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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四、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条件,员工就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网友chiky6240还担心他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不是阻碍他的权利行使。

其实按照法学理论来说,无效即是指自始无效,通俗地说就是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效力。

没有发生过效力的“规章制度”就不是规章制度了。

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这条规定一点也不妨碍chiky6240的,尽可放心。

【篇二:

不合理管理制度】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

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

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

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

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

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

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除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外,地方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

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

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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