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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检查手册

供电检查手册

 

为加强供电监管,总结供电检查经验,巩固供电检查成果,规范供电检查标准,国家电监会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的规定内容,对《电监会2008年供电检查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供电检查手册》,现印发各派出机构,请参照执行。

一、工作程序

(一)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受检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受检单位。

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召开供电检查启动会,听取受检单位自查情况汇报,向受检单位传达检查要求,布置相关检查工作。

(三)现场检查:

一是检查受检单位本部,包括营销、生产、调度、财务等部门;二是检查受检单位所辖分公司、子公司、基层站所等单位;三是检查受检单位关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四)检查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内容和方法

监管

内容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部分共性问题

供电能力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一)查阅变电站主变、出线负载情况,是否存在长期超载运行现象;查阅电网接线方式,是否存在影响可靠供电的网络结构。

(二)检查用户用电报装受理情况,是否存在以供电能力不足为由拒绝或拖延用户办理用电报装的情况。

(三)查阅停限电记录,分析原因,是否存在由于供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供电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拉闸限电现象。

(四)查阅公用配电变压器平均负载率(平均负载率=公用配变总实际功率/公用配变总额定功率×100%)。

(一)变电站布局不合理;局部地区变电站主变容载比偏低、超额定容量运行;变电站单变、单线运行;高压电网放射性分布。

(二)配电线路长期超载运行;配电变压器长期重载运行。

(三)由于供电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供电能力不足,引起对部分地区实施有序用电或对新增用电申请暂缓办理。

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一)查阅供电可靠性、电压合格率工作管理办法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查阅年度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管理工作总结。

(二)查阅全年供电可靠率统计表和电压合格率报表。

(三)查询供电可靠性统计中城市和农村地区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查阅供电可靠性统计的完整性、准确性;包括:

①纳入供电可靠性统计的配网设备的基础数据;

②各类停电事件统计等。

(五)检查全年停电事件,要求提供计划停电事件和故障停电事件统计数据的来源依据,随机抽样进行核对。

一是检查计划停电事件。

二是检查非计划停电事件。

三是检查限电事件。

将上述停电事件的故障抢修记录、工作票、操作票等原始资料与可靠性统计后台中的数据比对,统计出未计入可靠性统计的事件。

(六)查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检查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修改数据库、删除数据的情况。

(一)停电事件未纳入可靠性统计,或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弄虚造假、虚报瞒报停电事件。

(二)可靠性基础数据录入错误,与实际不符。

(三)没有系统地开展供电可靠性工作,供电可靠性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四)可靠性统计区域划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可靠性数据失真。

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一)查阅审核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是否予以及时告知并指导电力用户消除。

(一)未指导用户开展谐波、冲击负荷治理工作。

(二)电网谐波超标。

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一)查阅电压监测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电压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布点及参数设置情况。

(三)要求供电企业提供受电端电压监测装置安装地点和数量的设置依据,并予以校核。

查看电压监测装置的检验记录。

(四)现场检查电压监测装置的内存数据,并与报表统计数据进行比照。

(一)电压合格率不真实,存在造假现象。

(二)电压合格率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电压监测点设置不足,监测点选择没有代表性。

(四)选用的电压监测装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电压监测装置上下限监测值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供电质量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五)检查电压监测点设置情况是否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

(六)检查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完整。

 

(六)电压监测装置运行、校验、维护工作不规范。

(七)电压监测点设置情况未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检查供电企业营业范围、基层供电所设置情况、配电线路走径、配电台区台账,走访当地经济主管部门、离城市较远的农村等。

 

(一)查阅用电业务办理制度和流程、业务办理时限的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询问各环节业务办理人员是否熟知有关期限规定。

(三)查阅报装接电有关统计报表,抽取用电业务办理档案资料,查看业务办理时限是否超出规定。

 

供电企业在其营业区内存在无电乡、无电村或无电户的情况。

 

(一)用电业务办理流程时间节点出现逻辑性错误,存在流程造假现象。

(二)用电业务办理超出规定时限。

(三)用电业务办理纸质档案和相关信息系统不对应,存在造假现象。

 

