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第六刑法名词解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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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第六刑法名词解释文档格式.docx

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

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

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反之,在本国领域之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法律。

1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第四章

犯罪的形式概念:

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犯罪的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混合概念:

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犯罪构成:

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

犯罪主体:

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有罪过。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第五章

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

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

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物质性犯罪客体:

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可能成为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侵害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第六章

1危害行为:

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唯一的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危害结果:

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不作为:

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是是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持有:

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构成结果:

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

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

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

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间接结果:

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第七章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

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

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罚所禁止的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真正身份犯:

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

1不真正身份犯:

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自然身份:

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

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定罪身份:

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量刑身份:

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特殊身份群体:

是指主体反面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群。

1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双罚制: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单罚制:

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转嫁制:

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代罚制:

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

第八章

1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认识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

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过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不可抗力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期待可能性: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象的错误:

1兽当人(未遂),2人当兽(过失或者意外事件),3甲当乙(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工具的错误:

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

第九章

正当行为:

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意图:

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防卫认识:

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

防卫目的:

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防卫挑拨:

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互相的非法侵害行为:

指双方都处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事先防卫:

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

事后防卫:

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采取损害其某种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1防卫过当: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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