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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管漏管工作总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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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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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司法实践当中,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监外执行罪犯及脱管、漏管的概念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等五类罪犯。

脱管,是指监外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脱离相关的监督管理;

漏管,是指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或交付监管脱节,执行机关应当掌握其监督管理档案而没有掌握,从未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考察,脱离相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监外执行罪犯,顾名思义即为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其罪犯的主体身份没有改变,只是刑罚执行场所的不同。

监外执行罪犯分布面宽,居住分散,监管范围大,检察难度大,一旦放松,就有可能导致出现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问题,重新危害社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因此,必须加大监外执行检察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把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好、监督好,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

1.法律文书交付脱节是造成监外罪犯漏管的主要原因。

从我们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在全县服刑的184名监外执行罪犯中,公安机关七个派出所,一个公安分局只收到法院交付法律判决书、裁定书69人,其余115名监外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公安机关只能靠自己掌握的情况和一部分罪犯自觉到公安机关报到进行监管。

2.监外罪犯交付脱节是监外罪犯漏管的另一方面原因。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送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很少,罪犯本人又不去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既收不到法律文书,又见不到罪犯本人,有的虽然收到了法律文书,但没有见到罪犯本人,造成漏管。

3.执行机关执行责任不到位造成脱管。

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改造是义不容辞的职责,由于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定指标,为了完成教养,批捕等打击处理任务,加上警力不够,造成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弱化了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在这次检查的184名监外罪犯中有69人没有建立监管档案,脱管率为36%,这其中有10人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公安机关认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没有必要”建立监管档案,只作为15种重点人员进行掌握,也是造成脱管原因之一。

4.大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其“罪犯”身份意识不强,不到公安机关报到,也是造成漏管、脱管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监外执行罪犯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管制不用“蹲监坐牢”就不用人管了,长期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缓刑变成了“无刑”,管制变成了“无人管理”;

有的假释罪犯被假释后不到公安机关报到接受监管,长期四处游荡脱管,假释变成了“真释”,有的保外就医罪犯保外后脱离监管,擅自外出离开居住的市、县、区。

缺少续保手续,保外条件丧失也无人收监。

例如,梅河口监狱保外的王志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七年),法律文书下达后,本人不到辖区的东丰镇公安分局报到,不接受监管,年初不向公安机关请假,擅自外出去北京经商,保外近两年续保手续有没有不清楚,保外条件是否消失不清楚,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

三、预防监外罪犯脱管、漏管的对策

产生上述脱管、漏管问题,既有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原因,也有公安机关监督不到位的原因,还有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的原因,仅靠一、两次检查是解决不了全部问题的。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精神,要进一步明确监外执行检察中的有关法律程序:

1.监督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是否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2.监督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是否将裁定书副本四份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或看守所;

是否由押犯所在的监狱或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和假释裁定书副本及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监督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否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4.监督省监狱管理局或县级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将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看守所。

监督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的同时,是否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副本和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督监狱或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是否将原判法律文书、犯人出监(所)鉴定表(或上述法律文书的抄件、复印件),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法律文书手续不全、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应向审判或批准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就需要我们公、检、法及刑罚执行部门,通力合作,极力减少和扼制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从而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司法机关的公信度。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工作在东台市试行以来,监外执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执行率逐年提高,但由于衔接、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了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

本文就脱管漏管问题,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作一剖析和理性的思考,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脱管漏管

东台市作为省级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多项有效的做法得到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肯定。

在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问题上,xx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脱管漏管对象书面警告制度,对脱管漏管现象,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始终没有根治,脱管漏管仍时有发生。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脱管漏管,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执行率,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脱管漏管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并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到位,是造成漏管的重要原因。

法院、监所送达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漏管都是由于没有收到或没有及时收到法律文书而造成的,因为只要收到法律文书,即使矫正对象不报到,也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找,将其列管。

xx年有一名从南京某监狱释放,剥权一年的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从释放之日到接收到法律文书是11个月。