供电服务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核对营销信息系统中业扩档案是否与纸质档案一致。

(五)电话征询或走访用户。

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一)查阅用户受电工程服务制度。

(二)查阅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标准,并询问有关人员的熟知程度。

(三)查阅承装(修、试)单位竣工报告,并核验其资质。

(四)查阅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检查在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时,是否及时、一次性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整改方案。

(五)查阅竣工报告日期和竣工检验日期,对于超时限事件,要求其说明原因,检查其是否存在利用垄断地位刁难用户的情况。

(六)按电压等级分门别类抽取3-5户,电话征询或走访用户。

(一)用电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等问题。

(二)提供供电方案信息不充分、不完整、不准确。

(三)用电业务流程办理不规范,业扩管理制度不健全,资料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

供电服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检查调度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了解电力系统非正常供电的时间段。

(二)检查计划检修、临时检修停电公告和通知用户的相关制度。

(三)随机抽查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事件,检查其公告时限、内容、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查阅政府批准的重要用户名单,检查通知重要用户记录;电话了解或走访用户,检查其通知重要用户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停限电情况,将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与超供电能力、电网故障等原因实施停电、限电的情况进行核对。

(五)检查中止供电情况,检查中止停电流程是否符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

(六)检查引起停、限电原因消除后,是否能够尽快恢复供电,必要时电话了解或走访用户。

(一)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停限电,停电公告不规范。

(二)执行欠费中止供电程序不规范。

(三)有序用电方案和重要用户名单未经政府批准。

(四)有序用电方案报批、执行不严格,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

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一)查阅报修服务制度是否健全,工作流程是否顺畅、统计考核和保证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查看是否公开报修电话,查阅报修电话受理故障报修情况记录,查看故障单、抢修班组记录,检查到达现场时间。

查阅上述各类记录是否一致。

(三)模拟电话报修、电话回访报修客户,检查到达现场时间。

(一)报修制度不完善;报修电话宣传不到位;报修电话不畅通。

(二)抢修人员判断故障不准确,所带工器具和备件不能满足抢修需要。

(三)到达抢修现场时间不满足时限要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未向用户做出解释。

(四)故障报修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

(五)未按规定公告供电营业区域内城区、农村、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划分情况。

供电服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一)查阅应对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处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紧急供电预案。

(二)查阅紧急供电预案的演练情况。

(三)查阅所检查年度抢险救灾、突发事件条件下,紧急供电实施情况及灾后恢复供电情况。

(一)未按规定制定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未成立临时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职责。

(三)未定期开展紧急供电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供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一)查看用电投诉制度及处理程序。

(二)检查对投诉事件的统计、调查、处理、答复情况和对责任人的考核记录,查看处理是否存在超时限现象。

(三)检查电力服务热线及“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公布情况。

(四)现场拨叫电力服务热线,检查拨通率、客服人员答复等情况。

(五)检查受理事件分类是否准确,核实投诉率统计的真实性;听取电话录音,核实投诉受理真实性;向投诉当事人了解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一)未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或公开投诉电话。

(二)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的与投诉有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三)未对投诉事项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及答复。

(四)投诉事项分类不准确,处理不适当。

市场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一)查阅供电营业区图、供电营业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查阅供电企业对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资质的核验情况。

(三)查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未获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未及时进行报备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在经营供电业务时,未按照供电营业许可范围开展工作,超出范围营业等。

(三)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查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企业,给予竣工检验和接电。

(四)未按规定开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验工作。

(五)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直接或变相对已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和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个人进行再次许可。

(六)对其他市场主体设定准入门槛。

市场行为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一)检查供电企业是否违反规定擅自设置用电申请限制条件。

(二)检查供电企业是否限制趸售供电企业供电能力。

是否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

(三)检查供电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及用户受电工程档案、年度用户电力工程统计表,选取不同类别用户,采取召开座谈会或电话询问、走访用户等方式,检查是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存在市场障碍和服务障碍问题;检查是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垄断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拖延或限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市场障碍和服务障碍(详见附件1)。

(四)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垄断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市场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随机抽取部分用户,走访用户了解是否签定供电合同,查阅合同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条款,合同是否有效,供电企业是否认真履行。

(一)未按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中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用户利益的条款。

(三)供用电合同中部分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晰。

市场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

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一)检查是否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通过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企业网站、营业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公开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核查用户申请获取的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

(一)未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内容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不全面。

