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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规律;

有效方式

1.引言

发生于2012年春节的龙江镉污染,与国内历次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一样,其根本原因都是没有真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没有正确熟悉、认真把握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

为避免重金属污染重大事件再次发生,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方针的同时,必需正确熟悉、认真把握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

唯物辨证法是咱们应具有的世界观与方式论,“客观规律”哲学观,是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大体思想方式与工作方式,因为它向咱们揭露:

各类重金属污染都是因不同的环境条件,沿着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进展转变的。

现以与造成龙江镉污染有直接关系(据新闻报导)的两家企业、笔者熟悉的冷水江中泰公司为例,谈谈自已的观点,抛砖引玉,希望能为增进开创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局面起一点作用。

2.把握重金属污染进展的客观规律,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效方式。

2.1重金属污染的产生、运动、消亡、转化都有其固有的客观规律。

现以重金属镉对水污染客观规律为例,熟悉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

金属镉与氧化镉是不溶于水的,对水污染轻微;

但镉在出现硫环境条件时生成硫化镉,就与自然界的硫镉矿一样,可微溶于水,对水会造成必然的污染;

特别在出现酸环境条件下,有毒物镉就转化成剧毒物硫酸镉,并可全数溶于水,极为严峻的污染水体,酸环境条件可由酸浸生产工艺形成,也可由还原态硫自行氧化产酸形成,还原态硫在含各类形态镉的矿渣中存在时,它作为重金属转化为巨毒物被溶解的外因条件,因自行氧化产酸溶解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的渗漏液,在渣场没有靠得住的防渗防漏与渗漏液处置设施时,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是极为严峻的,也是最难补救的!

硫中的单质硫、-2价硫和+4价硫都属于还原态硫,硫中只有+6价硫须经转化后才是还原态硫。

类金属砷也是如此,元素砷毒性极低,也不溶于水,但外因条件使其氧化成三氧化二砷即砒霜就是巨毒物,就微溶于水,再氧化成五氧化砷巨毒物时会全数溶于水。

其他重金属对水的污染,类金属砷和重金属对土壤、空气的污染,在不同的外因条件下,都一样具有自身各自固有的客观规律。

2.2熟悉了重金属污染进展客观规律,依照唯物辨证法“外因是转变的条件,条件是可变的,在必然条件下内因与外因是能够彼此转化的”哲学观,就可把握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通过改变重金属产生污染的环境条件,预防、避免重金属污染重大事件发生。

还能够按照重金属污染物进展状况,视其自身固有特性及时有效治理与应急处置。

2.3通过对广西与龙江镉污染有直接关系(据新闻报导)的两家企业的分析,龙江这次镉污染可能是剧毒物硫酸镉造成的:

因为其中的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简称鸿泉厂),是酸浸、置换或萃取、电解铟生产工艺;

另一家广西金河矿业股分有限公司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是酸浸取、电解锌并综合回收镉生产工艺。

两家企业废渣废水中的镉都可能大部份是以硫酸镉形态存在的,据报导龙江镉污染事件镉泄漏量约20吨,熟悉镉污染客观规律后就会明白:

若是泄漏的是金属镉与氧化镉,就不溶于水而暂时沉积于江底;

泄漏的是硫化镉,就极少量溶于水绝大量的沉积于江底;

泄漏的是硫酸镉就全数溶于水,并转化成了巨毒品,可造成这次突发性的镉污染,因20吨金属量的硫酸镉增加龙江水中镉含量的与毒性的效果,比硫化镉要大数百倍以上,比镉与氧化镉要大数百倍乃至数千倍以上。

若是鸿泉厂把握了镉污染客观规律,明白硫酸镉对水的污染严峻到这等程度的话,绝对不会歹意将其倒入溶洞,故意投放巨毒品迫害家乡父老、亲友戚友。

若是金河冶化厂把握了镉污染客观规律,明白废渣渗滤液中硫酸镉对水的污染严峻到这等程度的话,也会对渣场特别采取防渗漏与渗滤液处置补救设施的,这家国有企业怎会采用这种投毒方式去迫害人民。

在本次镉污染事件中被受到严峻党内与行政处分的10位政府官员,若是明白硫酸镉对龙江污染会发生如此突发性罕有重大事件的话,也会避免这次事件发生的。

2.4湖南的冷水江市中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公司),按照勘探队1978年11月18日提供的“储量计算说明”,及其提供的综合样砷化验结果计算,该开采矿床主矿种锌之外其他矿种的地质储量别离为:

砷含量0.58%,类金属砷7.95万吨;

铅含量0.54%,铅金属7.4万吨;

镉含量0.0174%,镉金属1777吨;

铊含量0.02%,铊金属2043吨;

硫含量15%左右,硫100多万吨。

中泰公司把砷钴矿和铊、镉作为有害元素在选矿工艺中被抑制在废渣中;

对铅、硫的回收率约50%,其余约50%也同时变成污染物;

对锌的回收率约90%,其余进入废渣中。

按中泰公司日处置矿石600吨计算时,每一年可能废弃于废渣中的类金属砷约1000吨、铅金属约450吨、铊金属约30吨、镉金属约30吨、锌金属约540吨、硫约1.3万吨。

该公司2007年7月26日老尾矿库发生泄漏事故,向距资江约2km的支流排泄尾矿数万吨,从该日起至2010年5月新尾矿库建成止,快要三年的选矿废渣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溶洞,饮用该地下水的近2000村民发觉饮用水表面呈油状物,向禾青镇政府与该公司反映,因水中重金属没超标而从没中断排放,政府没有制止与问责,原因就是没熟悉到其选矿药剂废水之特性,与硫化形态存在的重金属污染物现只微溶于水之客观规律。