而在此期间本人又没有报到,漏管长达11个月之久。

还有个别漏管对象,与检察机关核对名单查出列管后,至逾期解矫,也没有收到法律文书。

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不能及时收到或收不到相关的法律文书,靠什么依据对漏管对象实施查找,并将其列入社区矫正,更谈不上对其教育、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法律文书送到不及时的,据不完全统计超过80%,即便是当地法院判决的,滞后也占多半。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到,是造成漏管的主要原因。

从近年对漏管对象核查情况看,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及时报到,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故意回避社区矫正。

矫正对象本人不执行规定,有意逃脱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监管。

这类漏管对象不愿接受社区矫正的约束,被查获后,声称:

在监所改造表现好才假释的,还用你们管什么;

在监狱服过刑,还剥什么权;

判缓刑,犯罪危害不大,等等。

第二,不知道接受社区矫正。

是指在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后,没有向其本人作出明确的要求,致使罪犯误认为被决定监外执行,就是放他回家,改造结束。

今年,我市查出的部分漏管对象,找到本人后,问其为什么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教育、监管时,罪犯回答他不知道,法院没有告知他,而且回答说,负责此案的审判员讲的,判好就没事,你回家吧。

后经我们查实获悉,法院判决后,两个多月没有将判决书送达罪犯本人,更不要说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了。

还有些监所释放的矫正对象,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一到监所,监所就忙于给罪犯办理出监手续,根本就顾不上对罪犯作相应的教育,提相关要求。

加之,有些罪犯思亲返乡心切,在办理出监手续签字时,急于签字,不知其然。

有些罪犯在出监时签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可就是不知道保证什么。

更有甚者,有些监所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不是罪犯本人的签字,是事后为了完善卷宗补办的。

(三)教育监管不力,是造成脱管的重要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而我市司法所的人员力量、人员素质和执法职能,笔者认为都不具备规范化教育监管的能力,更谈不上

执法处罚的能力。

从力量上看,司法所在镇的编制序列内,人员编配职数太少,我市一般的镇司法所编制只有2人,中心镇编制3-4人,且有部分人员是兼职。

虽然,司法所都聘用了一名专职社工,但是,司法所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担负着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授助、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职能,且每项工作职能都直接服务于基层群众,力量编配显然不足。

聘用的专职人员只能从事一些日常事务性的工作,他们不能代表司法干警去行使职能。

从素质上看,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缺少刑事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活动的要求。

从执法职能上看,司法所对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矫正,对违规矫正对象没有直接实施强制性硬性处罚的权力,需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才得以实施。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要看协作部门的情况。

因此,对违规对象处罚,不能做到及时到位。

如xx年7月,我市拟对脱管的5名矫正对象进行治安处罚,出于种种原因,只有2人到位。

脱管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处罚的威慑力。

(四)目无法纪、认识不到位,是造成脱管的直接原因。

不参加学习教育,不接受监督管理的直接原因在矫正对象本人。

其中一部分脱管对象是目无法纪,我行我素,认为学好学坏是自己的事,将监外执行这种宽容,当作法律对他懈怠。

xx年和xx年,我市在组织重点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训诫,有些因为脱管而被列为重点的矫正对象,参加训诫活动结束的当月,就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也不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直到市矫正办向他发出书面警告,才回到了矫正监管之中。

另一部分是犯罪认识不到位。

认为自己犯的罪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对社会、对他人没有造成多大危害,更有甚者不认为自己是犯罪。

参加社区矫正占用时间,影响自己的生产、生活。

这类脱管对象,因交通肇事被决定监外执行的占多数,犯罪本人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是运气不好、倒霉,该赔偿的也赔偿了,让他负刑事责任,接受社区矫正觉得很冤。

去年,我市处罚的5名脱管对象中,有2名就是犯交通肇事的。

还有一种是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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