、信心与行动。

投资者的决策要面临如此纷繁复杂而又难以确定的因素。

这些因素,无论是证券产品的价格信息还是品质信息又都时时刻刻处于变化运动之中.更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及风险。

[2]

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之际,对于上述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不能不予以考虑。

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就是要做到:

所有的证券交易行为、信息发布行为、证券代理行为及其证券咨询服务行为等的正当性、确定性和真实性,以保证投资者的善良信赖。

在证券市场中,信用起到巨大的作用。

在证券市场中完善和发展信用机制,对保证证券市场正常运转,促进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都有巨大的影响作用。

一个有序发展的证券市场是由以诚信为原则的各类经济主体组成的:

具有高度信用的上市公司,公正独立的各类中介机构,以投资为理念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各类经济主体是以信用为基础参与市场,上市公司诚信经营和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公正独立地服务于信用,市场上的信息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主管机构能严格地审查企业上市,投资者信任整个市场并依据它来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证券市场能够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中得到长期健康地发展。

而一旦市场中任何一个部分出现信用问题都会影响到证券交易的进行,由于彼此不信任和安全的考虑,使得证券交易成本增加,证券交易行为一定程度被扭曲。

从而影响到整个信用体系的发展,使之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还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证券市场,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

若不及时规范制止,由此会产生连带的效应,就会出现更加严重的故意性的失信欺诈行为,就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稳定,就会严重地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步发展,对微观主体、宏观主体,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3]

1.2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价值

法律对于社会正常发展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所起到重大作用。

著名的法理学家张文显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的价值就有相当明确的阐述:

“法的价值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相对性与决定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目的价值系统、评价标准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三个子系统。

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它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成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明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

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

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的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

”[4]由此,法律以其严格的执法程序和实体规范对社会的制度等做出规范,法律的价值对于维护社会交易信用的稳定和市场的发展以至意识形态领域的发展和完善都有巨大的促进和指导作用。

在今天的证券市场中,法律的保障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因为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在很大程度上和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不足。

维系证券市场发展的信用机制并不完善,由于缺少了法律的保障作用,使得那些存在博弈心理的中小投资者和存在以“圈钱”为目的虚假上市的公司大量存在,他们的行为势必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混乱,最终严重干扰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总之,一个发展完善的证券市场离不开运作良好的信用机制。

而由法律保障以及道德约束的信用机制的确定将成为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第二章证券市场信用机制的构成要素

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它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既然证券市场信用机制在证券市场中具有这样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建立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信用机制就是市场发展所要求的。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十分的年轻,在很多的方面都存在这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

相对来说,西方的证券市场由于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

在不断的发展和探索中,在理论上对相关的证券理论研究十分深刻认识;

同时,实践中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缺少了诚实信用,必然导致证券市场的混乱和国家经济的不稳定。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说,捷克在1997年还有1716家上市公司,因被大股东“抽血”过多,到1999年初时只剩下了301家,股市也因此一蹶不振。

日本股市90年代初发生股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机过分,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疯狂投机导致股市失控。

同时美国证券立法也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大幅度进行的,如《证券交易法》、《投资者保护法》等,旨在恢复市场信用,给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的、值得信任的投资环境。

在安然事件[5]之后,美国政府针对证券市场就采用了一系列的改革和体制的重建,这对我国信用机制的建设大有裨益。

证券市场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的发展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相辅相成。

信用是证券市场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纽带,失信就等于割断了纽带。

证券市场中任何一个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从业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它参与主体发生联系,每个市场主体都产生自己的信用,市场越发达,信用的作用就越大,这是信用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结果。

因此良好的信用环境被认为是“证券市场有序发展的基础”。

而“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是证券市场拥有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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