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国际贸易毕业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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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预防措施--国际贸易毕业论文Word文档格式.doc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作为信用证的负面产物——信用证欺诈案也频频发生。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十分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类型。

而且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提高,其表现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信用证外部保护机制相对薄弱,信用证当事人因素,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杜绝欺诈的产生是十分困难的,在实务中,只有做好充分的事先准备,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诈的发生。

信用证交易各当事人,包括贸易双方和银行职员,都要做好自我防范,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防范意识等,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信用证信用证欺诈防范

ABSTRACT:

China’saccessionto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ndtheinternationaltradebetweenmemberstateshasbeenagreatincrease,asinternationaltrademajorsettlementway,oneofthelettersofcredithavebeenincreasinglyandwidelyused.However,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internationaltrade,asanegativeoutcomeL/C、L/C-fraudalsooccurredfrequently.Thetypesofcreditfraudisvarious,fromthepointofviewofdifferenttypesofappearingtherearedifferent.And,asthemeansofscienceandtechnologyunceasingenhancement,theformhasbecomemorecomplexandconcealment.

L/Cexeternalprotectionmechanismrelativelyweak,andL/C,thefactorofparty,isalsothecausesofcreditfraud.Putanendtothegenerationoffraudisverydifficult,inpractice,onlytomakefullpreparation,tomaximizetheavoidthehappeningofthefraud.L/Ctradingallparties,includingtradebothsidesandthebankclerk,shouldbepreparedtopreventthemselves,improvetheirprofessionalquality,andenhancetheawareness,etcavoidunnecessarylosses.

Keywords:

L/Cletterofcreditfraudguardagainst

一、信用证的概述 2

(一)信用证的基本理解 2

1、信用证的概念 2

2、信用证的特点 2

3、信用证作用 2

(二)信用证的结算流程 2

二、信用证结算的主要风险 3

(一)承兑交单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3

(二)信用证软条款中隐含的风险 3

1、规定信用证内容基本要素时的隐患 4

2、信用证开立过程中设置隐含条件的隐患 4

(三)信用证单据业务中的风险 5

1、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5

2、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诈骗 5

3、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串谋诈骗 5

三、信用证结算存在风险的原因 5

(一)不法者的贪利心里 5

(二)受害者的防范意识不强 6

(三)银行等机构缺乏防范意识 7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 7

(一)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7

1、做好前期资信调查 7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采用合适的信用证方式 7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7

(二)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8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问题 8

2、仔细审查信用证 8

3、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8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措施 8

1、明确责任和义务 8

2、加强对进口商的了解 9

3、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9

五、总结 9

参考文献 9

一、信用证的概述

(一)信用证的基本理解

1、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2、信用证的特点

(1)银行负责第一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保证付款。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即信用证是以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

当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即付款,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3、信用证作用

(1)保证卖方安全收汇。

(2)保证买方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保证买方能取到提取货物的单据。

(二)信用证的结算流程

(1)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

(4)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

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

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给出口商;

(6)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通知行;

(7)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符,可以拒付;

(8)通知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

(9)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

(11)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12)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二、信用证结算的主要风险

(一)承兑交单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承兑交单信用证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去银行付款。

此种信用证欺诈行为也屡屡发生。

例如:

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

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

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90付款。

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90天付款。

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到香港后。

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

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

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

被客户退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

我方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

可见承兑交单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使用是有相当大的风险的,一般不是老客户或信誉好的客户,尽量不要用承兑交单。

(二)信用证软条款中隐含的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

开证申请人开立的此种信用证附有“陷阱”条款,据此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金,增加出口商的风险,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而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状态蒙受巨大损失。

“软条款”的主要形式:

1、规定信用证内容基本要素时的隐患

此条款是指对方开来信用证,并且上面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需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经其同意,或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从而使出货人只能待其通知,否则对方会以为不符合约规定而单方面毁约。

某贸易公司与国外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0万美元。

信用证规定:

“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贸易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因此,在签订信用证时要注意审证,该案例就是由于在信用证上附有此种软条款而使出口商受益人遭受损失。

2、信用证开立过程中设置隐含条件的隐患

(1)以对方领取进口许可证为前提

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某种意义上的的可撤销信用证,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生产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

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出运有困难。

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2)规定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由其签字生效

该信用证规定,采用买方的商品检验标准,即货物生产完成后要待其买方前来确认,只有经其买方确认之后才能装运出货,其最终会导致信用证失效,履约金、佣金、质量保证金或手续费等被骗。

这方面的案例也不乏,给受害者造成较大损失,也给经商者敲响了警钟:

2002年,某市进出口公司A公司收到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的发盘,大意为:

外方提供图纸,寻求国内厂家加工配件600万个,分三批交货,每批200万个,并提供了期望价格,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

随后,C工厂找到A公司称也接到同样内容的发盘,但由于C工厂没有进出口权,并且缺乏专业外贸知识,来寻求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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