(二)拒绝用户提出的用电报装信息、供电能力情况、办理进度、用电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的查询申请。

市场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

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一)检查是否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的要求报送监管数据。

(二)检查报送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性。

(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

市场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一)查阅政府有关部门停限电及恢复送电指令是否执行到位。

(二)检查对供电区域内淘汰、限制类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执行情况。

(一)不积极推广有利于降低损耗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二)未按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擅自制定优惠电价。

(三)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类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或恢复送电的书面指令。

市场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一)查阅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检查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情况。

(三)检查有序用电方案的报批、执行情况。

(四)开展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设立情况。

(五)听取用户代表意见,查看停电记录尤其是带居民用户的公变停电情况,到调度机构,对照调度记录核实其真实性。

(六)检查对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的宣传、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未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二)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未建立或可操作性不强。

(三)未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停限电。

(四)对居民用户特别农村居民用户用电实施停限电

(五)需求侧优惠政策执行不规范。

供电成本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详见附件2

(一)成本列支不规范,存在应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费用列入供电成本。

(二)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跨期费用在本期列支、虚增成本等情况。

(三)成本费用归集不规范,存在部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计提折旧不合理,无税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资料缩短折旧年限,会计科目核算错误,费用项目的分类不准确等情况。

(四)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存在成本费用支付凭证原始资料不完整,应付(收)款项长年挂账,固定资产管理未及时进行计提折旧,违反会计准则计提折旧超期等情况。

(五)将部分应由关联企业支出的成本在供电成本中列支,挤占供电成本。

三、检查时要求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

(一)供电能力

1.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2.110kV及以下电网现状及主接线图。

3.110kV及以下变电站主变压器容载比。

4.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统计表(含条数、线径、供电半径、限流量等)。

5.公用配电变压器负载率统计表。

6.根据现场检查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7.负荷预测分析报告。

8.当年及上一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二)供电质量

1.可靠性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总结。

2.供电可靠率的月度、年度统计表。

3.计划停电、临时停电、故障停电记录,调度日志,抢修记录。

4.电压合格率的统计表、电压监测点安装明细和监测装置的定期检验报告。

5.电压监测点设置、运行管理等规定。

6.电网频率合格率统计表。

7.用户谐波、冲击负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及治理情况统计。

8.根据现场检查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三)供电服务

1.用电业务办理相关管理规定及相应考核措施、工作流程。

2.用户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标准、中间检查标准、竣工验收标准。

3.用户受电工程汇总表(可含运行单位<供电部/供电所>、线路名称、T接位置、产权分界点、户名、户号、用户联系人、联系方式、业扩容量、工程概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开竣工时间、验收时间、送电时间等内容)。

4.用户受电工程档案。

5.故障报修服务组织体系及各项制度,报修电话,受理故障报修情况记录(含报修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到达现场时间等内容)。

6.供电营业区域内城区、农村、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划分公告。

7.故障工单、抢修班组记录,检查到达现场时间和抢修服务保障制度。

8.投诉举报相关规章制度,投诉事件统计、调查、处理、答复及回访情况记录,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考核记录。

9.停限电计划,停限电、报修原始记录、工作票和操作票。

停限电计划信息发布的记录,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和重要用户名单。

10.政府批准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1.根据现场检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供电市场行为

1.《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正本、副本)及相关审批、变更手续。

2.《供电营业许可证》及相关审批、变更手续。

3.针对《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相关管理、核验制度。

4.对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情况总结。

5.承发包工程管理规定。

6.外包工程管理规定。

7.营业相关报表,所有收费文件。

8.用户受电工程汇总表(可含运行单位<供电部/供电所>、线路名称、T接位置、产权分界点、户名、户号、用户联系人、联系方式、业扩容量、工程概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开竣工时间、验收时间、送电时间等内容)。

9.配套费、多回路供电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等项目的收取依据及收、退费明细。

10.供用电合同,电量电费报表。

11.供电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名称,地址,人员名单,办公场所、车辆等资产使用情况。

12.供电公司关联企业的招投标合同、标书、工程预(决)算、工程审计报告等。

13.供电公司关联企业设计费、监理费的收取依据、标准及明细。

14.节能降耗工作情况报告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类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或恢复送电的书面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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