据推算排入水中的类金属砷约2000吨、重金属铅约900吨、铊金属约60吨、镉金属约60吨、锌金属约1080吨、硫约2.6万吨。

2010年5月新尾矿库(实质上就是化学反映器)建成后,因该公司没执行环保“三同时”法律与湖南省环保厅对环评文件的批复,对贮存百万吨以上高含量重金属、和高含硫的尾矿这一特大型化学反映堆,没有任何防渗漏环保设施,更没有对渗漏液处置的环保设施,对每一年产生的近200万吨选矿废水没有返回利用而外排,外排采矿废水量还要大数倍。

依类金属砷与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推算:

该公司尾矿库在停止选矿,尾矿库离开水环境后,其中大量的硫会氧化产酸,假设全数产酸从理论上计算硫产酸浓度为10%时,总产酸量1500万吨以上,大量的砷、镉、铊、铅、锌会氧化,在此后数十年、数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尾矿库那个化学反映器生成的砒霜、硫酸铅,和溶于水的硫酸镉、硫酸铊、硫酸锌及以上元素其他形态的巨毒与有毒污染物,对地下水、资江支流与干流,对土壤,对空气的污染危害严峻程度是极大的。

中泰公司的老板,心并非坏;

庇护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人,也不会是利令智昏。

根本原因都是没把握类金属砷与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的结果。

2.5显而易见,龙江因泄漏20吨镉造成国内罕有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冷水江排泄大于其200多倍数量的类金属砷与重金属于水体,其中的砷即砒霜与原用于灭鼠剂的铊,其毒性还大于镉,却暂时没发生污染重大事故之原因,通过对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的熟悉,就很容易找到答案,因为中泰公司排泄的类金属砷与重金属,现都是以微溶于水、尚未转化为巨毒品的硫化形态存在。

使得更大的重金属污染事件推后,把更严峻的污染责任事故惩罚留给了后人。

3.熟悉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是提高环保三同时自觉性的最好途径。

3.1国家现有环保法律以《环境保护法》及“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四部专项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三部专项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组成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环保“三同时”规定贯穿于我国环保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法典中。

国务院及环保部针对环保“三同时”规定专门制定了«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惩罚办法»

等法规。

现以中泰公司为例,针对熟悉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与执行环保“三同时”自觉性之间的关系作以下论述。

3.2建设项目第一必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文件经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进入设计阶段。

依照法律规定:

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价时必需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深切分析与预测”。

但为中泰公司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其评价文件公示本中,对尾矿库将贮存高含量重金属与硫的百万吨以上,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尾矿(其危险废物编号别离为HW23、HW24、HW26、HW30、HW31),在离开水环境后必然发生的还原态硫自行氧化产酸,类金属砷与重金属镉、铊、铅、锌在尾矿库那个化学反映器中,因空气氧化、太阳暴晒、雨水浸入等自然环境条件影响而氧化,被酸与水溶解、部份被蒸发,这种必然对水、土壤、空气环境造成庞大影响的客观规律,根本没有进行分析与预测,更没有提出防渗漏及渗漏液处置的环保设施,没有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

关于环评书应有内容的规定。

在该评价文件经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批复文件纠正其不足明确规定:

对尾矿库必需有防渗漏环保设施,与废水处置达一级标准的水处置环保设施,并规定废水不外排,也不得事故性排放,这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具体表述。

评价文件缺少应有内容的根本原因,就是环评单位没熟悉中泰公司尾矿库重金属污染进展客观规律的结果,不然,环评单位不会如此。

3.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利用”,在执行“同时设计”那个第一“同时”阶段时,中泰公司与设计单位违背“同时设计”法律,没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设计,没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

与«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也没执行«

第五十条对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需设有防水,防渗漏或避免扬散的办法,还须设置堆场雨水或渗出液的搜集处置和采样监测设施”之规定、与设计废水处置环保设施之规定。

对如此的设计文件,由禾青镇党委书记主持,市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与禾青村民代表参加,设计单位负责解答提问,在2009年9月举行的中泰公司尾矿库释疑会上,参会人员提出对“地表水,渗漏水,尾矿废水都要有合理有效处置”的意见,设计单位与中泰公司只就“地表水”作了回答,会议主持人认定该意见不可信,对“渗漏水,尾矿废水有效处置”之意见不予采用。

在云南人烟稀少的山区所建选矿厂,多数按环保要求对尾矿库采取防渗漏设施,对选矿废水100%返回循环利用不外排,但在中泰公司选厂下游20米至1000多米范围,居住3000人左右的选厂设计,却没有任何环保设施。

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中泰公司与设计单位,没熟悉尾矿库重金属污染进展客观规律的结果,不然,我相信设计单位不会如此。

3.4环保设施的设计都没作,怎会有“同时施工”与“同时投产利用”之事。

国家环保部发布的«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建成的是不予同意试产的;

第三款规定: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在第十条二款规定: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第二十三条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应由有权机构责令停止生产。

但现因中泰公司尾矿库类金属砷、重金属污染尚处客观规律中的硫化形态阶段,污染水体的类金属砷、重金属含量低而正常生产。

3.5通过对中泰公司的论述告知咱们,执行环保“三同时”自觉性的增强,要靠对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熟悉的提高,熟悉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确是提高环保三同时自觉性的一条最好途径。

中泰公司对全国来讲,算不上污染大的企业,比该公司污染严峻与违法严峻的企业,比该公司污染性质严峻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是多的,再也不例举。

鉴于以上所述,环保“三同时”法律法规,确确实实是遵循控制环境污染的客观规律发布与制定的,只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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